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5月28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目录。
二、本目录所列的计量器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明细项目。本目录内项目,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均实行强制检定。具体项目为:
1.尺:竹木直尺、套管尺、钢卷尺、带锤钢卷尺、铁路轨距尺;
皮带盘 2.面积计:皮革面积计;
3.玻璃液体温度计:玻璃液体温度计;
4.体温计:体温计;
电力线宽带
5.石油闪点温度计:石油闪点温度计;
6.谷物水份测定仪:谷物水份测定仪;
7.热量计:热量计;
8.砝码:砝码、链码、增砣、定量砣;
9.天平:天平;
10.秤:杆秤、戥秤、案秤、台秤、地秤、皮带秤、吊秤、电子秤、行李秤、邮政秤、计价收费专用秤、售粮机;
11.定量包装机:定量包装机、定量灌装机;
12.轨道衡:轨道衡;
13.容量器:谷物容重器;
14.计量罐、计量罐车:立式计量罐、卧式计量罐、球形计量罐、汽车计量罐车、铁路计量罐车、船舶计量仓;
15.燃油加油机:燃油加油机;
16.液体量提:液体量提;
17.食用油售油器:食用油售油器;
18.酒精计:酒精计;
19.密度计:密度计;
20.糖量计:糖量计;
21.乳汁计:乳汁计;
22.煤气表:煤气表;
23.水表:水表;
24.流量计:液体流量计、气体流量计、蒸气流量计;
25.压力表:压力表、风压表、氧气表;
26.血压计:血压计、血压表;
27.眼压计:眼压计;
28.汽车里程表:汽车里程表;
29.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
30.测速仪: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
31.测振仪:振动监测仪;
32.电度表:单相电度表、三相电度表、分时记度电度表;
33.测量互感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 34.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量仪:绝缘电阻测量仪、接地电阻测量仪; 35.场强计;场强计; 36.心、脑电图仪:心电图仪、脑电图仪; 37.照射量计(含医用辐射源):照射量计、医用辐射源; 38.电离辐射防护仪:射线监测仪、照射量率仪、放射性表面污染仪、个人剂量计; 39.活度计:活度计; 40.激光能量、功率计(含医用激光源):激光能量计、激光功率计、医用激光源;
41.超声功率计(含医用超声源):超声功率计、医用超声源;
42.声级计:声级计;
43.听力计:听力计;
44.有害气体分析仪:CO分析仪、CO2分析仪、SO2分析仪、测氢仪、硫化氢测定仪;
45.酸度计:酸度计、血气酸碱平衡分析仪;
46.瓦斯计:瓦斯报警器、瓦斯测定仪;
47.测汞仪:汞蒸气测定仪;
48.火焰光度计:火焰光度计;
49.分光光度计:可见光分光光度计、紫外分光光度计、红外分光光度计、萤光分光光度计、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计量罐
50.比计:滤光光电比计、萤光光电比计;
51.烟尘、粉尘测量仪:烟尘测量仪、粉尘测量仪;
52.水质污染监测仪:水质监测仪、水质综合分析仪、测氰仪、溶氧测定仪;
53.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吸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
54.血球计数器:电子血球计数器;
55.屈光度计:屈光度计。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根据本目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实施的项目。
四、本目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五、本目录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1999年1月19日发布增加:
56.电子计时计量装置:电话计时计费装置;
彩铅芯 57.棉花水份测量仪:棉花水份测量仪;
58.验光仪:验光仪、验光镜片组;
59.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
关于“医用三源”年龄识别计量监管问题的批复
国质检量函〔2006〕540号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对医用诊断设备中所带的“医用三源”进行计量监管的请示》(湘质监量发[2006]13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医用三源”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医用X射线机、B超机、激光机等
分别通过这些设备中所包含的医用辐射源、超声源、激光源(以下简称“医用三源”)所提供的物理作用为病人进行诊断和。在诊断和中必须定量测量和控制这些物理量才能达到诊断和的目的。根据计量器具定义,医用诊断和设备中所包含的“医用三源”是计量器具毋庸置疑。考虑到“医用三源”的重要性,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将“医用三源”纳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第37项、第40项和第41项),要求对其实施强制检定。1998年卫生部、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下发《关于对医疗单位使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及其管理实施检查的通知》(卫科教发[1998]第6号),明确将“医用辐射源”、“医用激光源”和“医用超声源”作为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纳入检查项目范围,实施检查。
二、对“医用三源”实施强制检定是计量法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能,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医用三源”实施强制检定,既是于法有据,也是计量法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权和责任。
三、要依法加强对“医用三源”的强制检定和监督管理工作。你局应当根据计量法律法规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能,严格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用三源”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量[2002]230号)的要求,认真做好包括“医用三源”在内的医用强检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对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经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继续使用“医用三源”等计量器具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在对“医用三源”等医用强检计量器具实施强制检定和监督管理的工作中,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履行职能,对在“医用三源”强检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总局。
此复。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八日
关于明确医用超声、激光和辐射源监督管理范围的通知
技监局量发[1998]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
医用超声、激光和辐射源是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以下简称《依法目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以下简称《强检目录》)的计量器具,而含带有医用超声、激光或辐射源的诊断仪(或仪)现未列入《依法目录》和《强检目录》。为了有效地依法加强医用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经研究,现就进一步明确《依法目录》、《强检目录》调整范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再次重申,制造医用超声、激光和辐射源产品必须依照有关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使用这类产品必须进行强制检定。
二、在《依法目录》和《强检目录》修改之前,制造含带有医用超声、激光或辐射源的诊断仪(或仪)不需要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也不要求对其中的医用超声、激光或辐射源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管理办法》的规定,诊断仪(或仪)中的医用超声、激光或辐射源必须强制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各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设置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计量检定规程,对诊断仪(或仪)中的医用超声、激光或辐射源实施强制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