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翔、苏洪章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决书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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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翔,*,1983年8月21日出生,壮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丽斌,广东国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素素,广东国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洪章,*,198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廉江市。
被告:中山市喵咖数码产品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L7××××××3Y。
经营者:苏洪章。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欧碧君,广东俊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翔诉被告苏洪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受理后,依原告王翔的申请追加了中山市猫咖数码产品店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并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翔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丽斌、陈素素,及被告苏洪章、中山市猫咖数码产品店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欧碧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退回押金3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5月18日签订商铺分租合同,协议约定合租位于中山市××镇××路雅居乐××商业广场(××)“××店”一楼××号商铺。原告于2019年5月18日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租赁保证金30000元给被告,被告向原告开具收款收据。2020年6月1日,因疫情原因导致经营不善,原告决定不再分租该商铺,并通过口头形式告知被告计划于2020年6月30日正式撤场退出。期间,因与被告沟通拆除清场事宜一直得不到回应,原告于2020年6月25日发出《函告》并当面送达被告。2020年6月26日,经与被告沟通,被告答复清场的要求是“随便的”,原告于2020年6月27日开始清场,当日清场受到顺昌广场的工作人员阻止,被告知需被告到顺昌广场办理相关清场手续后才能动工拆除,但被告不予配合到顺昌办理清场的手续。2020年9月,原告经过分租商铺时发现,被告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已全部拆除商铺内原有的装修。综上,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
身的合法权益。望法院判如所请。
诉讼中,原告王翔追加中山市猫咖数码产品店为共同被告,并明确要求两被告向原告退回押金30000元。
被告苏洪章、中山市猫咖数码产品店共同辩称,被答辩人主张返还30000元租赁保证金无事实与法律依据。首先,双方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背景是基于友好合租,答辩人并未从中收取差价,租金都是直接支付给顺昌公司(案涉商铺的出租方),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实际是分租关系。其次,因被答辩人无办理营业执照,并向答辩人提出使用答辩人经营中的主体名称,变更经营范围。答辩人同意且未收取被答辩人的费用,无条件让被答辩人使用答辩人的经营主体,这完全基于友好合租关系。且答辩人承租案涉商铺时,需要支付入场费及押金,答辩人也未要求被答辩人支付入场费。但被答辩人却以经营不善为由直接告知要撤场,就立马安排将案涉商铺内的移动物品搬走,完全没有给答辩人缓冲时间。且被答辩人将可移动的物品全部搬走,但对案涉商铺的吧台并未做拆除清理。后因被答辩人停业撤场,顺昌公司发函通知答辩人及被答辩人限期开业,否则将追究答辩人的违约责任。因被答辩人的撤场但未将案涉商铺恢复原状,顺昌公司终止了与答辩人的租赁合同,
要求答辩人撤场,导致答辩人无法正常经营。被答辩人撤场且未对案涉商铺进行恢复还原,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导致答辩人无法正常经营,答辩人自费恢复还原被答辩人承租的案涉商铺,该损失应由被答辩人承担。综上所述,因被答辩人未按时办理清场,将案涉商铺恢复原状,违反了《商铺分租合同》第三条之约定,故被答辩人主张退还租赁保证金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且因被答辩人退场不恢复原状的行为导致顺昌公司终止与答辩人的租赁合同,并要求答辩人撤场并恢复原状,故被答辩人应向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及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中山市猫咖数码产品店于2013年4月8日注册登记,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苏洪章,2019年8月15日前字号名称为中山市三乡镇阿苏手机配件行(以下简称阿苏配件行)。
移动商铺2019年5月18日,阿苏配件行(出租方、甲方)与王翔(承租方、乙方)签订商铺分租合同约定,本着友好相处,合租愉快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愿意将顺昌广场三乡店一楼A050a的商铺与乙方合租,商铺总面积60㎡,商铺总共租金为8800元/月,由乙方承担4088元/月,协定合租期限为20个月,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1年1月31日止;乙
方可将出租房屋用作咖啡店用途;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应向甲方交纳租赁保证金30000元,甲方开具收据;如乙方因经营问题中途退租,到第三方接手时,可向第三方收回租赁保证金,转移由甲方与第三方签署分租协议;如乙方决定不再经营,负责把商铺还原正常后,甲方需将租赁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如商场收回商铺不再续租,甲方需将租赁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合同签订当日,王翔向阿苏配件行支付租赁保证金30000元,阿苏配件行开具了收款收据。
2020年6月26日,王翔向苏洪章提出退出商铺不再经营,并通过询问苏洪章如何拆除装饰装修物,苏洪章回复称“你们有用了就先拆走了”,王翔询问吧台怎么拆,苏洪章回复“随便的”。诉讼中,王翔申请的证人张某出庭作证,张某向本院陈述称,其于2020年6月27日早上7点左右与王翔来到涉案商铺拟进行清场及吧台拆除工作,大约9点左右,顺昌广场的工作人员进行阻拦,告知商铺为苏洪章承租,需苏洪章到顺昌广场物业管理处办理清场手续,没有物业准许的清场文件,不允许拆除和搬走店内东西,当时,王翔电话联系了苏洪章并告知现场情况,叫苏洪章去办理申请手续。王翔陈述称,2020年6月27日9点左右
电话联系苏洪章后,苏洪章即于9:34分发送告知王翔“顺昌通知今天不可以撤场,需要交申请,等审批”。王翔提交了对应的聊天记录。对于苏洪章是否向顺昌广场办理清场手续,苏洪章于庭审中陈述称王翔于2020年6月27日到现场搬东西时才通知苏洪章,苏洪章接到通知后向商场核实,商场提出需要提交申请,但具体如何申请并没有说明。王翔表示其于2020年6月30日再次询问苏洪章清场手续是否办好,是否可以继续搬东西和清场,苏洪章一直未予回应。对此,王翔提交了其于2020年6月30日14:41向苏洪章发送的聊天记录。另,苏洪章确认涉案商铺已由其恢复原状,并交还顺昌广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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