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印章管理规定办法

个人印章管理规定办法
      个人印章管理规定就是为了规范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硬件、软件开发与应用,便于数据处理,实现网络管理、信息分享以及防伪实力唯一识别性,同时,加强印章社会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印章社会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记下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及十分设机构的印章刻制、建档、变更、缴销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印章指公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
    本方法所称公章是指国家权力、党政机关、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记下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机构及十分设机构的法定名称章和冠以法定名称的合同、财务、税务、发票等业务专用章。
    本方法所称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是指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记下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机构及十分设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及其财务部门负责人的名章。
    第四条 公安机关应该遵循合法、公平、藏匿、准时、便民的原则对印章采取属地管理;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度,确保印章管理平安规范化和信息科学化。 实验室分析天平
    第二章 印章管理
小蒸箱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买卖印章,不得非法制作、使用印章。
    第六条 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共青团、工会、妇
联等机关、团体的印章制发,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等机关、团体的各级组织、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由制发机关的印章管理部门开具公函到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碟形螺母
    县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应即办理并出具准刻证实。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记下的民间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各协调机构及十分设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应该凭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刻制证实和单位成立的批准到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
    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应该凭记下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记下证书或者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实,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
    办理准刻手续的经办人员,需持刻制单位的托付证实和本人身份证实;办理人名章准刻手续的,同时提供名章所刻人名的身份证实。
    县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刻手续的打算。
    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准刻证实;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需要到外省、市、县(区)刻制印章的,凭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实及有关申请材料,到刻制地同级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
    第十条 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应该到公安机关批准的刻制单位刻制;刻制单位将刻制的印章向公安机关办理印鉴备案后,方准启用。
    第十一条 需要更换印章的,须公告声明原印章作废后根据本方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
用户信息泄露    印章遗失、被抢、被盗的,应该向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报告,并实行公告形式声明作废后,根据前款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
    第十二条 印章规格、式样、印文和质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采取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刻制的印章可以并刊汉字和相应的民族文字。
    印章不得单刊外文,因工作需要可中、外文并刊。
    需要刻制中、外文并刊印章的单位除持有本方法第八条规定的证实、文件外,还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到地、市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
    第十三条 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只能申请刻制一枚单位法定名称章。
    需要刻制套印章、钢印章的,依照本方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记下的民间组织和各协调机构及十分设机构印章采取年审制度。
    第十五条 印章停止使用后,使用单位应该在十日内将印章所有交回上级主管部门或记下管理机关封存;逾期不交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记下管理机关予以收缴。
    上级主管部门或记下管理机关对交回和收缴的印章要记下造册,并于十日内送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交回和收缴的印章,需预存两年,无特别状况的,预存期满后予以销毁。
    第十六条 有历史纪念意义需要长久保存的印章,由保藏保存机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
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公告,批准后可不予销毁,由申请单位保藏保存。 眉笔刀
    第三章 印章经营单位管理
    第十七条 经营本方法所指的印章业务的单位,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 经营场所和设施符合国家消防和治安管理的规定;
    (三) 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无、招摇撞骗、伪造印章等违法犯罪记录;
    (四) 符合公安机关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资质条件;
    (五) 设有印章保密工房和成品保管仓库。
    第十八条 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不得将印章业务转包他人经营。
cof    第十九条 承接刻制印章应该遵守下列规定:
    (一) 应查验公安机关出具的备案或准刻证实;
    (二) 记下托付刻制印章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办人的姓名和公民身份证号码,根据规定逐项记下印章名称、式样、规格数量,并保存五年,以备查验;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01:43:4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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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印章   刻制   单位   管理   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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