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别 | 食品种类 | 致敏原食品 | 法规要求 |
中国 (8种) | 含麸质的谷类及其制品 | 小麦、黑麦、大麦、燕麦、玉米等 | GB/T23779-2009预包装食品中的致敏原成分 |
甲壳类及其制品 | 蟹、虾 | ||
鱼类及其制品 | 鲈鱼、鳕鱼 | ||
蛋类及其制品 | 鸡蛋、鸭蛋 | ||
花生及其制品 | 花生 | ||
大豆及其制品 | 大豆 | ||
乳及其制品 | 牛奶、乳糖 | ||
坚果及其制品 | 杏仁、腰果、胡桃、板粟 | ||
美国 (8种) | 乳 | 牛奶、乳糖 | 1、《食品致敏原标识和消费者保护法》 2、除以上主要8类外,还有芹菜、芥菜、芝麻、二氧化硫或亚硫酸盐含量在10ppm以上 3、食品中的“无麸质”标识:麸质含量大于20mg/kg不得使用“无麸质”标签。 |
蛋 | 鸡蛋、鸭蛋 | ||
鱼 | 鲈鱼、鳕鱼 | ||
甲壳动物和贝类 | 蟹、虾 | ||
树生坚果 | 杏仁、板栗、腰果、胡桃 、 | ||
含麸质的谷类 | 小麦、黑麦、大麦、燕麦 | ||
花生 | 花生 | ||
大豆 | 大豆 | ||
欧盟 (14种) | 含麸质的谷类及其制品 | 小麦、黑麦、大麦、燕麦 | 1、欧盟指令2007/68/EC 附件IIIa条款6(3a)、(10)和(11)条涉及的成分 2、欧盟指令2009/41/EC (1)主要内容:针对提供给麸质不耐受的人的食品成分和标签方面的规定。 (2)将于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 (3)终产品中麸质含量不超过100mg/kg,食品标签上产品名称可标示“极低量的麸质”;如果不超过20mg/kg可标示“无麸质”。 |
甲壳类动物及其产品 | 蟹、虾 | ||
蛋类及其产品 | 鸡蛋、鸭蛋 | ||
鱼类及其制品 | 鲈鱼、鳕鱼 | ||
花生及其制品 | 花生 | ||
nfs5 大豆及其制品 | 大豆 | ||
乳及其制品 | 牛奶、乳糖 | ||
坚果及其制品 | 杏仁、腰果、胡桃、板粟 | ||
芹菜及其制品 | 芹菜 | ||
芥菜及其制品 | 芥菜 | ||
芝麻及其制品 | 黑芝麻、白芝麻 | ||
二氧化硫或亚硫酸盐含量在10ppm以上,以SO2表示 | 蜜饯食品(话梅、陈皮) | ||
羽扇豆及其制品 | 羽扇豆(鲁冰花) | ||
软体动物及其制品 | 牡蛎、蜗牛 | ||
加拿大 (10种) | 坚果 | 杏仁、腰果、核桃、开心果 | 1、《2003食品标签和广告指南》 2、《修改食品和药品条例(1220-加强食品致敏原、麸质和添加的亚硫酸盐标签指南)》 3、产品中存在浓度总量10mg/kg以上的一种或多种亚硫酸盐。 |
花生 | 花生 | ||
芝麻 | 芝麻 | ||
含麸质的谷类 | 小麦、黑麦、大麦、燕麦、裸麦 | ||
蛋 | 鸡蛋、鸭蛋 | ||
乳 | 牛奶 | ||
大豆 | 大豆 | ||
甲壳类 | 蟹、虾 | ||
贝类 | 鲍鱼 | ||
鱼类 | 鲈鱼、鳕鱼 | ||
国别 | 食品种类 | 致敏原食品 | 法规要求 |
CAC (8种) | 含有麸质谷类食品 | 小麦、黑麦、大麦、燕麦 |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
电火花切割机床甲壳类动物及其产品 | 蟹、虾 | ||
蛋及蛋类产品 | 鸡蛋 | ||
鱼及鱼类产品 | 鲈鱼、鳕鱼 | ||
花生、大豆及其产品 | 花生、大豆 | ||
乳及其产品(包括乳糖) | 牛奶 | ||
树生坚果及其产品 | 杏仁、腰果、核桃 | ||
浓度大于10mg/kg的亚硫酸盐 | |||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8种) | 含有麸质及其制品的谷类 | 小麦、黑麦、大麦、燕麦 | 1、《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法典》 2、《食品致敏原管理和标签-企业指南》 |
甲壳类动物及其产品 | 蟹、虾 | ||
鸡蛋及其产品 | 鸡蛋 | ||
鱼类及其制品 | 鲈鱼、鳕鱼 | ||
乳及其制品 | 牛奶 | ||
花生、大豆及其制品 | 花生、大豆 | ||
浓度大于10mg/kg的亚硫酸盐 | |||
