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
(征求意见稿)
一条  为规范医疗器械说明书、 标签和包装标识, 保证医 疗器械使用的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 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应 当按本规定要求附有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说明书、标签 和包装识中的某两项或者三项可以合并。
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是指由注册申请人或者备案人制 作并产品提供给用户的 ,能够涵盖该产品安全有效基本信息 并用指导正确安装、调试、操作、使用、维护、保养的技术 件。
器械标签是指在医疗器械产品本体上附有的, 用于识别 产品纯植物洗面奶征和安全警示等信息的文字说明及图形、符号。
医疗器械包装标识是指在包装上标有的反映产品特征和 全警示等信的文字说明及图形、符号。
第四  医疗器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说明书使用医疗器械。
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内容应当真 实、完整、准确、科学 ,并与产品特性相一致.医疗器械标签、 包装标识的内容应当与说明书有关内容相符合。
六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 标签和包装标识对疾病名称、 专 业名、诊断过程和结果的表述,应当采用国家统一颁布 或者范的专用词汇,度量衡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七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中使用的符号或者

者识别颜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无相关标准规定的, 号及识别颜应当在说明书中描述。
第八条  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应当清晰地标明在说明书、标 包装标识的显著位置,并与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信息 表中的产品名称一致。
第九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文字内容应当使 文, 可以附加其他文种. 中文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通用的语 文字规范。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中的文字、符号、表格数字、图形等应当准确、清晰、规范。
第十条  复方川羚定喘胶囊医疗器械最小销售单元必须附有说明书
十一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有关要求,普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通用名称、型号、规格
(二) 注册申请人或者备案人名称、 注册地址、 及 售后务单位,进口医疗器械还应当载明医疗器械的代理人的 名称、地址、;
() 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许可证编号或者生产备案号; (四)医疗器械注册号或者备案号;
(五)产品技术要求的编号;
()产品性能、主要结构组成或者成份、预期用途;
(七)禁忌症、注意事项、警示以及提示的内容;
(八) 安装和使用说明或者图示, 由消费者个人自行使用的 医疗器械还应当具有安全使用的特殊说明;

()产品维护和保养方法,特殊储存、运输条件、方法;
(十)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有效期限;
(十一)配件清单, 对配件的规格型号等及附属品、 损耗品、 万向车配件的更换周期以及更换的方法进行说明
木工艺品制作(十二)医疗器械标签所用的图形、符号、缩写等内容的解
(十三)说明书的编制或者修订日期及版本号。
十二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中有关注意事项、警示以及提示 内容主要包括:
(一)产品使用的对象;
(二)潜在的安全危害及使用限制;
(三)产品在正确使用过程中浮现意外时,对操作者、使 者的保护措施以及应当采取的应急和纠正措施;
(四)必要的控制监测评估手段、特殊人;
(五) 一次性使用产品应当注明 “一次性使用”字样或者符 ,已灭菌产品应当注明灭菌方式以及灭菌包装损坏后的处理 法,使用前需要消毒或者灭菌的应当说明消毒或者灭菌的方 法;
(六)产需要同其他医疗器械产品一起安装或者联合使用 ,应当注明联合使用器械的要求、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七)在使用过程中,与其他产品可能产生的相互干扰及其 能浮现的危害;
(八)产品使用中可能带来的不良事件或者产品成份中含有 的可能引进副作用的成份或者辅料;

()有关器械丢弃时应当注意的事项, 产品使用后需要处理 ,应当注明相应的处理方法;
(十)根据产品特性,应当提示操作者、使用者注意的其 事项.
第十三条  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在说明书中明确再 使用处理过程,包括清洁、消毒、包装及灭菌的方法和重复 使的次数限制。
第十四条  医疗器械标签、包装标识普通应当包括以下
(一)通用名称、型号、规格;
(二)注册申请人或者备案人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 ,进口医疗器械还应当载明医疗器械的代理人的名称 址、;
(三)医疗器械注册号或者备案号;
(基因调控网络)生产企业的名称、许可证编号或者生产备案号;
(五)生产日期或者批(编) 号, 对于限期使用的产品, 应当 标明有效日期或者失效日期;
(六)电源连接条件、输入功率;
(七)根据产品特性应当标注的图形、符号以及其他相关内
(八)必要的警告、注意事项;
(九)特殊储存、操作条件或者说明.
十五条  医疗器械包装标识还应当有贮藏条件、运输注意 事项以及品用后必要的处理方式。


第十六条  医疗器械标签和包装标识因位置或者大小受 而无全部标明上述内容的,至少应当标注产品名称、型号规 东方人体生产日期或者批(编)号、有效日期或者失效日期,并在标 签和包装标识中明确“其他内容详见说明书”
第十七条 使用中对环境有破坏或者负面影响的医疗器械, 标签应当注明影响环境的物质及其对环境的作用(如使用氟 对臭氧层的破坏)。对使用后的废弃物的处理应当予明示.
第十八条  带放射或者辐射的医疗器械,其标签应当包含警 示标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辐射的性质、种类、强度及分 布情形及操作注意事项。
十九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不得有下列内
(一)含有“疗效最佳” 、“保证治愈 "、“包治”、“根治”、 即刻见效”、“彻底无毒副作用”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含有“最高技术”、“最科学”、“最先进”、“最佳”等绝 化语言和表示的;
(三)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四)与其他企业产品的功效和安全性相比较的;
()含有“保险公司保险”、“无效退款”等承诺性语言的;
(六)利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名义、形象作证明或者推荐
的;
(七) 含有误导性说明, 使人感到已经患某种疾病,或者使人 误解不使用该医疗器械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表述的;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7:31:0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tex/1/327757.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应当   医疗器械   使用   产品   包装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