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8、转型期控制性详细规划“失效”的成因探析

转型期控制性详细规划“失效”的成因探析*
汪坚强吴强杨新刚
摘要:针对实践中控规存在的诸多不适应性、调整频繁甚至“失效”等问题,从转型期控规运作的宏观环境的巨大变迁、控规运作对象的特殊性(快速城市化背景下的大规模城市开发)、城乡规划体系与制度不完善、技术标准滞后等外因,以及控规自身定位矛盾、技术理性不足、制度建设滞后等内因两个层面,深入探讨了现行控规“失效”的可能原因。基于此,研究指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控规改革,不仅要继续加强技术和方法的研究,更要加强控规的“运作机制与调整程序”设计(即制度建设),以防止控规随意调整的同时,增强控规的适应性。
关键词:控制性详细规划,失效,公共利益,转型期,制度建设
《城乡规划法》(2008)实施后,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成了城市(镇)国有土地使用和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前提条件,其法律地位空前提升。然而,近年来,控规似乎难以适应城市建设与规划管理的需要,在编制组织、用地控制、技术理性等方面出现了诸多不适应性[1],控规指标调整频繁[2]乃至控规“失效”
[3]屡见不鲜,城市开发频频“失控”。这不仅影响了控规的法定性与权威性,更使得城市开发中的公共利
益严重受损。鉴于此,首要任务是要厘清控规问题或控规“失效”的原因何在?究竟是由于控规编制不科学、技术理性不足所造成,还是另有他因。这一问题直接关系到控规改革的方向,亟待深入探讨。
1 控规运作的宏观社会经济环境的巨大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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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规自诞生以来,我国宏观社会经济环境一直处于巨大变迁之中,“一系列的制度变迁和环境变化对控规整个运行体系构成了巨大冲击,控规的作用机制、实施效果等各方面无不受到深刻影响[4]”(表1),致使控规在实践中表现出诸多不适应性,控规频繁调整乃至“失效”亦由此而生。
表1 控规运作的外部环境变迁对比,资料来源:李雪飞,2009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批准号51108003),北京工业大学2014年度“日新人才”培养计划和“青年导师国际化能力发展计划”项目资助
1 图1 控规修改的原因(全国403份问卷分析)
1.1 市场化:城市开发的不确定性增加,控规修改有一定的必然性
经过20多年的探索,我国市场经济取得了长足发展,国内城市建设的“市场化”的程度甚至已经超出市场在资本主义国家城市建设的作用[5]。市场经济下城市开发在投资主体、项目选址、开发时间、项目内容等方面具有很大的自主选择性和不确定性。控规作为政府干预城市开发市场的规划活动,具有未来指向性。由于市场条件下城市开发的不确定性,控规不可能对未来做出完全精准的预测,控规“失效”或修改具有必然性
(图1①)。一定程
度而言,控规调整
的诉求可视作是开
发者作为微观经济
主体应对市场机遇
和风险的一种积极
反应[6]。 1.2 分权化:“土地财政”与“城市增长机器”推动下的控规异化
首先,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土地出让收益成了地方政府预算外收入的主要来源,很多城市都通过土地出让来筹集城市建设资金,“土地财政”由此而生[7]。由于控规是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一定程度上控规容积率指标又直接与土地出让价格成正相关关系,所以,地方政府常常向容积率“淘金”,纷纷要求控规编制中提高容积率或是修改原控规中的容积率(图1),致使控规异化为地方政府获取高额土地收益的工具,其维护公共利益的公共政策属性荡然无存,控规“失效”在所难免。
其次,市场经济下,城市之间的激烈发展竞争,地方政府竞相争抢市场投资。地方政府拥有对行政资源、垄断性竞争资源(如城市规划、土地出让等)的特权,遂与城市中经济发展主体(如开发商、投资商)结成种种增长联盟,形成了复杂而有力的“城市增长机器(Urban Growth Machine )” [8]。反映在控规中,主要是开发商与地方政府结为联盟,开发商左右政府而影响规划决策,使得控规成为开发商实现其利润最大化的工具,如:对于有意向开发商的出让地块②,政府要求控规编制听从开发商意愿,出具符合其要求的控制指标;或为了满足开发商需要,修改已审批的控规,致使控规“失效”,公共利益最终受损。
2 图2  控规公示时公众参与程度(全
1.3 社会转型:“社会力”无法对“政府力和市场力”形成有效制衡,控规易沦为政府、开发商谋取私利的工具
一个健康的城市发展应是“政府力、市场力和社会力”共同作用的结果。综观世界各国,无论是政府或是市场,在相当程度上都受到社会——广大居民和各种社区组织的制约[9]。控规的核心在于利益协调,为保证控规维护公共利益的价值核心,“政府力、市场力和社会力”等不同博弈力量之间应相互制衡。但我国正处于快速城市化时期,人口的流动性很大,旧城改造推动传统居住社区不断瓦解,新居住社区则因人口迁移尚未稳定;社区组织尚不成
熟,居民的教育水平尚且有限,所以,社区
防老剂rd还不能积极参与城市发展决策或影响城市空
变径管间的变化[9]。换言之,市民社会尚未形成,
摆线齿轮公众参与控规仍处于“假参与或象征性参与”
阶段③,实质性的决策参与几乎缺失(图2),
“社会力”较为薄弱,尚无法在控规运作中
形成对“政府力、市场力”的有效制约,致
2 控规运作对象的特殊性:快速城市化推动下大规模城市开发
改革开放后,我国城市化快速发展,城市发展加快,城市数量与规模不断扩大,城市建设开发迅猛,其速度与规模令世人称奇。仇保兴(2007)指出,正处于城市化高速发展期的中国,每年将新增20亿m2建筑,目前仅北京、上海的年建筑总量就超过了整个欧洲同期的建筑量[10]。2012年全国的城市建成区面积是1985年的4.8倍,很多城市都经历了空前的空间扩张(表2);而本世纪以来国内城市的建成区面积则扩张了50%[11]。面对如此量大、面广、快速的城市建设开发,如何进行科学的规划调控,无疑对控规及整个城市规划体系都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从实践来看,控规面对如此特殊的作用对象----迅猛的城市建设开发,其从编制到实施,时常“力不从心”!