坚果、芝麻及其制品 | 杏仁、腰果、核桃 | ||
日本 (7种) | 虾/龙虾 | 推荐标识的致敏原成分(18种):鲍鱼、墨鱼、鲑鱼卵、橙、猕猴桃、牛肉、坚果、鲑鱼、鲭鱼、大豆、鸡肉、猪肉、松茸蘑菇、桃、山药、苹果、明胶、香蕉 | 《食品卫生法》 |
蟹 | |||
蛋类 | |||
牛奶 | |||
小麦 | |||
荞麦 | |||
花生 | |||
韩国 (11种) | 鸡蛋、牛奶、荞麦、花生、大豆、小麦、鲭鱼、蟹、猪肉、桃子、西红柿 | 《食品标签标准》 | |
中国香港 (9种) | 麸质、甲壳类动物、蛋类、鱼类、花生、大豆、乳类、坚果、超过10mg/kg的亚硫酸盐,以及上述物质制品的预包装食品 | 《食品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规例》 | |
国别 | 标签要求 | 法规依据 |
中国 | 《预包装食品中致敏原成分的标签要求》还未实施 | |
CAC(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 | 1、未使用含量麸质的谷类加工的食品,麸质含量不大于20mg/kg,可以称为“无麸质食品”。 2、使用含量麸质的谷类加工食品,如果采用一定食品加工工艺专门去麸质成分,当食品中麸质含量不大于20mg/kg,也可以称为“无麸质食品”。 3、如果采取去除麸质成分的工艺后食品中麸质含量在20mg/kg-100mg/kg,则不能称之为“无麸质食品”。 4、符合“无麸质食品”条件的食品可在食品标签上产品名称旁标识“无麸质食品”字样,不符合条件的食品应在食品标签上产品名称旁指出其与麸质有关的真实成分。 5、食品成分与麸质无关的食品不能标识“特殊膳食目的”之类的条款,只能标识为“本食品性质为无麸质”。 6、任何食品或食品成分中存在通过生物技术手段从含上述致敏原成分的产品中得到了致敏原成分也应做出声明。如果含有致敏原成分的食品标签上没有提供足够的关于致敏原存在的信息将不能在市场上销售。 | 1、《为麸质不耐受的人准备的特殊膳食目的食品》第1-5条 2、《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6条 |
中国 香港 | 必须在食品标签的配料表中对规定的9种致敏原进行明确标识。根据《规例》附表3第8段的规定,标签须使用中文或英文,或中英文兼用。不过考虑到加帖标签的实际可操作性、标识 的目的和达到的效果,如果预包装食品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可以豁免在配料表中列明致敏原成分: 1)包装容器最大平面面积小于10cm2; 2)独立包装并拟作单份出售的凉果; 3)含有单一配料的食品。 | 《食品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规例》 |
美国 | 1、主要内容:指出食品标签上必须标识的致敏原成分种类和标识方式,是强制性的法规。 2、所有在美国销售的《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规》规定的包装食品(包括国产和进口的),必须符合该法规中有关的食品致敏原标识要求,但不包括美国农业部管辖的肉制品、禽肉制品和蛋制品。 3、对于鱼类、甲壳贝类、树木坚果三类食品必须标识具体的食品名称。 4、食品致敏原应标注在成分表之后或附近,字体大小与配料表相同,或者在配料表的相关食品致敏原处用括号标出。但在下例情况中不要求再另外例明食品来源名称: 1)成分的通用/常用名称采用主要食品致敏原的食品名称; 2)来自主要食品致敏原的食品名称在成分列表的其他部分已经予以标示。否则应在标签中列明来自主要食品致敏原的食品名称。 5、初级农产品(如在自然状态下的新鲜蔬菜和水果)不受《法规》约束。 6、如果违反法规要求,对于公司和其管理者将受到民事制裁或刑事处罚或两者并罚。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将进行扣留。对于含有未声明过敏原的产品,美国FDA可能会要求产品召回。 7、食品生产商或包装商必须在含主要食品致敏原的食品包装标签中按以下两种方式之一标识致敏原: 1)当含主要致敏原的食物来源名称没有出现在配料表中时,必须在食品致敏原名称后加括号标注食品来源。 2)紧邻配料表处标识食品致敏原的食物来源名称,字体必须不得小于配料表所用字体。例如:含有小麦、牛奶和蛋类。 