掘进操作规程

掘    进
 
掘进钻眼
一、适用范围
    第1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省各类煤矿在掘进工作面从事掘进钻眼工作的人员。
  二、上岗条件
棉籽皮    第2条  钻眼工必须经过专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3条  钻眼工必须认真学习作业规程,熟悉工作面的炮眼布置、爆破说明书、支护方式等有关技术规定;掌握钻眼机具的结构、性能和使用方法;钻眼机具在工作中出现故障时,应能立即检修或更换。
  三、安全规定
    第4条  必须坚持湿式钻眼。在遇水膨胀的岩层中掘进不能采用湿式钻眼时,可采用干式钻眼,但必须采取防尘措施,并使用个体防尘保护用品。
  第5条  严禁钻眼与装药平行作业或在残眼内钻眼。
  第6条  钻眼前首先检查钻眼地点的安全情况,敲帮问顶、加固支护,严禁空顶作业。
  第7条  钻眼过程中,必须有专人监护顶帮安全,并注意观察钻进情况。
    第8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钻眼,处理后方可作业。
    1.掘进工作面附近20米范围内瓦斯浓度达到1%或局部积聚瓦斯浓度达到2%时,以及其他有害气体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
    2.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工作面风量达不到作业规程规定或风筒口距离工作面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时。
    3.供水管内无水,防尘设施不齐全或防尘设施损坏、失效时。
    4.工作面拒爆、残爆没有处理完毕时(处理瞎炮时除外)。
    5.有煤和瓦斯突出征兆时。
    6.工作面有透水预兆(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发生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顶板来压、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涌水、水发浑有臭味等异状)时。
    7.在有冲击地压的煤层中打眼时,如发现炮眼内煤岩粉量增大,正常供水状态下,煤岩粉排不出来,卡钎、爆孔、钝钻、煤炮频繁、支架变形、底鼓等严重冲击地压预兆时。
    8.掘进工作面应清理的浮煤、浮矸没清理干净或积水没有排除时。
    9.钻孔突然与采空区或旧巷相透时。
    10.其他不安全隐患未排除时。
    第9条  发现有煤岩变松、片帮、来压或钻孔中有压力水、水量突然增大,或出现有害气体涌出等异常现象时,必须停止钻眼,切断电源,钻杆不要拔出,并向有关部门及时汇报,听候处理。工作人员应立即撤至安全地点。
连续退火炉    第10条  钻眼中,发现有钻头合金片脱落、钻杆弯曲或中心孔不导水时,必须及时更换
钻头或钻杆。
    第11条  在倾角较大的上山工作面钻眼时,应设置牢固可靠的脚手架或工作台,必要时工作人员宜配戴保险带。巷道中须设置挡板,防止人员滑下和煤岩滚动伤人,并将电缆及风、水管固定好。
    第12条  严格按标定的眼位和爆破说明书规定的炮眼角度、深度、个数进行钻眼。凡出现掏槽眼相互钻透或不合格的炮眼,必须重新钻眼。
    第13条  钻眼时要随时注意煤岩帮、顶板,发现有片帮、冒顶危险时,必须立即停钻处理。
    第14条  钻眼中,出现粉尘飞扬时要停止钻进,检查水管是否有水,钻头、钻杆中心孔是否畅通,处理后再钻眼。
    第15条  在钻眼过程中,发现钻眼机具的零部件、设施等出现异常情况时,必须停钻处理。
    第16条  钻眼时,钻杆不要上下、左右摆动,以保持钻进方向;钻杆下方不要站人,以免钻杆折断伤人。
    第17条  在向下掘进的倾斜巷道工作面钻底眼时,钻杆拔出后,应及时用物体把眼口堵好,防止煤岩粉把炮眼堵塞。
    第18条  大断面巷道施工,必须搭设牢固可靠的工作台,或者采用台阶工作面施工、蹬碴钻眼等措施。
    第19条  掘进接近采空区、旧巷及巷道贯通等特殊地段,必须按作业规程中规定的特殊措施进行钻眼。
二氨基马来腈    第20条  电钻必须有“MA”标志。入井前应由防爆电气设备检查员检查其防爆性能,确认防爆性能良好,方准入井使用。
聚氨酯生产工艺    第21条  使用电钻时,必须设有并使用检漏、短路、过负荷、远距离起动和停机、自动停电等综合保护装置。
    四、操作准备
  第22条  钻眼前应准备好所使用的钻具,如风钻、煤电钻,钻杆、钻头等。钻杆要直,水针孔要正,钻头应锋利,并要完整无损。
    第23条  压风管、供水管、电源须接送至掘进工作面附近,保证风、水、电使用方便、正常和安全。
    第24条  进入工作地点之前,必须对施工地点进行敲帮问顶工作,有危岩、悬煤矸时,要及时处理;钻眼必须在临时支护掩护下或在支护完整条件下进行。