表2 1985-2012年我国城市空间扩展,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2001-2012年统计年鉴
3 我国城乡规划体系与制度不完善、技术标准滞后
数据监控由于我国市场经济还不完善,宏观政治、经济及社会发展正处于变化之中,加
上长期计划体制影响,我国城乡划体系与制度还存在诸多问题,技术标准也较为滞后(有些还是1980年代制定的),这些不足通过上位规划向下逐层传递,经由控规累积、暴露出来,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了控规“失效”。
3.1 总规的问题传导给控规,影响了控规的效用
《城乡规划法》(2008)第19、20条与《城市、镇控规编制审批办法》(2011)第9条均规定:控规编制需依据总规,其目的是为了保持规划的系统性、连续性及总规战略意图的落实。但这一规定,也导致总规的不足与问题被传导到了控规之中,并通过其表现甚至放大,而造成控规“失效”。
(1)计划思维下总规“蓝图式”用地布局,禁锢了控规的弹性与灵活性。
现行总规的重要内容之一是确定城市用地布局,其通常做法是根据城市人口规模预测,依据国家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确定用地规模及各类用地安排,形成用地布局。这种做法具有明显的计划思维烙印,是一种典型的“蓝图式”规划,将其用于指导市场经济下的城市发展,往往会引起不适应性。典型案例是很多城市在招商引资中,常常碰到项目选址与总规用地布局确定的用地性质不符,甚或是不在总规用地布局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情况。市场经济下,城市开发具有很大不确定性,在项目都没有确定的情况下,总规就把城市各个地块的用地性质与规模、布局位置甚至范围边界都确定清楚了,显然不合理也不可能,这种先把“衣服(用地布局)”做好再把市场项目往里面装的“裁衣(用地布局)套体(项目)”式的总规往往“失败”,而依据其编制的控规,注定缺乏弹性和灵活性,其结局不言而喻。对比来看,英国相当于我国总规的“结构规划”或“地方发展框架”,其重点在于确定城市宏观发展战略,在土地开发调控上,主要是提出原则性、政策性的规划要求及规划结构,而不强调详细的用地布局[12],值得借鉴。
(2)总规强制性内容不尽合理,易造成控规的“不适应性或僵化”
《城乡规划法》规定,控规修改涉及城市(镇)总规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规(第19、20、48条)。但总规修改的难度很大,其所需要的条件、时间和程序等十分复杂,现实中几乎不可能因为控规而去修改总规。所以,总规强制性内容,控规基本上只有落实而无调整的可能。
《城乡规划法》第17条规定,总规的强制性内容包括: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
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其目的应是为了保护
3
4 图3同一城市不同单位编制控规的技术标准是否不一致(全国403份问卷分析) 城市建设发展中的重大公共利益。但这存在两点问题:一方面,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中并未区分“市场经营性”和“社会公益性”,市场经营性的公共设施宜由市场调控,如果对其也进行强制性控制,则有“越位”之嫌,控规如果一味落实,很可能会导致对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开发调控的“不适应性”。另一方面,总规强制性内容中并未区分绿化用地的层级性,即无论是涉及城市生态保护和生态安全的绿化用地(如:生态湿地、防护林等),还是供市民休闲的小型公共绿地,都“一刀切”式地予以强制性控制。这很容易造成实践中的操作困难,因为前者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其强制控制毋庸置疑;而对于后者,并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则应该保留其建设的弹性(如:服务半径相对合理、规模不变的前提下可予以位置调整或置换等),否则,依据其编制的控规将陷入僵化的尴尬。
3.2 控规与总规衔接不足,城市整体性控制薄弱,影响了控规效用
我国以前的城市规划编制体系中,将总规意图向控规落实过程中,分区规划是两者衔接的重要节点。但由于小城市没有分区规划,大中城市的分区规划则属于可有可无的规划层次,《城乡规划法》又取消了其法律地位,这使得分区规划需解决的“上、下规划衔接”的关键性问题,转嫁给了控规编制工作,而由于控规自身的某些局限和缺陷,若对这些转嫁来的
问题无力解决,自然会导致控规成果
的不适应性,进而引发控规整合问题
[13],并造成总规的意图无法得到有效
贯彻实施。
首先,控规编制之初,城市多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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乏统一的控规编制地域范围划分(即
规划单元划分④)、统一的技术标准及
总体控制,造成单个控规的覆盖范围
或重叠或没有交汇,不同单位编制出的控规成果“五花八门”,相互不交接,数据难以汇总和分析(图3),不可避免地与各层次规划在规划时序、范围、内容等方面存在矛盾,造成实施困难或是无奈的后续调整,却没有统一的平台来消除[14]。
其次,现行控规指标制定的形体模拟法、经验参照法、调查分析法、投资估算法及综合法等,均有各自缺陷[3],尚未形成令人信服的指标确定方法,致使控规指标科学性屡遭质疑。深究来看,这些方法都是从地块出发、“就地块谈地块”来确定控制指标,缺乏上位指导,不可避免地存在缺陷。为此,特别需要从城市整体出发,依据总规或分区规划,研究密度分区⑤,运用适宜的分级控制方法,将总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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