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砖瓦工业HJ 1254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砖瓦工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砖瓦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砖瓦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气、水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生态砖本标准适用于以粘土、页岩、煤矸石、粉煤灰为主要原料的砖瓦烧结制品生产过程和以砂石、粉煤灰、石灰及水泥为主要原料的砖瓦非烧结制品生产过程的自行监测。利用淤泥(江河湖海淤泥)、污泥(城市污泥)、建筑垃圾等生产砖瓦制品的排污单位参照本标准执行。
张力控制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HJ 820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4754—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 29620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 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 82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
HJ 120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工业固体废物(试行)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砖瓦工业  brick and tile industry
通过原料制备、挤出(压制)成型、干燥、焙烧(蒸压)等生产过程,生产烧结砖瓦制品和非烧结砖瓦制品的工业,其行业分类为GB/T 4754—2017中的粘土砖瓦及建筑砌块制造(C 3031)。
3.2
砖瓦工业排污单位  brick and tile industry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从事砖瓦工业生产的排污单位。
4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5  监测方案制定
5.1  废气排放监测
5.1.1  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
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1执行。
表1  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t恤转印纸
5.1.2  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
排污单位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设置应遵循HJ/T 55、HJ 819和GB 29620中的原则,其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2执行。
婴儿印泥
表2  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新型玉米膨化机
5.2  废水排放监测
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3执行。
表3  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5.3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
5.3.1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点位设置应遵循HJ 819中的原则,主要考虑粉碎机、搅拌机、风机等噪声源在厂区内的分布情况和周边噪声敏感建筑物的位置。
5.3.2 厂界环境噪声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昼、夜间噪声监测,监测指标为等效连续A声级。夜间有频发、偶发噪声影响时,同时测量频发、偶发最大声级。夜间不生产的可不开展夜间噪声监测。周边有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应提高监测频次。
5.4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5.4.1法律法规等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开展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5.4.2 无明确要求的,若排污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周边环境质量开展监测。
5.5  其他要求
5.5.1除表1~表3中的污染物指标外,5.5.1.1和5.5.1.2中的污染物指标也应纳入监测指标范围,并参照表1~表3和HJ 819确定监测频次。
5.5.1.1 排污许可证、所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限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相关生态环境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的污染物指标。
5.5.1.2 排污单位根据生产过程的原辅用料、生产工艺、中间及最终产品类型、监测结果确定实际排放的,在有毒有害污染物名录或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或其他有毒污染物指标。
led斗胆灯5.5.2 各指标的监测频次在满足本标准的基础上,可根据HJ 819中的确定原则提高监测频次。
5.5.3重点排污单位依法依规应当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非重点排污单位不作强制性要求,相应点位、指标的监测频次参照本标准确定。
5.5.4 采样方法、监测分析方法、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按照HJ 819执行。
5.5.5 监测方案的描述、变更按照HJ 819执行。
6  信息记录和报告
6.1  信息记录
6.1.1  监测信息记录
手工监测记录和自动监测运维记录按照HJ 819执行。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发现数据传输异常应当及时报告,并参照国家标准规范或自动监测数据异常标记规则执行。
6.1.2  生产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信息记录
6.1.2.1  一般规定
排污单位应详细记录监测期间生产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日常生产中应参照6.1.2.2~6.1.2.3记录相关信息,并整理成台账保存备查。
6.1.2.2  生产运行状况记录
按生产批次或生产周期记录有产排污环节的主要生产设施运行状态、生产负荷、主要产品产量、原辅用料及燃料使用情况(包括种类、名称、用量)等数据。
6.1.2.3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
按班次记录废气处理使用的脱硫剂、脱硝剂等药剂的名称和用量,按更换批次记录除尘设施消耗材料的更换时间和数量,记录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参数、故障及维护情况等;记录废水处理方式、去向及排放量等相关信息;记录噪声污染治理设施日常巡检、故障及维护或更换情况。
6.1.3  工业固体废物记录
根据HJ 1200记录工业固体废物相关信息。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主要包括脱硫石膏、废渣、除尘灰等。可能产生的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
6.2  信息报告、应急报告和信息公开
按照HJ 819执行。
7  其他
排污单位应如实记录手工监测期间的工况(包括生产负荷、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确保监测数据具有代表性。自动监测期间的工况标记,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和相关行业工况标记规则执行。
本标准未规定的内容,按照HJ 819执行。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3:48:1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tex/1/335459.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监测   记录   单位   排污   生产   砖瓦   排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