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PC.107(49)

MEPC.107 (49)决议
(2003年7月18日通过)
 
修订的船舶机器处所舱底水防污染设备指南和技术条件
 
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关于本委员会职能的第38(a)条,
    注意到19921030日通过的MEPC.60 (33)决议,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在其第三十三届会议上以此决议通过了经修订的《船舶机器处所舱底水防污染设备指南和技术条件》,并提请各国政府在其认为合理可行的最大可能范围内予以采纳和执行,将执行结果报告本组织,
    还注意到《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73/78防污公约》)附则I16(5)条的规定,其中提到上述技术条件,
    认识到技术的进步,以及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于1992年通过并于199376日生效的关于《73/78防污公约》附则I操作排放要求的修正案,
    在其49届会议上审议了船舶设计和设备分委员会根据《73/78防污公约》附则I的要求制定的《修订的指南和技术条件》,
    1.通过《修订的船舶机器处所舱底水防污染设备指南和技术条件》,其文本载于本决议附件中,取代MEPC.60 (33)决议中的建议;
    2.提请各国政府:
      (a) 实施该《修订的指南和技术条件》并予以执行,使200511日或以后装船的设备在合理可行范围内符合该《修订的指南和技术条件》;和
      (b) 向本组织提供关于其在执行中所获经验,尤其是关于对照该《技术条件》所作设备试验获得成功的信息;
3.要求秘书处根据收到的信息,保持和更新一份认可设备清单并每年一次将其分发至各国政府;和
4.并提请各国政府签发该《技术条件》5.2.1所述的合适的《型式认可证书》,并将他国政府授权签发的此类证书视为与其签发的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
修订的船舶机器处所舱底水防污染设备指南和技术条件
 
            1 引言
            2 背景
            3 定义
            4 技术条件
            5 防污染设备型式认可试验技术条件
            6 安装要求
 
 
附件
1部分 – 15 ppm舱底水分离器型式认可试验和性能技术条件
2部分 – 15 ppm舱底水报警装置型式认可试验和性能技术条件
3部分防污染设备型式认可环境试验技术条件
4部分计数继电器含油量测定法
5部分书面认可证明
附录1 – 15 ppm舱底水分离器型式认可证书
附录2 – 15 ppm舱底水报警装置型式认可证书
修订的船舶机器处所舱底水防污染设备指南和技术条件
 
