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火器维修技术规范_图文

ICS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 37/ 598—2012
灭火器维修技术规范
service technology code for fire extinguisher
2012-09-10发布2012-10-01实施
目 次
前言 (Ⅲ)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维修基本要求 (2)
5 维修条件 (2)
6 维修技术要求 (5)
7 维修与报废规定 (7)
8 维修能力检验试验方法 (8)挤压件
9 检验规则 (9)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对DB37/ 598-2006《灭火器维修技术条件》进行修订。
本标准的第4章、第5章、第6章、第7章、第9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由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山东省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元祥、王忠、于广和、黄凤梅、周杨、张楠、李智勇、韩晓杰、王然、王琳、王延清。
本标准的历次版本为:DB37/ 598-2006
灭火器维修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维修的术语和定义、维修基本要求、维修条件、维修技术要求、维修与报废规定、维修能力检验试验方法、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手提式、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4351.1  手提式灭火器 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
电厂脱硫滤布
GB 8109  推车式灭火器
GB/T 9251  气瓶水压试验办法
视频会商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维修  service
为确保灭火器安全使用和有效灭火而对灭火器进行的检查、再充装和必要的部件更换。
3.2
再充装  recharge
为灭火器重新灌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3.3
工作压力  service pressure
按额定充装和加压的灭火器在20℃环境中放置18h后的内部平衡压力。
3.4
试验压力  test pressure
灭火器受压部分水压试验时加压的压力。
3.5
维修条件  service condition
维修单位应具备的维修场地、维修设备、检验设备、人员和对维修质量管理实施有效控制的条件。
3.6
维修能力  service condition
维修单位应具备的保证维修后灭火器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能力。
3.7
维修出厂检验  leave factory test for service
DB37/ 598—2012
维修单位对所维修的灭火器在出厂前进行的质量检验。
暗访设备3.8
维修能力检验  test for service capacity
对维修单位维修的灭火器,经消防产品监督部门抽取样品、由法定检验机构按维修能力要求进行的质量检验。
4 维修基本要求
4.1 经过维修的灭火器应符合该产品生产时所执行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
4.2 灭火器维修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本标准所规定的维修条件,经维修能力检验合格并取得资质后方可开展维修业务。
4.3 灭火器维修条件检查由公安消防部门组织实施。
4.3.1 灭火器维修单位在取得灭火器维修资质后,应每2年进行一次维修条件检查。
4.3.2 灭火器维修条件检查按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进行。
4.4 灭火器维修能力检验由法定的消防产品检验机构实施。
4.4.1 灭火器维修能力检验应每年进行一次。
4.4.2 灭火器维修能力检验按本标准第8章的规定进行。
5 维修条件
5.1 维修用房
5.1.1 维修用房总使用面积应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维修数量的要求,且不小于200m2 (不包括露天场地和棚户建筑)。
5.1.2 维修场地、设备、环境应满足生产工艺及有关环境保护、卫生和劳动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5.1.3 应独立设置水压试验室、灌装充压室、灭火剂化验室、零部件仓库和成品仓库,维修场地布局应合理。
5.1.4 储存和灌装干粉灭火剂的区域应与水压试验、气密试验区完全隔离。储存和灌装干粉灭火剂的房间应配置干湿温度计,定期记录温湿度,且应具有防止灭火剂失效的防护措施。
5.1.5 灭火剂化验室面积不得小于20m2,且能检验干粉灭火剂主成份含量、吸湿率,CO2含量及含水率。
5.2 维修设备
5.2.1 维修设备应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维修数量的需要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维修设备
序号 维修设备名称 要    求
1 拆卸、组装设备 必备
2 清洗设备 必备
3 干燥设备 必备(水基型灭火器除外)
4 干粉灌装设备 干粉灭火器维修企业必备,不得影响灭火剂使用效能
5 添加剂混合灌装设备含添加剂的水基型灭火器维修企业必备
6 二氧化碳灌装设备 二氧化碳灭火器维修企业必备
7 驱动气体灌装设备 必备(包含0MPa~2.5MPa,精度不低于1.6级的监控压力表以及必要的接口或夹具)
8 报废处理设备 必备(可选用压扁、打孔或锯切设备)
DB37/ 598-2012 5.2.2 应定期对维修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5.3 检验设备
5.3.1 检验设备应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维修数量的需要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检验设备
序号 检验设备名称 要    求
1 水压试验装置 应能满足相应产品标准检测要求,压力表准确度不低于1.6级
2 常温气密试验装置 应能满足相应产品标准检测要求
3 残余变形测量装置 二氧化碳灭火器维修企业必备
4 高温气密试验装置 二氧化碳灭火器维修企业必备,包含0℃~100℃,精度1℃的温度计
5 电子秤 0kg~30kg,准确度为1/3000,手提式灭火器维修企业必备
6 磅秤或电子秤 0kg~100kg,准确度:磅秤3级、电子秤0.1kg,推车式灭火器维修企业必备
0MPa~4MPa,不少于1只,准确度不得低于1.6级
7 备用压力表
0MPa~40MPa,不少于1只,准确度不得低于1.6级,二氧化碳灭火器维修企业必备
8 游标卡尺 精度为0.02mm,规格为0mm~150mm
9 螺纹规 与维修品种相对应
10 秒表 精度0.1s(15min内)
11 卷尺 5m,精度1mm
12 钢直尺 50cm,精度1mm
13 灭火剂检验设备 检验干粉灭火剂主成份含量、吸湿率,CO2含量及含水率;添加剂的主要性能指标,可以委托其他具备检验设备和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
14 压力指示器示值检验台 应用气体作加压介质,压力表准确度应为0.25级,测量范围0MPa~4MPa
5.3.2 计量设备的量程、精度应与使用要求相匹配。
5.3.3 应按照规定时间间隔或在使用前对维修设备、检验设备进行校准或检定,设备校准或检定状态得到识别。
5.4 维修人员
5.4.1 从事灭火器维修工作的技术、维修操作和检验人员,均应接受岗前培训和实际操练,熟悉本岗位
职责、灭火器结构原理、产品标准及相关操作规程,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5.4.2 维修单位人员数量应满足维修品种和维修数量的需要。维修单位应至少配置技术负责人1名,专职技术、维修操作人员2名,专职检验人员或化验员2名。
5.4.3 专职检验人员或化验员应具备中专或中专以上学历。维修技术、维修操作人员、专职检验人员或化验员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5.4.4 维修人员至少每2年培训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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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 当产品标准、配件标准或有关规定发生变化时应对维修人员进行再培训。
5.5 维修质量管理
5.5.1 维修单位应建立健全企业的质量管理制度和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并能贯彻执行。
5.5.2 应保存所维修灭火器的产品标准、零部件和灭火剂标准、产品结构图或零部件图。
5.5.3 应制定维修灭火器的工艺文件和拆卸、水压试验、灭火剂灌装、组装/充压、气密性试验、维修检验等操作规程,维修现场应能方便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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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 应定期对职工进行培训并建立档案。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标准、维修技术、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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