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夹服装

单、夹
1. 本公司引用国家标准及使用范围
本公司引用国家标准:单、夹服装FZ/T81007-2003。
成品主要部位规格按本公司服装号型女子有关规定自行设计。
本标准规定了单、夹服装的要求、检验方法、检验分类规则技术特征。
本标准适用于以棉、麻、丝、化纤及其混纺织物等为原料,成批生产的单、夹服装。
2. 技术要求:
2.1 经纬纱向
面、后身、袖子的允斜程度不大于2%,前身底边不倒翘。裤子的允斜程度不大于0.7%。
织格料纬斜不大于2%。
2.2 对条对格
面料有明显条格在1.0cm及以上的按表1规定
                                表1                                单位:cm
部位名称
对条、对格规定
四合扣备    注
左右前身
条料顺直、格料对横,互差不大于0.2。
遇格子大小不一时,以衣长二分之一上部为主。
袋与前身
条料对条,格料对格,互差不大于0.2。斜料贴袋左右对称,互差不大于0.4(阴阳条格例外)。
遇格子大小不一时,以袋前部为主。
领尖、驳头
条料对称,互差不大于0.2。
遇有阴阳格,以明显条格为主
双层茶杯
袖 子
条料顺直,格料对横,以袖山为准,两袖对称,互差不大于0.3。
背 缝
条料对条,格料对横,互差不大于0.2。
摆 缝
格料对横,袖窿10.0以下互差不大于0.2。
裤侧缝
led灯控制器
中裆线以下对横,互差不大于0.3。
以明显条格为主
标定裤前中线
条料顺直,允斜不大于0.4。
注:特别设计不受此限。
2.3 拼接:
挂面不允许一拼,裤腰在后中缝处允许一拼(特殊设计除外)。其他部位不允许拼接。装饰性拼接除外。
2.4
领子、驳头、前披肩与前身的差高于4级。里子的差不低于4级。覆粘合衬所造成的差不低于4级。其他表面部位的差高于4级。
套装中上装与裤子的差高于4级。
2.5 外观疵点
成品各部位疵点允许存在程度按表2规定。成品各部位划分见图1。每个独立部位只允许疵点一处,未列入本标准的疵点按其形态,参照表2相似疵点执行。
表2
疵点名称
各部位允许存在程度
1号部位
2号部位
3号部位
粗于一倍竹节纱
不允许
0.5cm以下
1.0cm以下不明显
粗于二倍竹节纱
不允许
不允许
0.5cm以下
粗经纱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影响外观
经缩波纹
不允许
1.0cm以下
2.0cm以下
浅油纱
不允许
不允许
轻微
斑疵
(油、锈、斑)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大于0.2c㎡,不明显
注:浅原料1号部位不准许有浅油纱(距60cm目测)。
2.6.1 针距密度按表3规定(特殊设计除外)。
3
项 目
针 距 密 度
备  注
明暗线
3cm不少于12针
特殊需要除外
包缝线
3cm不少于12针
手工
3cm不少于7针
针肩缝、袖窿、领子不少于9针
三角针
3cm不少于7针
以单面计算
锁 眼
细线
1cm 不少于12针
机锁眼
粗线
1cm不少于9针
手工锁眼
钉 扣
钉扣线
每眼不少于8根线
(具体按照工艺标准)
缠脚线高度与止口厚度相适应
2.6.2 各部位缝制平服,线路顺直、整齐、平服、牢固,针迹均匀,上下线松紧要适宜,起止针处及袋口应回针缉牢。
2.6.3 商标位置端正,号型标志清晰、正确。
2.6.4 领子平服,不反翘,领子部位明线不能有接线。
2.6.5 所有外露缝份应全部包缝。
2.6.6 各部位缝份不小于0.8cm。
2.6.7 裤后裆缝用双道线或链式线缝合。
2.6.8 眼位不偏斜,锁眼针迹美观、整齐、平服。
2.6.9 钉扣要牢固,不得钉在单层布上(装饰扣除外),绕脚高度与扣眼厚度相适应,缠绕三次以上(装饰扣不缠绕),收线打结应结实完整。
2.6.10 四合扣牢固,吻合适度,无变形或过紧现象。
2.6.11 扣与扣眼及四合扣上下要对位。
2.6.12 绱门襟拉链平服,左右高低一致。
2.6.13 对称部位一致。
2.6.14 各部位不得有跳针,链式线迹不允许跳线。
3. 规格允许偏差
成品主要部位规格允许偏差按表4规定。
                            表4                              单位:cm
部位名称
允许偏差
行业标准
领围
±0.6
±0.6
衣长
±1.0
±1.0
胸围
±1.2
±1.5
总肩宽
±0.3
±0.5
袖长
装袖
±0.6
±0.8
连肩袖
±0.6
±1.2
短袖长
±0.5
±0.6
腰 围
±1.0
±1.0
