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镇地籍调查实施细则

广东省城镇地籍调查测量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1.1条 目的和内容
第1.2条 依据
第1.3条 适用范围
第1.4条 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1.5条 调查单元
第1.6条 坐标系统
第1.7条 基本精度
第1.8条 地籍测量主要方法
第1.9条 地籍调查测量程序
第1.10条 解释权
第二章 土地分类及土地编号
第2.1条 分类依据
第2.2条 城镇土地利用分类
第2.3条 土地权属性质分类
第2.4条 土地编号
第2.5条 界址点编号
第三章 准备工作
第3.1条 制定调查测量计划
第3.2条 资料收集与分析
第3.3条 制定确权规定
第3.4条 编写技术设计书
第3.5条 表册及器材准备
第3.6条 人员培训
第3.7条 宣传动员
第四章 地籍调查
第4.1条 地籍调查内容与工作程序
第4.2条 调查底图及要求
第4.3条 街道、街坊划分及编号
第4.4条 界址调查
第4.5条 土地利用状况调查
第4.6条 土地权属调查
第4.7条 宗地草图绘制
第4.8条 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批表及填写要求
第4.9条 地籍调查成果整理
第五章 地籍控制测量
第5.l条 控制测量内容与基本要求
第5.2条 首级控制网等级的选择
第5.3条 基本控制测量
第5.4条 地籍图根控制测量
第5.5条 观测要求与仪器检验
第5.6条 观测成果检验
第5.7条 平差计算基本要求
第六章 地籍要素测量
第6.1条 地籍要素测量内容
第6.2条 地籍要素测量精度
第6.3条 地籍要素测量方法
第6.4条 地籍要素测量若干问题的处理
第七章 地籍图编绘
第7.1条 地籍图的种类和内容
第7.2条 地籍图比例尺及分幅、编号
第7.3条 地籍图绘制精度
第7.4条 地籍图编绘程序和方法
第7.5条 地籍要素的表示方法
第7.6条 地籍图的清绘整饰
第7.7条 地籍图的分规定
工艺拖鞋第7.8条 地籍数据分层设置规定
第7.9条 宗地图编绘
第7.10条 专题地籍图的编制
第7.11条 地籍索引图的编制
第7.12条 地籍图图式
第八章 面积量算与汇总
第8.1条 面积量算内容
第8.2条 面积量算方法及精度要求
第8.3条 面积汇总
第8.4条 宗地面积的复核及填写
第九章 文字报告编写
第9.1条 阶段工作小结
第9.2条 城镇土地利用分类统计分析报告
第9.3条 工作总结报告
第9.4条 技术总结报告
第十章 成果资料整理上交
第10.1条 调查测量成果资料整理
第10.2条 调查测量成果资料上交
第十一章 成果验收及质量评定
第11.1条 检查验收制
第11.2条 检查验收程序
第11.3条 检查验收内容
第11.4条 检查验收办法
地籍测量第11.5条 质量评定
第11.6条 成果验收
第十二章 变更地籍调查测量
第12.1条 变更地籍调查测量程序
第12.2条 土地编号的变更
第12.3条 变更地籍测量方法及要求
第12.4条 基本地籍图、表的修正与更新
第十三章 简易地籍图编绘
第13.1条 简易地籍图及适用范围
第13.2条 简易地籍图基本要求
第13.3条 简易地籍图编制方法
广东省城镇地籍调查测量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1.1条 目的和内容
为规范地籍调查测量,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规定了地籍调查测量全过程的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
地籍调查测量是获取和表述宗地的权属、位置、形状、数量、用途等基本情况,提供满足土地登记需要的基础资料的一系列工作总称。工作内容包括地籍调查、地籍测量。
第1.2条 依据
打猎机本实施细则以下列国家标准、规定为主要依据:
l.《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1001-93
2.《地籍测绘规范》CH5002—94
3.《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修改版
4.《土地登记规则》[1995]国土[法]字第184号
5.国家和省有关地籍调查测量的其他规定
第1.3条 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城镇和独立工矿区的地籍调查测量。
农村居民点的地籍调查测量可参照执行。
第1.4条 组织实施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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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地籍调查测量工作,由省国土厅实行统一管理,以市、县为单位,由市、县国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1.4.2开展城镇地籍调查测量的单位须遵守下列规定:
(1)承担地籍调查测量的单位须持有省级(含)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格证书,具有地籍测绘资格。
(2)测绘单位在本省承担地籍调查测量须到省国土厅进行资格验证和任务登记。
(3)开展地籍调查测量,须向省国土厅上报技术设计书,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1.4.3地籍调查测量成果的检查验收由组织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由省国土厅组织或委托验收。验收合格的成果才能提供使用。
1.4.4城镇地籍调查测量成果经审核批准依法登记后具有法律效力。
第1.5条 调查单元
地籍调查测量以宗地为单元。
第1.6条 坐标系统
地籍调查测量应采用国家统一坐标系,亦可采用地方坐标系;采用地方坐标系时应与国家坐标系连测。条件不具备的地方,亦可采用任意坐标系。
第1.7条 基本精度
1.7.1地籍控制点的精度
四等及四等以下的地籍平面控制点相对于起算点的点位中误差不超过 5cm。
1.7.2界址点精度
界址点的精度分三级,精度等级可根据土地价值、开发利用程度和土地管理需要等选定。各级界址点精度指标如表 1.1
铝塑型材表1.1
1.7.3地籍原图的精度
地籍原图的基本精度指标如表达1.2
表1.2
第1.8条 地籍测量主要方法
地籍测量可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分别彩:(1)解析法;(2)部分解析法;(3)图解法。
采用部分解析法和图解法建立初始地籍的,应逐步用解析法进行更新。
第1.9条 地籍调查测量程序
准 备 工 作
制定计划
资料收集与分析
人员培训、宣传动员
编写技术设计书
表格、器材准备
土地利用状况调查
权属调查
界址调查
成果整理及小结
绘制宗地草图
荧光灯电子镇流器
地籍图绘制
地籍要素测量
地籍控制测量
面积量算汇总
成果整理用技术小结
地 籍 调 查
地 籍 测 量
土地利用统计分析编写总结报告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6:23:3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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