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QC12-465313-XXXX_灯具和灯具用电源导轨系统_图文

安全与电磁兼容认证规则
CQC12‐465313‐2010
灯具和灯具用电源导轨系统
安全与电磁兼容认证规则
Safety and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Certification Rules for Lights and Electrical supply track systems for Luminaires
2010年4月21日发布                                    2010年4月21日实施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前  言
本规则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布,版权归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本规则代替CQC/RY026-2002,主要变化如下:
—— 依据的标准换版;
—— 证书有效期定为4年。
2010年4月6日修订(代替CQC11-465313-2009):道路与街道照明灯具、投光灯具增加电磁兼容要求。部分标准换版,GB7000.207-2008代替GB7000.3-1996,GB7000.218-2008代替GB7000.8-1997,
GB7000.208-2008代替GB7000.13-1999,GB7000.219-2008代替GB7000.14-2000,GB7000.217-2008代替GB7000.15-2000,GB7000.225-2008代替GB7000.16-2000,GB/T13961-2003换版为GB13961-2008。增加
GB17743-2007、GB17625.1-2003、GB7000.9-2008。删除GB7000.6。
制定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参与起草单位:国家灯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主要起草人:陈松、陈超中、施晓红、李锴。
CQC12-465313-2010
灯具和灯具用电源导轨系统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电源电压不超过电源电压不超过1000V的灯具(嵌入式、固定式通用灯具、可移式通用灯具除外)和下述灯具用电源导轨系统的安全与电磁兼容认证:
-带接地装置(I类)、每根导体额定电流不超过16A、而且极间(带电导体)额定电压不超过440V 的导轨系统,或者
-不提供接地(III类)、每根导体的额定电流不超过25A、额定安全特低电压不超过25V的导轨系统,或者
-上述两种导轨系统的组合,能连接到电网电源灯具(I类或II类)和SELV供电的灯具(III类),但有
不同的通路(电源或SELV)。
2. 认证模式
认证模式为:产品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认证的基本环节包括:
透明填充母料a. 认证的申请
b. 产品型式试验
c. 初始工厂检查碳膜电位器
d.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e. 获证后的监督
f. 复审
抽风式笔记本散热器
3.认证申请
3.1认证单元划分
原则上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以划分到一个认证单元:
a.适用相同的标准
b.使用相同光源
c.使用同类的关键元器件/零部件(见附件1)
d.防触电保护类别、外壳防护等级、安装方式和t a相同
e.保护装置相同
f.结构相似
g.同一生产厂
3.2申请认证提交资料
3.2.1申请资料(CQC提供表格文件)
a.正式申请书(网络填写申请书后打印或下载空白申请书填写)
b.工厂检查调查表(首次申请时)
c.CQC12-465313.01-2010灯具和灯具用电源导轨产品描述(后附)
3.2.2证明资料
a.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的注册证明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首次申请时)
b.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还须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c.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如有)
d.有效的监督检查报告或工厂检查报告(如有)
CQC12-465313-2010
灯具和灯具用电源导轨系统
e.其他需要的文件
4.产品型式试验
4.1.1送样原则
CQC从申请认证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必要时,增加样品补充差异试验。申请人负责按CQC要求送样到指定的检测机构。
4.1.2样品数量
型式试验送样数量见表1-表2,必要时,根据CQC要求加送被覆盖型号的样品。另送未单独认证的零部件起防触电保护作用的绝缘外壳及支承带电体的绝缘材料样品各三件。
表1  灯具样品数量
名称灯具类型主检样品数量
手提灯5只
游泳池灯具和应急灯具3只
灯具
除上述灯具外的灯具2只
注:主检样品指代表最不利元件和外壳组合的一个规格产品。
