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的公告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的公告 GB/T50531-2009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387号
现批准《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0531-2009,自2009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九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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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2006]136号)的要求,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标准定额总站会同行业和地方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共同完成。本标准是在国家有关设备材料划分资料的基础上,结合建设工程实际情况和各行业有关设备材料划分的规定制订的。
本标准共分4章,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一般规定、设备材料划分分类。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标准定额总站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各有关单位在实施本标准过程中,请结合工程实际,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国家建筑材料工业标准定额总站(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北顺城街11号,:100035),以便今后修改。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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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单位: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标准定额总站
参编单位:
信息产业部电子工程标准定额站
 
氢氧焊接机冶金工业建设工程定额总站
参加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
 
中国石油总公司工程造价管理中心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工程定额管理站
主要起草人:
吴佐民 陈东 薛长立 张德清 张红娜 席小刚 舒宇
主要审查人员:
周尚洁 张琼  刘维  陈友林 卢立明 赵曙平 刘梅霞 李自林 沈维春
1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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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活动中的设备与材料合理划分,规范建设项目的工程计价,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设项目在工程计价活动中设备材料的划分,以及设备材料费用的归类和计算。
1.0.3 设备材料划分是建设工程计价的基础,在编制工程造价有关文件时,应依据本标准的规定,对属于设备范畴的相关费用应列入设备购置费,对属于材料范畴的相关费用应按专业分类分别列入建筑工程费或安装工程费。
1.0.4 各专业部门或行业可依据本标准,在不违反本标准设备材料划分原则和分类的前提下,对专业工程的设备材料划分进行具体的分类规定。
1.0.5 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涉及设备材料划分时,除应遵循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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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设备 equipment
经过加工制造,由多种部件按各自用途组成独特结构,具有生产加工、动力、传送、储存、运输、科研、容量及能量传递或转换等功能的机器、容器和成套装置等。
2.0.2 建筑设备 building services
房屋建筑及其配套的附属工程中电气、采暖、通风空调、给排水、通信及建筑智能等为房屋功能服务的设备。
2.0.3 工艺设备 process equipment
为工业、交通等生产性建设项目服务的各类固定和移动设备。
2.0.4 标准设备 standard equipment
按国家或行业规定的产品标准进行批量生产并形成系列的设备。
2.0.5 非标准设备 nonstandard equipment
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非批量生产的,一般要进行专门设计、由设备制造厂家特别制造或施工企业在工厂或施工现场进行加工制作的特殊设备。
2.0.6 工艺性主要材料predominant process component
工业、交通等生产性工程项目中作为工艺或装置的主要材料,如:长输管道、长输电缆、长输光纤电缆,以及达到规定规格、压力、材质要求的阀门、器具等。
2.0.7 材料 building component
为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所需的,经过工业加工的原料和设备本体以外的零配件、附件、成品、半成品等。
3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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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设备材料划分原则
3.1.1 在划分设备与材料时,应根据其供货范围、特性等情况,以及本标准对设备、材料的定义分别确定,不应仅依据物品的品名而划分。
3.1.2 对于难以统一确定组成范围或成套范围的某些设备,应以制造厂的文件及供货范围为准。凡是设备制造厂的文件上列出的清单项目,且实际供应的,应属于设备范围。
3.1.3 设备应按生产和生活使用目的分为工艺设备和建筑设备;应按是否定型生产分为标准设备和非标准设备。
3.1.4 本标准所指的设备除包括建筑设备、工艺设备外,还包括工艺性主要材料。
3.1.5 设备的范围除应包括设备本体外,一般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1 随设备购置的配件、备件等;
2 依附于设备或与设备成套的管、线、仪器仪表等;
3 附属于设备本体并随设备制造厂配套供货的梯子、平台、栏杆、防护罩等;
4 为设备检验、维修、保养、计量等要求随设备供货的专用设备、器具、仪器仪表等;
5 附属于设备本体并随设备订货的油类、化学药品、填料等材料。
3.1.6 工业、交通等生产性建设项目中的生产性建筑与非生产性建筑共用的建筑设备应纳入工艺设备。
3.1.7 依照本标准的有关规定,仍难以区分设备或材料的,凡非现场制作的可界定为设备,部分非现场制作而进行现场组装的应界定为设备,采购定型产品现场制作的可界定为材料。
3.2 设备材料费用归类与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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