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便民服务亭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便民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7.22
【字 号】宁政规字[2013]12号
【施行日期】2013.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调节臂【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便民服务亭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规字〔2013〕1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便民服务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22日
 
南京市便民服务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便民服务亭的规范设施和管理,美化城市市容环境,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和《城市容貌标准》(GB 50449-2008)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便民服务亭是指,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规划设置标准设置,为市民提供购买书籍、报刊等便民服务的临时设施。
  第三条北斗导航认证启动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便民服务亭的规划、设置、经营和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便民服务亭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文广新、工商、公安交管、规划、住建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便民服务亭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便民服务亭的设置与管理,坚持统一规划、总量控制、规范经营、方便众的原则。
  第六条 便民服务亭的设置应当综合考虑交通、市容和方便众等因素,合理布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
  (一)占用盲道、流动人口密集的主干道两侧人行道;
  (二)农贸市场、居民小区出入口30米以内;
  (三)占用各类检查井和雨、污水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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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局应当会同规划、公安交管等部门,制定便民服务亭布局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市城市管理局应当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便民服务亭设置准则。便民服务亭应当按照规定的样式、调、用途和位置进行设置。便民充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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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设置便民服务亭,应当向城市管理局提出申请。城市管理局应当根据设置规划和准则,以及总量控制的要求,依法作出准予或不予设置的决定。
  第十条 经营者应当遵守市容环卫责任制,保持便民服务亭容貌整洁、美观,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扩大便民服务亭经营面积;
  (二)加设遮阳(雨)蓬;
  (三)改变便民服务亭原貌或者彩;
  (四)便民服务亭物品放置无序、乱挂设、乱张贴、外立面不整洁;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便民服务亭应当规范经营,积极为市民提供报纸、期刊、杂志、电子出版物、IC卡、矿泉水等瓶装软饮料销售,以及公用电话、邮政通信、代收费、代充值等便民服务。
  便民服务亭经营者不得进行亭外经营,不得销售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非法出版物、盗版出版物等物品。
  第十二条兑换券制作 市城管局应当会同市文广新、工商、公安交管等部门和邮政等单位建立便民服务亭长效管理机制,对便民服务亭的市容环境、经营规范等事项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对全市便民服务亭容貌的监督管理,督促各区、街道城市管理部门查处各类违章搭建、乱贴乱挂、亭外设摊和未经批准占道经营的行为,并将便民服务亭日常管理纳入城市管理考核内容。
  第十四条 市文广新局负责指导督促全市便民服务亭经营单位依法经营,依法查处打击销售政治性非法出版物及侵权盗版、淫秽、情出版物等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市工商局负责对全市书报刊发行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规划局负责全市便民服务亭设置的规划管理。
  第十七条 市邮政局依法负责对经营者经营行为的指导、监督和考核;及时发现、制止、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加强对便民服务亭经营者的教育、培训和管理。
  第十八条 现有书报亭应当按照便民服务亭设置规划、准则、经营规范进行出新,具体办法由市城管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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