盐城市2023年度防雷与升放气球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盐城市2023年度防雷
升放气球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市委市政府、省气象局关于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统筹发展和安全,巩固防雷与升放气球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成效,在全市大力开展防雷与升放气球专项整治巩固提升年行动,推动防雷与升放气球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坚决杜绝重特大防雷与升放气球安全事故。
二、整治范围
(一)全市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安全监管的单位,包括油库(加油站)、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场所的重点企业及旅游景点。
(二)在盐城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技术服务的资质单位。
(三)在盐城市行政区域内升放气球的单位。
三、整治重点
(一)防雷重点单位
1落实防雷安全主体责任。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同为防雷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雷电灾害防御负全面责任。建立健全防雷安全管理体系,明确防雷安全管理部门和人员职责,安排雷电灾害防御工作所必须的经费;建立健全防雷安全检查、考核、档案管理、培训等各项制度,将雷电灾害防御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演练体系,定期开展雷电灾害防御知识培训;组织开展雷电灾害隐患排查,确定防御重点部位,设置防雷安全标识;定期主动委托符合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规定的单位对雷电防护装置进行安全检测,定期开展自查,对检查发现的防雷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整改排除。加强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应用,动态更新完善企业信息,录入应急预案和检查记录等相关信息。
2.强化防雷设施建设。新(改、扩)建建(构)筑物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建设应当符合
国家有关标准及相关建设工程防雷主管部门要求;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应当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和防雷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3.提高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检测质量。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开展的检测工作进行有效监督,要求检测单位现场出示检测人员身份证和归属机构证明,并将相关信息记入《江苏省防雷检测单位(中介)现场检测情况登记表》。现场陪同检测避免检测点位缩水、检测数据失真。
(-)防雷检测单位
1强化防雷检测单位信用管理。在盐城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技术服务的资质单位,每年111日前或来盐执业前向市气象主管机构主动提供或补充公共信用信息。对没有纳入信用管理的外地检测单位,给予提醒并纳入监管重点。不按时抄送检测报告和整改意见书等相关材料的,将纳入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经营异常”名录,并记入信用档案。重点检查那些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检测单位,必要时向原防雷检测资质发放机构核查情况,情节严重的纳入检测单位“黑名单”。对有
举报、投诉、失信行为或质量考核不合格的检测单位开展重点检查,检查结果纳入信用管理,向社会公示。涉及违法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及时公示。
2.加强对防雷检测单位的随机检查,检测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逾期不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相应资质条件或者违反《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检查结果及时报送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并建议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撤销资质。重点检查防雷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定,检测报告是否有缺项、漏项和不符合检测规范,检测报告和整改意见书是否使用江苏省气象局统一要求的防雷检测报告格式,并在完成检测工作后15个工作日内将检测报告和整改意见书通过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抄送给当地气象主管机构。
3.在对检测单位开展行政检查时,除核查资质情况、检测报告、工作场所、仪器装备、管理制度等以外,要严格核查检测人员身份及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开展从业人员业务能力评估,必要时可以采取现场考试的方式,评估人员业务素质。对核查中发现存在从业人员多处挂靠、不具备专业能力、非正式劳动关系的人员参与检测活动、检测人员与检测报告签字人不一致等情况的,记入“经营异常”名录。
(三)升放气球单位
1加强对升放气球企业的资质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动态调整升放气球单位监管清单。认真落实对升放气球企业办公场所、仓库和升放气球活动现场、资质管理和年度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督促其限期整改,并做好复查工作。将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升放气球活动的单位纳入信用管理名录,加强信用管理。对无资质升放球、违规升放氢气球、净空保护范围内升放球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与升放球资质申请、延续挂钩,并联合信用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实现联合信用惩戒。
2.加强升放气球活动管理。升放气球单位应明确南洋机场净空保护区禁止升放气球和全市范围内禁止升放氢气球,至少提前一天主动向气象主管部门告知升放气球活动的时间、地点、升放气球填充气体、个数及现场值守人员,同时上报委托升放单位的负责人及,并根据核准情况安排升放活动。制定升放气球活动事故应急预案,升放现场出现紧急情况及时处理,并报当地气象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各升放气球资质单位应当在每年6探空气球30日前将上一年度升放气球年度报告通过中国气象局行政审批平台报送,年度报告报送情况将作为资质到期是否准予延续的依据之一。
3.加强气球巡查和执法检查力度。持续开展日常及重点时段气球巡查,注重气球巡查与防雷重点单位安全检查相衔接,提高气球巡查频次,扩大气球巡查范围。加强氢气源头管理,配备便携式氢气查验设备。加强对升放气球现场的安全巡查和监督,依法查处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或未经批准擅自承揽升放气球业务的行为。对升放气球单位办公场所及仓库进行全覆盖检查,对升放气球现场进行“双随机”抽查,确保升放气球现场有专人值守,升放活动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持续宣传、科普和推广使用空气充装的气球类广告宣传装置,消除氢气球、氮气球等传统升放气球方式容易发生火灾爆炸安全事故、意外飘飞对航空飞行安全造成隐患等安全生产不利因素,进一步巩固我市良好的安全生产形势。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4:25:2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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