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税收征管法

第七章 税收征管法
墨水生产  【复习方向】
  本章内容相对简单,复习难度较小, 2017年教材进一步删减后,所占分值定不会太高,请在关注时间性考点的同时注意区别税款征收方式、核定应纳税额、税款征收措施(责令缴纳、税收担保、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及税务行政处罚。
 
  【考点透析】
表一、五证合一(调)
要点
内容
五证
 
申请
工商登记“一个窗口”统一受理
信息采集
通用信息
不重复采集
其他必要涉税信息
在登记企业办理有关涉税事宜时,及时采集,陆续补齐
变更、注销
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
表二、证、账、票管理
要点
内容
账簿设置
纳税人
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
扣缴义务人
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
档案保管
证、账、表及其他涉税资料应保存“10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发票管理
种类
增值税专用发票
普通发票
专业发票
国有交通运输、金融保险、邮政电信业
【说明】交通运输、邮政电信业虽已营改增,但专业发票依旧存在,如火车票
印制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印制
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确定
全国统一的发票监制章样式和版面印刷要求
省级税务机关负责
其他发票的印制
发票监制章的制作
领购
提供证件
经办人身份证、税务登记证、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印模
发簿
“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代开
凭购销合同、经办人身份证,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异地领购
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
开具
便当袋
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不得虚开发票(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即为虚开)
绝对禁止
⑴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⑵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⑶拆本使用发票;⑷扩大发票使用范围;⑸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⑹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相对禁止
“除总局另有规定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保管
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
表三、纳税申报
方式
具体内容
自行申报
传统方式
邮寄申报
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数据电文申报
以税务机关计算机网络系统收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实际申报日期
其他
简易申报
实行定期定额的纳税人
简并征期
【注意】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享受减、免税待遇,在减税、免税期间的均应当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延期申报
不可抗力
无需申请直接延期,税务机关事后查明、核准
其他原因
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税务机关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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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缴:退,但不支付利息
少缴:补,但不支付滞纳金
表四、税款征收
要点
具体内容
方式
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
应纳税额核定调整
情形
【记忆提示】核定的情形要么没账要么相当于没账
【注意】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
方法
⑴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⑵按“营业收入”或“成本+合理费用+利润”核定
⑶按照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⑷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注意】当其中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措施
责令缴纳
前提
应税未税+有根据认为可能逃税
不缴
强制执行+责令提供担保
担保
方式
保证、抵押、质押
情形
⑴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财产的迹象
⑵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
⑶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
范围
税款;滞纳金;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
保全
前提
税务机关责令具有税法规定情形的“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而纳税人拒绝或不能提供担保
具体措施
⑴书面通知“冻结”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陷阱:冻结全部资金)
“扣押、查封”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陷阱:全部财产)
强制执行
前提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
具体措施
⑴书面通知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注意】强制执行的金额包括滞纳金(无)
共同特征
批准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不适用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单价5 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
阻止出境
出境前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
表五、税务检查
要点
具体内容等温正火退火炉
权利
查账、场地检查、责成提供资料、询问、交通邮政检查、存款账户检查
注意
场地检查
不能进入生活场所
存款账户检查权
“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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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六、税务行政复议
要点
具体内容
必经复议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征税行为
税收实体法的构成要素
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
税款征收方式
征收税款(查账、查定、查验、定期定额)、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
加收滞纳金
 
复议管辖
⑴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计划单列市地税局→省地税局或本级人民政府(调)
⑵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所属税务局
⑶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
⑷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⑸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加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
⑹对已处和加处都不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表七、税收法律责任
 
行为特征
法律责任
纳税申报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 000元以下的;情节严重,处2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逃税
纳税人采取转移或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税
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
偷税
以或不申报等手段,不缴或少缴税款
悬挂式指示牌
抗税
暴力、威胁
骗税
以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
追缴税款,并处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在规定期间内停止办理退税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
纳税人追缴税款
扣缴义务人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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