    1 引言
    1.1 概述
    1.1.1 15 ppm舱底水分离器的技术条件被认为适于结合油性舱底水和来自燃油舱的压载水使用,这是由于燃油舱容量较小或中等,且受制于需避免排放含油量超过15 ppm的油性混合物。
    1.1.2 认识到为处理液货船的液货舱流出物而设计的大容量分离设备的开发和试验有特殊的问题,该设备不需按本技术条件试验。不应妨碍此类设备的开发和试验,各国主管机关应有所准备,当在此情况下认为有必要时同意偏离本技术条件。
    1.1.3 应意识到,15 ppm舱底水分离器须能处理来自机器处所舱底的一切油性混合物,并要其对船上可能携载的各种油都有效,令人满意地处理相对密度极高的油或以乳状液形式出现的混合物。清洁工作所用的清洁剂、乳化剂、溶剂或表面活性剂可能会使舱底水乳化。应采取适当措施尽量减少这些物质在船舶舱底水中的存在。由于乳化舱底水始终有可
能存在,15 ppm舱底水分离器须能分离乳状液中的油,使其流出物的含油量不超过15 ppm
    1.1.4 若有一个类别的15 ppm舱底水分离器需要按照本技术条件认证,其设计相同,但容量各不相同,主管机关可接受对该类别中的两种容量进行试验,不用对每种规格均作试验,但实际所作的这两次试验应针对该类别中最小和最大的型号。
    培训
    1.1.5 船舶员工的培训应包括熟悉该设备的操作和保养。
    保养
    1.1.6 15 ppm舱底水分离器和nfj金属防静电不发火15 ppm舱底水报警装置这套系统的常规保养应由制造厂在配套的操作和保养手册中作出明确规定。所有常规保养和修理保养均应作记录。
    1.1.7 本《指南和技术条件》中所指规则系指《73/78防污公约》附则I中的规定。
    1.2 目的
    1.2.1 本《指南和技术条件》包括第16条所要求的防污染设备的设计、安装、性能和试验要求。
    1.2.2 本《指南和技术条件》的目的是:
    .1 对第16条的要求作出统一解释;
    .2 协助各国主管机关对悬挂其国旗的船舶装设的防污染设备,确定合适的设计、结构和操作参数;
    .3 规定防污染设备的试验和性能要求;和
    .4 为安装要求提供导则。
    1.3 适用范围
    1.3.1 本《指南和技术条件》适用于:
    .1200511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所设装置;和
    .2 按合理可行的范围,在200511日以前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于200511日或以后所设的新装置。
    1.3.2 A.393 (X)MEPC.60 (33)决议通过的《指南和技术条件》不适用于新的本《指南和技术条件》所适用的船舶。
    1.3.3200511日以前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所设装置应:
    .1 符合A.393 (X)决议通过的《关于油水分离设备和油分计国际性能和试验技术条件的建议》,此系针对在19781114日或以后安装的设备(如适用);或
    .2 符合MEPC.60 (33)决议通过的《指南和技术条件》,此系针对在1994430日或以后装船的防污染设备(如适用);或
符合本《指南和技术条件》的要求。
    1.4 各种要求的概括
    1.4.1 本《指南和技术条件》规定的防污染设备的认可要求概括如下:
    .1 15 ppm舱底水分离器的型式认可,应按附件第1部分所述程序进行试验,并按附件第3部分的规定进行环境试验;和
    .2 15 ppm舱底水分离器排出物的油分计(下文称为15 ppm舱底水报警装置)的型式认可,应按附件第2部分进行试验,并按附件第3部分的规定进行环境试验。
    2 背景
    2.173/78防污公约》附则I关于船舶防污染设备的要求载于第16条,该条规定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应安装经认可的设备。
    2.216(5)条规定,15 ppm真空超导舱底水分离器流出物的含油量不得超过15 ppm。当不能保持这一水准时,15 ppm舱底水报警装置应启动显示并在适用情况下自动关停油性混合物的舷外排放。
3 定义
    3.1 防污染设备
    就本《指南和技术条件》而言,船舶根据第16条安装的防污染设备包括以下部分:
    .1 15 ppm舱底水分离器; 清理平台
    .2 15 ppm舱底水报警装置;和
    .3 自动关停装置。
    3.2 15 ppm舱底水分离器
“15 ppm舱底水分离器可以是一个分离器,一个过滤器,一个凝聚过滤器或其他装置的任意组合,也可以是按流出物含油量不超过15 ppm设计的单一装置。
    3.3 15 ppm舱底水报警装置
16(5)条规定的报警布置在本《指南和技术条件》中称为“15 ppm舱底水报警装置
    3.4 ppm
“ppm”系指水所含油量的百万分比,按体积计。
    3.5 ppm显示器
“ppm显示器15 ppm舱底水报警装置的数字标示显示器。
    3.6 自动关停装置
在适用情况下,自动关停装置系当流出物含油量超过15 ppm时用于自动关停油性混合物任何舷外排放的装置。该自动关停装置应为一种阀门装置,装于15 ppm舱底水分离器的流出物出口线处,当流出物含油量超过15 ppm时自动将排向舷外的混合流出物引回船舶舱底或污水舱。pc标牌
4 技术条件
天线制作
    4.1 15 ppm舱底水分离器
    4.1.1 15 ppm舱底水分离器应有牢固的结构,适于船上使用,并要注意在船上的预定位置。
    4.1.2 若预定将其设在可能有易燃空气的位置,则应符合此类处所的相关安全规定。作为
15 ppm舱底水分离器一部分的任何电气设备应设在非危险区域,或应由主管机关认证为可在危险区域安全使用。设在危险区域的所有活动部件的布置应避免形成静电。
    4.1.3 15 ppm舱底水分离器应设计为自动运转,但应有故障保护布置来避免在出现故障时有任何排放。
    4.1.415 ppm舱底水分离器送舱底水改为送油,送舱底水改为送乳化舱底水,或送油和/或水改为送空气,不得导致排向舷外的任何混合物的含油量超过15 ppm
    4.1.5 开动该系统应不需费神。对用于机舱舱底水的设备,该系统的开动应不需对阀和其他设备作任何调整。该设备应能在不予照应情况下,以正常功能运行至少24小时。
    4.1.6 15 ppm舱底水分离器所有易损易坏的活动部件应易于接触,以便维修。
    4.2 15 ppm舱底水报警装置
    4.2.1 本技术条件适用于15 ppm舱底水报警装置。
    4.2.2 15 ppm舱底水报警装置应能在海洋环境条件下抗腐蚀。
    4.2.3 15 ppm舱底水报警装置若预定设在可能有易燃空气的位置,则应符合此类处所的相关安全规定。作为15 ppm舱底水报警装置一部分的任何电气设备应设在非危险区域,或应由主管机关认证为可在危险区域安全使用。设在危险区域的所有活动部件的布置应避免形成静电。
    4.2.4 15 ppm舱底水报警装置不得含有或使用任何危险性质的物质,除非有主管机关可以接受的合适布置来消除由此引起的所有危险。
    4.2.5 应设有ppm显示器。鉴于附件第1部份1.2.4详述的试验液体被认为可代表一种预料会在船舶机器处所舱底水中出现的混合物,ppm显示器不应受到乳状液和/或任何一种油的影响。应无必要在船上校验15 ppm舱底水报警装置,但应允许按制造厂的说明书做试验。读数精度应始终保持在附件第2部分2.2.1规定的限度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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