表2  导轨样品数量
名称说明主检样品数量
导轨一套样品至少包括:
a.一个导轨系统有多根相互连接的导轨,当总长不超过2.4m时,
至少有三根导轨组成,其中包括一根制造厂说明书中规定的最长
长度。在只用一根导轨的地方,仅需一根最长的导轨;
b.一个导轨电源连接器;
c.一个端盖(如需要);
d.若使用耦接器,至少每段导轨配1个;
e.至少每段导轨配有1个接合器;
f.与导轨相配的灯具,灯具送样数量乘以灯具的额定电流应不低于
导轨的额定电流;
g.制造厂说明书中规定的悬吊装置以及其他部件;
h.申请III类导轨认证的工厂,应送该厂生产的每个型号Ⅰ类导轨各
最短一段(如有的话)。
2套另加一段长
1.2m或最长的导
轨(两者取最短
者)
注:主检样品是指机械载荷最大,一根导轨长度最长的导轨。
4.1.3样品及资料处置
试验结束并出具试验报告后,有关试验记录和相关资料由检测机构保存,样品按CQC有关要求处置。
4.2产品型式试验
4.2.1依据标准
亲贝4.2.1.1通用标准
GB 7000.1-2007《灯具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
4.2.1.2产品标准
GB 7000.2-2008《灯具第2-22部分:特殊要求应急照明灯具》
GB 7000.207-2008《灯具第2-7部分:特殊要求庭院用可移式灯具》
GB 7000.4-2007《灯具第2-10部分:特殊要求儿童用可移式灯具》
GB 7000.5-2005《道路与街路照明灯具安全要求》
GB 7000.7-2005《投光灯具安全要求》
CQC12-465313-2010
灯具和灯具用电源导轨系统GB 7000.218-2008《灯具第2-18部分:特殊要求游泳池和类似场所用灯具》
GB 7000.9-2008《灯具第2-20部分:特殊要求灯串》
GB 7000.208-2008《灯具第2-8部分:特殊要求手提灯》
GB 7000.219-2008《灯具第2-19部分:特殊要求通风式灯具》
GB 7000.217-2008《灯具第2-17部分:特殊要求舞台灯光、电视、电影及摄影场所(室内外)用灯具》
GB 7000.225-2008《灯具第2-25部分:特殊要求医院和康复大楼诊所用灯具》
GB 13961-2008《灯具用电源导轨系统》
GB 17743-2007《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智能筷子GB17625.1-2003《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
4.2.2试验项目及要求
型式试验的项目为4.2.1所列标准中的规定的相关产品的全部安全检测项目,道路与街路照明灯具、投光灯具还应符合相关电磁兼容检测项目的要求。
4.2.3试验方法
依据4.2.1所列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和/或引用的试验方法标准进行试验。
4.2.4型式试验时限
正常情况下,试验时间一般为30个工作日(因检测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重新试验的时间除外),从收到样品和检测费用起计算。
4.2.5判定
型式试验应符合4.2.1中相关标准及4.2.2中相关规定。
产品如有部分试验项目不符合标准的要求,允许申请人整改后重新提交样品进行试验。重新试验的样品数量和试验项目视不合格情况由检测机构决定。
4.2.6 型式试验报告
由CQC指定的检测机构对样品进行试验,并按规定格式出具试验报告。认证批准后,检测机构负责给申请人寄送一份型式试验报告。
4.3关键零部件/ 元器件要求
关键零部件/ 元器件见附件1《灯具和灯具用电源导轨系统关键元器件和零部件》。为确保获证产品的一致性,关键零部件/ 元器件的技术参数、规格型号、制造商发生变更时,持证人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并送样进行试验(或提供书面资料确认),经CQC批准后方可在获证产品中使用。
5.初始工厂检查
音箱分频器制作5.1检查内容
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5.1.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按CQC/F 001-2009《CQC标志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和附件2《灯具和灯具用电源导轨系统安全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进行检查。
5.1.2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检查时,应在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认证产品的一致性,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1)认证产品的标识应与《型式试验报告》上所标明的信息一致;
2)认证产品的结构应与《型式试验报告》及《产品描述》中一致;
3)认证产品所用的关键元器件/零部件应与《型式试验报告》及《产品描述》中一致;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20:33:1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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