裤 长
±1.5
±1.5
夹 圈
±1.0
袖肥/2
±0.3
袖口/2
±0.3
前胸宽
±0.6
后背宽
±0.6
4. 检验规则
4.1 质量等级划分
成品质量 等级划分以缺陷是否存在及其轻重程度为依据。抽样样本中的单件产品以缺陷的数量及其轻重程度划分等级,批等级以抽样样本中单件产品的品等数量划分。
4.2 缺陷划分
单件产品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即构成缺。
按照产品不符合本标准和对产品的使用性能、外观的影响程度,缺陷分成三类:
a) 严重缺陷
严重降低产品的使用性能,严重影响产品外观的缺陷,称为严重缺陷。
b) 重缺陷
不严重降低产品的使用性能,不严重影响产品的外观,但较严重不符合标准规定的缺陷,
称为重缺陷。
c) 轻缺陷
不符合标准的规定,但对产品的使用性能和外观影响较小的缺陷,称为轻缺陷。
5. 质量缺陷判断依据
质量缺陷判定依表5规定:
表5
项目
序号
轻缺陷
重缺陷
严重缺陷
1
商标不端正,明显歪斜;钉商标线与商标底的泽不相适宜。
使用说明内容不准确。
使用说明内容缺项。
2
覆粘合衬部位脱胶、渗胶、起皱。
3
熨烫轻微不平服
熨烫不平服;有亮光。
轻微烫黄、变。
残破;变质
4
表面有0.5cm的死线头3根。
有明显污渍,面料大于1.0c㎡,或里料大于1.5c; 水花大于2 c
有严重污渍,污渍大于10 c㎡。
5
各部位缝制不平服、松紧不适宜;底边不圆顺;
有明显拆痕;毛、脱、漏大于等于1.0cm;表面部位布边针眼外露
毛、脱、漏大于2.0cm。
6
有单跳针;锁眼缺线或断线0.5cm以上。
链式针迹跳针。
7
缉明线宽窄轻微不一致。
8
眼位距离不均匀,互差0.3cm。扣与眼或四合扣上、下扣互差0.3cm。
锁眼、钉扣、各个封结不牢固;眼位距离不均匀,互差大于0.3cm;扣与眼或四合扣上、下扣互差大于0.6cm。
9
领子面、里松紧不适宜,表面不平服(均为轻微);领尖长短,驳口宽窄互差0.3cm。
领子面、里松紧明显不适宜。
10
领窝不平服,起皱(轻微);绱领子以肩缝对比偏差0.3cm.
领窝明显不平服,起皱;绱领子以肩缝对比偏差大于0.3cm。
11
绱袖不圆顺;前后不适宜,吃势不均匀(均为轻微);两袖前后不一致,互差0.4cm。
12
袖缝不顺直,两袖长短互差0.5cm;两袖口大小互差0.3cm(双层)。
13
前身止口,裤子门、里襟处,门襟长于里襟0.3cm。
上衣里襟长于门襟0.5cm以上。门、里襟止口处反吐;门襟不顺直。
里襟长于门襟。
14
肩缝不顺直、不平服;两肩宽窄不一致,互差0.3cm。
15
开袋豁口及嵌线宽窄互差0.2cm,袋口长短互差0.3cm;袋拉前后互差0.4cm;高低互差0.5cm。
口袋、袋盖不方正,不圆顺;袋盖及贴袋大小不适宜;袋口封角不严;袋口严重毛出;袋口无袋垫布。
16
装拉链不平服,露牙不一致。
17
两裤腿长短互差0.5cm;两裤口大小互差0.3cm。
裤脚明显歪斜。
辅料
18
里料、缝纫线的泽、调与面料不相适宜;钉扣线与扣的泽、调不相适宜。缝纫线等辅料的性能与面料不相适宜。
钮扣、金属扣(包括附件等)脱落;金属件锈蚀。
纬斜
19
超过本标准规定
超过本标准规定30%。
超过本标准规定50%以上。
对条
对格
20
对条、对格,纬斜超本标准规定。
对条、对格,纬斜超本标准规定30%以上。
对条、对格,纬斜超本标准规定50%以上。
图案
血竭提取物21
面料倒顺毛,全身顺向不一致;特殊图案顺向不一致。
22
衬布影响差低于4级。
表面部位差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半级。
差超过本标准规定半级以上。
疵点
23
3号部位超过本标准规定。
2号部位超过本标准规定。
1号部位上出现2、3号部位的疵点。
针距
24
烟气道
低于本标准规定1针。
低于本标准规定2针及以上。
注1:以上各缺陷按序号中的缺陷项目逐项单独累计计算。
注2:本规则未涉及到的缺陷可根据标准规定,参照规则相似缺陷酌情判定。
注3:凡属丢工、少序、错序,均为重缺陷。
注4:轻缺陷中出现的缺陷程度,均为“轻微”(具体参照轻缺陷定义);
    互差范围超出轻缺陷规定的,一般判为重缺陷(特殊除外)。
注5:理化性能一项不合格,即为该抽验批不合格。
6.判定规则
6.1 单件(样本)判定(不允许有严重缺陷数或重缺陷数)
表6
区分
轻缺陷数(≦)
优等品
3
一等品
5
合格品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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