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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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实施细则
  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实施细则
  市人力社保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天津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积分管理制度,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__〕39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居住证持有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按本细则规定申请积分:
  (一)在我国境内具有合法有效户籍身份;
  (二)持有有效的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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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被在津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招用(或者在津投资办企业),且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四)在津具有合法稳定的落户地点(包括: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名下私有产权住房、军产房、经公安部门认定具备常住户口登记条件的公产房、公寓等住房;用人单位及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的集体户口);
  (五)居住证积分达到申报指导分值。
  第三条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本分、导向分、附加分和负积分指标组成,分别设置不同的分值,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积分。具体指标及分值按照《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确定。
  第四条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居住证持有人的积分汇总、审核和积分排名等工作,并负责专业技术、职业技能水平、职业(工种)紧缺程度、社会保险费缴纳、奖项和荣誉称号、退役军人立功、不良信用记录情况等积分申请资料的审核、打分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积分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提出调整修改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申报指导分值的建议,制定年度积分入户总量指标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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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教委负责申请人学历证书等相关内容的审核、打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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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申请人计划生育情况的审核、打分等工作。
  市审批办负责根据全市积分工作的实际情况在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滨海新区行政服务中心或其他区县设立积分受理点;开发居住证积分管理联办系统(以下简称积分联办系统),实现积分数据一门录入、分支流转、多点核实、归集汇总、自动生成。通用积分
海洋浮标  市公安局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对申请人及其随迁子女的户籍身份、落户地点等申请条件进行审核,并负责申请人年龄、落户地区、有无行政拘留和有无犯罪获刑记录等情况的审核、打分等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申请人婚姻登记信息的审核、打分等工作。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申请人住房等情况的审核、打分等工作。
  市地税局负责申请人纳税情况的审核、打分等工作。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申请人发明专利情况的审核、打分等工作。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根据申请人的授权,负责查询并提供申请人的个人信用报告。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审核、打分等工作。
  第二章积分流程
  第五条积分申请由用人单位负责,并书面委托本单位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于每年的1月至4月和7月至10月收集汇总本单位申请人相关材料后,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六条积分申请人应当按照《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准备相应材料,交本人所在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登录积分联办系统完成注册、填写申请人信息后,对申请人的申报指导分值进行初步测评。经初步测评达到规定分值的,用人单位应当制作本单位积分申请人名册,通过登录积分联办系统预约受理时间,按照预约的时间到积分受理点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用人单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居住证积分,应当提交下列必要材料:
数控转塔冲床模具  (一)经办人身份证明及用人单位委托书;
  (二)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居住证积分申请表和积分申请人名册;
  (三)积分联办系统自动生成的预约凭证;
  (四)申请人在本单位连续缴纳1年以上的社会保险费证明(申请人按照个人参保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年限不计算积分)。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1:59:2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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