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01_T 2-2018广州市地籍调查规程(2018版)

ICS07.040
A  78 D
B 广州市地方标准
DB4401/T 2—2018
Regulations for cadastral survey
竹炭颗粒2018-04-04发布2018-05-01实施
石墨烯的制备DB4401/T 2—2018
目次
前言 (Ⅲ)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缩略语 (2)
5  总则 (2)
6  地籍总调查 (5)
7  日常地籍调查 (19)
8  地籍数据库和地籍信息系统建设及管理 (24)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地籍调查表及填表说明 (27)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及填写要求 (41)
附录 C (规范性附录)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及填写要求 (48)
附录 D (规范性附录)指界委托书 (53)
附录 E (规范性附录)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54)
附录 F (规范性附录)指界通知书 (55)
附录 G (规范性附录)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 (57)
附录 H (资料性附录)日常地籍测量报告 (58)
附录 I (规范性附录)地籍图图式 (62)
附录 J (资料性附录)宗地图样图 (65)地籍测量
附录 K (资料性附录)土地权属界址图样图 (66)
附录 L (资料性附录)土地权属来源界线图样图 (67)
附录 M (资料性附录)地籍查勘图样图 (68)
附录 N  (规范性附录)不动产(土地)权籍调查表及填表说明 (69)
DB4401/T 2—2018
地籍调查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籍调查的术语和定义、缩略语、总则、地籍总调查、日常地籍调查、地籍数据库和地籍信息系统建设及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地籍调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泥土样本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7930  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内业规范
GB/T 7931  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外业规范
GB/T 15967  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数字化测图规范
GB/T 18507  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
GB/T 21010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T 24356  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
CJJ/T 8  城市测量规范
CJJ/T 73  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规范
TD/T 1001  地籍调查规程
DBJ440100/T 230  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图式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地籍  cadastre
记载土地的权属、位置、数量、质量、价值、利用等基本状况的图簿册及数据。
3.2
地籍调查  cadastral survey
针对每宗地的权属、界址、位置、面积、用途等进行的土地调查。
3.3
地籍总调查  general cadastral survey
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或者特定区域内土地进行的全面地籍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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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日常地籍调查  daily cadastral survey
因宗地设立、灭失、界址调整及其他地籍信息的变更而开展的地籍调查。
3.5
界址线  boundary line
宗地的边界线。
3.6
界址点  boundary point
土地权属界址线的转折点或交点。
3.7
宗地  cadastral parcel
土地权属界址线封闭的地块或空间,包括土地所有权宗地、土地使用权宗地。
3.8
宗地草图  parcel sketch
描述宗地位置、界址点、界址线和相邻宗地关系的现场记录。
3.9
地籍图  cadastral map
按特定的投影方法、比例关系,采用专用符号,突出表示地籍要素的地图。
3.10
磁性材料液压机宗地图  parcel plan
描述一宗地位置、界址点线和与相邻宗地关系等要素的地籍图,是不动产登记薄和宗地档案的附图。
3.11
土地权利人  land holder
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土地权利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4 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GZCORS:广州市连续运行卫星定位服务系统(GuangZhou Continuously Operating Reference Stations)
dinch增塑剂5 总则
5.1 调查内容
地籍调查包括土地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具体内容如下:
DB4401/T 2—2018
a)土地权属调查。主要包括调查土地权属状况和界址、绘制宗地草图、填写地籍调查表(见附录
A)、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见附录B)或填写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见附录C)等;
b)地籍测量。主要包括地籍控制测量、界址点测量、地籍图测绘、面积量算等。
注:地籍调查成果中涉及签名的部分一律使用蓝黑钢笔或黑签字笔填写。
5.2 地籍区、地籍子区的划分和编码
5.2.1 地籍区、地籍子区划分原则
地籍区、地籍子区划分原则如下:
a)地籍区、地籍子区划定后,其数量和界线应保持稳定,原则上不随所依附界线或线性地物的变
化而调整;
b)地籍区和地籍子区的划定应保证无缝衔接,不重、不漏。
5.2.2 地籍区划分
地籍区划分细则如下:
a)在区级行政区范围内进行地籍区划分,应尽量保持街道(镇)行政区的完整性;
b)地籍区以街道(镇)行政区划界线为基础,结合主干道、路、河沟等明显线性地物进行划分。
5.2.3 地籍子区划分
地籍子区划分细则如下:
a)在街道(镇)行政区范围内将地籍区划分为若干个地籍子区;
b)城镇建成区内,以社区或街坊界线为基础,结合道路、河沟等明显线性地物为界进行划分;
c)农村的地籍子区划分以行政村为基础,结合道路、河沟等明显线性地物进行划分,尽量保持集
体经济组织权属范围的完整性。
5.2.4 地籍区、地籍子区编码
地籍区、地籍子区编码细则如下:
a)在一个区级行政区域内,地籍区从西至东、从北至南,从001号到999号进行编码;
b)在地籍区内,地籍子区从西至东、从北至南,从001号到999号进行编码。
5.3 调查单元
地籍调查的基本单元是宗地,宗地的划分和设立细则如下:
a)在地籍子区内,划分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内,
划分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宗地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在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内,划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宅基地使用权宗地等;
b)两个或两个以上农民集体共同所有的地块,且土地所有权界线难以划清的,应设为共有宗;
c)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共同使用的地块,且土地使用权界线难以划清的,应设为共用宗;
d)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地块可设为一宗地;
e)公用广场、停车场、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市政设施用地、城市(镇、村)内部公用地、空闲
地等可单独设立宗地。
5.4 地籍编号
5.4.1 宗地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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