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四医院、浙江百厦建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 ...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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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四医院,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商城大道N1号。
法定代表人:王凯,系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斯靖雯、赵超,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百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总部经济园A8幢1701室A。
法定代表人:楼旭兵,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毓根、孙诗云,江苏圣典(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四医院为与被告浙江百厦建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
欢独任审判,于2022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6月27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斯靖雯与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毓根、孙诗云两次开庭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法定代表人楼旭兵第二次开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251632.36元。事实与理由:被告中标承建了原告科研教学和国际保健楼工程(发包方为义乌城投)。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对施工范围内的排水管道进行改道施工。2021年4月3日凌晨,原告医院大楼地下室静脉注射药品库房内排水管爆裂,导致库房内药品泡水。经清点,药品损失合计达1251632.36元。后经查实,该排水管爆裂系因被告在施工过程中造成排水堵塞而未及时清理造成。原告认为,因被告过错导致原告药品库房泡水遭受损失,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提起诉讼。 管道防爬刺
被告辩称,一、原告库房水管破裂与被告施工渣土掉入窨井无因果关系。被告施工在水管破裂前几天已经完成,监理出具的图片可以证明2019年3月30日前渣土已经堆放,但破裂于2019年4月3日才发生,在这之前未发生破裂,表明被告施工与原告污水管破裂无因果关系。退一步讲,即使污水管堵塞,只会造成污水从一楼卫生间溢出,不会造成地下一楼库
荧光球房管件连接破裂。二、原告库房水管破裂系原告水管未按图施工,承压能力低造成。管件连接(爆裂点)按图纸要求应用HDPE管,管件内部压力越大密封性越好,可承压一个大气压,但原告偷工减料实际使用PVC材质,并用胶水粘接,管件连接适配性差,承压能力低,是造成本次破裂的根本原因。三、原告药房设置不符合国家规定,也是本次事故发生重要原因。按照药品管理相关规定,原告药品库房应无污染源,应做好防污染措施,但原告在使用库房时,未对库房相关构造进行检验,因库房自身存在瑕疵,一直存在漏水,原告未进行合理修复就投入使用,原告应当预见可能发生水管破裂而没有采取相应措施,原告存在过失,应承担事故责任。四、原告主张的损失依据不足。首先,原告提出的药品数量及价格系其单方陈述,缺乏依据。其次,库房进水后,原告应及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减少损失。再次,原告应对污水排水情况进行定期疏通,不能排除原告自身不及时维护造成堵塞可能。综上,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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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关于浙大四院医疗大楼地下室静脉注射药品库进水的报告、会议纪要及照片各一份(均系复印件),证明因被告过错造成原告损失。
隔膜胶水2、损失药品清单、损失药品单据及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及分类目录各一份(均系复印件),证明原告损失金额为1251632.36元。
被告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不能证明原告损失系被告造成,相反报告提出损失系因原告工程本身存在问题造成,照片中的检查口使用PVC材质,未按照图纸施工。证据2药品清单系原告单方所列,不能证明损失数额;药品单据形式真实性无异议,但关联性有异议,不能证明本次受损物品与被告有因果关系,而且清单所列部分物品无票据,不能证明其金额;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及分类目录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
车辆视频监控针对其辩解,被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设计总说明复印件一份,证明其中3.4原告排水管检查口材质未按设计要求施工,设计要求使用HDPE管(内部压力越大密封性越好,可承压1MPA),实用PVC材质,并用胶水粘贴,管件连接适配性差,承压能力下降。
2、现场管道、脱落检查口、修复后检查口照片各一份,证明原告实用PVC材质检查口,并用胶水粘贴,管件连接适配性差,承压能力下降,且修复后仍用PVC材质。
3、排水系统图、地下一层排水平面图及示意图各一份(均系复印件),证明原告的排水布置情况,即使室外污水井被堵,污水应从一楼洗手盆及二楼卫生间倒流溢出,不会导致检查口脱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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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筑排水用高密度聚乙烯管材及管件行业标准复印件一份,证明根据其中第30页附录表C.1160要求PE100公称压里0.6以上,原告使用PVC材质水管(并用胶水粘贴)达不到行业标准。
5、玖润牌管材适配组装式管件表(玖润打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使用玖润牌管材但并未使用适配组装式管件,实用PVC材质(并用胶水粘贴),管件连接适配性差,承压能力下降。
6、药房规范化验收标准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将药品仓库设置在有污染源处(排污管下方)不符合规范,其对造成损失有过错。
7、照片一份,证明2021年3月份窨井已经堆放施工渣土,原告水管破裂在2021年4月3日,与施工渣土堆放无关。
8、图纸说明一份,证明原告使用的管件是手工制作,未按照图纸说明进行施工。
原告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2、3、4、5形式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据1、2、5的证明目的有异议,该工程为政府交钥匙工程,系建设单位城投公司交给原告使用,原告系拎包入驻,不负责任何工程施工和材料购买,对相关施工情况及使用材料情况均不知情,且原告使用该工程时,该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此外,使用PVC材质是否会导致水管破裂还存疑。证据3仅能证明依据图纸可能出现这些情况,被告偷换概念,不能达到被告证明目的。证据4仅能证明管系列和温度及工作压力的关系,不能达到原告证明目的。证据6三性均有异议,该验收标准为椒江区医疗机构药房验收标准,不能作为义乌的验收标准,且验收标准第七条写明药房药库应无污染源,但设计图纸明确涉案仓库可作为药品仓库使用,原告作为拎包入驻使用方,对该仓库存在污水管道不知情,对于该损失无过错,且无污染源与房顶有污水管是否为同一概念并无定论。证据7形式真实性无异议,但关联性有异议,污水堆积以及水管破裂不可能在一两天内造成,因被告将施工渣土堆放在场地未及时清理导致污水回流,被告行为系造成损失直接原因,该照片与被告自行出具的报告第五条互相印证。证据8质证意见与证据1质证意见一致。
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所举证据报告、会议纪要、照片、损失药品单据,因被告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均予确认,但其证明目的,本院将结合其他在案证据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综合分析后认定;损失药品清单系原告单方制作,因被告不予认可,且与原、被告经共同清点确认的损失药品清单不一致,本院对其证明力不予确认;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及分类目录,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明力不予确认。被告所举证据1、2、3、4、5、7、8,因原告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均予确认,但其证明目的,本院将结合其他在案证据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综合分析后认定;被告所举证据6,系椒江区医疗机构药房规范化建设验收标准(医院类),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明力不予确认。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6:41:4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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