8、食品标签标识中必须标明所有可能导致过敏的成分,哪怕仅含微量致敏原,厂家也必须将其标示出来,但并未要求标明食品中致敏原的具体含量,因为消费者可能不知道致敏原的含量是否足以引发过敏反应。 9、原料成分含有“禁用谷物”的食品不得使用“无麸质标签”,“禁用谷用”包括小麦、大麦及其杂交品系。 10、原料成分来源于“禁用谷物”,例如小麦淀粉,且原料成分未经过减除麸质的工艺处理,造成小麦终产品中麸质含量大于等于20mg/kg,不得使用“无麸质”标签。 11、食品原料与麸质无关时不得使用“无麸质”食品标签。 12、以燕麦为原料成分生产的食品,麸质含量大于20mg/kg,不得使用“无麸质”标签。 | 1、《食品致敏原标识和消费者保护法》第1-8条 2、《食品标签:食品的无麸质标识》第9-12条 |
加拿大 | 1、含有致敏原、麸质来源的食品必须采取下列方式之一进行标识,而含亚硫酸盐的食品必须两种方式同时标识: 1)在配料表中列明致敏物质具体名称; 2)在配料表附近以带有标题的声明方式进行标识。 苯酚丙酮2、仅对故意将致敏原、麸质来源、含亚硫酸盐加至食品的三种情况进行规定,而对于无意引入致敏原物质的情况,如交叉污染,未做规定。 3、生产厂商可以自愿按照《2003食品标签和广告指南》使用多种方式告知消费者食品中可能存在致敏物质。 4、豁免情况:下列情形可以免于在食品标签上标出致敏原: 1)来源于蛋、鱼或者乳且用于制造波本威士忌酒或酒精饮料的澄清剂; 2)用于预包装金新鲜果蔬的蜡涂屋层剂; 3)未列出配料表的预包装食品,包括:a除坚果混合物预包装产品外的零售食品;b餐馆、其他商业机构、自动售卖机、流动小卖部提供的食品;c零售的烧烤、烘烤或者培烤过的肉类及肉类副食品(包括禽肉)。 | 1、《2003食品标签和广告指南》 2、《修改食品和药品条例(1220-加强食品致敏原、麸质和添加的亚硫酸盐标签指南)》 |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 | 为给予企业界足够的灵活性,强制性标签标准并没有明确规定标签的样式。为此,指南给出了推荐的致敏原标签格式,建议格式内容主要包括3大部分: 1)在成分表中用粗体明示致敏原成分和其衍生物; 2)致敏原的概括性声明; 3)预警声明。 | 1、《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法典》 2、《食品致敏原管理和标签-企业指南》 |
韩国 | 任何食品含有规定的11种致敏原中的一个或多个作为原料成分必须以朝鲜语标签进行说明。 例如可以用以下形式进行标示: 1)含鸡蛋的饼干—鸡蛋; 2)使用蛋黄为原料的饼干—蛋黄(鸡蛋); 3)使用鸡蛋或蛋黄为原料的加工食品—鸡蛋、蛋黄(鸡蛋)。 | 《食品标签标准》 |
时间(年) | 出口国家 | 产地 | 产品名称 | 食品类别 | 致敏原成分 |
2009 | 澳大利亚 | 中国 | 中国芝麻糊 | 即冲饮品 | 花生 |
2009 | 加拿大 | 中国 | 甘薯 | 干果 | 亚硫酸盐 |
2009 | 加拿大 | 中国 | 地瓜干(甘薯) | 干果 | 亚硫酸盐 |
2009 | 美国 | 中国 | 笋干 | 干果 | 亚硫酸盐 |
2009 | 美国 | 中国 | FMD牌五香豆腐 | 熟食 | 亚硫酸盐 |
2009 | 美国 | 中国 | “必丰农富山庄”梅花糖果 | 糖果 | 亚硫酸盐 |
2008 | 欧盟 | 中国 | 植物油 | 油类 | 花生 |
2008 | 美国 | 中国 | 萝卜 | 果蔬 | 亚硫酸盐 |
2008 | 美国 | 中国 | 海上最好的品牌虾串 | 海产品 | 亚硫酸盐 |
2008 | 美国 | 中国 | 英丰食品品牌南瓜子 | 球形接头坚果 | 亚硫酸盐 |
2007 | 加拿大 | 中国 | 小燕子品牌竹笋 | 干果 | 亚硫酸盐 |
2007 | 加拿大 | 中国 | 绿豆饼 | 糕点 | 芝麻 |
鸡蛋 | 0.13~1.0mg/kg |
花生 | 0.25~10mg/kg |
牛奶 | 0.36~3.6mg/kg |
坚果 | 0.02~7.5mg/kg |
大豆 | 88.0~522mg/kg |
鱼类 | 1.00~100mg/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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