    第25条  打眼前要做到“三紧”、“两不要”:即袖口、领口、衣角紧;不要戴手套,不要把毛巾露在衣领外。
    第26条  钻眼前对风钻要进行如下检查:
    1.风钻接风、水管前,检查管口内是否有脏、杂物;如有时要用风、水吹冲干净。检查风、水管路是否完好畅通,接头是否连接牢固。
    2.零部件是否齐全,螺钉是否紧固,水针是否合格。
    3.注油器内要装满油脂,油脂要清洁,并调节好油阀及进行试运转。
    4.钻杆是否平直,钻头安装是否牢固,钻杆中心孔和钻头出水孔等是否畅通,钎尾是否合格。
    5.运转声音是否正常,各操作把手是否灵活可靠,有无漏风、漏水现象,钻架的升降是否灵活。
6.打深眼时,要配齐长短套钎及相应钻头
以上情况都达到完好要求时,才准许钻眼。
    第27条  钻眼前对电钻要进行如下检查:
    1.综合保护装置是否齐全、灵敏可靠。
    2.电钻机体有无裂纹或损伤,螺钉、螺帽、销子等有无松动,后罩、风扇是否完好等。
    3.钎杆是否平直,钎头、钎尾是否合格;供水中孔是否畅通,侧式供水套是否完好;钻头是否锋利,钎杆与钻头连接是否牢。
    4.电钻开关是否灵敏,转动方向及声响是否正常。
    5.电缆是否有破皮、露芯、漏电,电缆应挂在巷道的一侧,防止挤压损坏。
    6.供水管是否畅通,水源有无压力等。
  以上情况都达到完好要求时,才准许钻眼。
    五、操作顺序
第28条  掘进打眼工必须按下列顺序进行操作。
1.检查施工地点安全。
2.准备钻眼设备、工具,试运转,并标定眼位。
3.钻眼。
4.撤出设备和工具。
六、正常操作
  (一)风钻打眼
    第29条  标定眼位,划分区块。
1.按中、腰线和炮眼布置图的要求,标出眼位。
2.多台风钻打眼时,要划分好区块,做到定人、定钻、定定位、定责,不准交叉作业。
3.按照爆破图表的要求,确定打眼深度,并在钻杆上做好标记,确保眼底(除陶槽眼)落在同一个平面上。
第30条  试运转:按照先开水、后开风的顺序进行试运转。
第31条  定眼:司机站在风钻后侧面,手握把手,调整钻架(气腿)到适当高度;领钎人员站在一侧,避开司机视线,手握钎杆,把钎头放在用镐刨出的眼窝上。定眼时,风钻司机和领钎人员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
    第32条  开眼:把风钻操纵阀开到轻运转位置,待眼位稳固并钻进20~30毫米以后,再把操纵把手扳到中运转位置钻进,直至钻头不易脱离眼口时,再全速钻进。
    第33条  正常钻眼。
    1.司机一手扶住风钻的把柄,一手根据钻进情况,调节操纵阀和钻架调节阀。
    2.开钻时要先给水,后给风;钻眼过程中,给水量不宜过大或过小,要均匀适当。更换钻杆时,要先关风,后关水。
    3.司机扶钻时,要躲开眼口的方向,站在风钻侧面,两腿前后错开,脚蹬实底,禁止踩空或骑在气腿上钻眼,以防钻杆折断时风钻扑倒或断钎伤人。
    4.钻眼时,风钻、钻杆与钻眼方向要保持方向一致,推力要均匀适当,钻架升降要稳,以防折断钻杆、夹钻杆或拐丢钻头。
    5.钻眼应与煤岩层理、节理方向成一定的夹角,尽量避免沿层理、节理方向钻眼。
    6.遇有突然停风、停水时,应将风钻取下,拨出钻杆,停止钻眼。
    7.更换钻眼位置或移动调整钻架时,必须将风钻停止运转。
    8.按时向风钻注油器内注油,不得无润滑油作业。
    9.钻深眼时,必须采用不同长度的钻杆,开始时使用短钻杆。
    第34条  停钻:钻完眼后,应先关水阀,使风钻进行空运转,以吹净其内部残存的水滴,防止零件锈蚀。
    (二)电钻、风煤钻钻眼
    第35条  标定眼位。
1.按中腰线和炮眼布置图的要求,标出眼位。
2.两台或多台电钻打眼时,要划分好区块,不准交叉作业。
第36条 试运转:开水、送电(送风—)、试运车。
第37条 点眼:用手镐点眼定位,并刨出眼窝,钻头轻轻接触煤壁,启动手柄开关。
第38条  钻进。
  1.点眼后,按规定的角度、方向均匀用力向前推进,直至达到要求深度。
2.打眼工要站稳,并握紧电钻把,切忌左右晃动。
  3.开眼或钻眼过程中,不准用手直接扶、托钻杆或用手掏眼口的煤岩粉。
  4.电钻、风煤钻转动后要注意钻杆的进度,每钻进一段距离要来回抽动几次钻杆,排除煤粉,减少阻力,以防卡住钻杆。
5.当电钻(风煤钻)发生转动困难或发出不正常的声响时,或电钻、电缆漏电及电钻外壳温度超过规定等故障时,必须停止钻进,查出原因,及时处理。
6.在煤壁上钻眼时,要尽量避开硬夹石层和硫化铁结核。
  7.在工作面移动电钻时,要一手提电钻手把,一手提电缆。不准用电缆拖拉电钻,也不准将钻杆插在电钻上移动。
  第39条  停钻:钻眼完毕,应先关水、再断电(停风),最后抽出钻杆。
七、收尾工作
    第40条  使用风钻钻完眼后,应将钻眼工具、设施撤出工作面,存放在安全地点;将风、水管阀门关闭,软管盘放整齐。
电源延时器    第41条  使用电钻钻完眼后,应从电钻上拔下钻杆,切断电源,并把电缆、钻杆、电钻撤至无淋水和支架完好的安全地点,将电缆和供水软管盘放好。
    使用风煤钻钻完眼后,应从风煤钻上拔下钻杆,并把风水管、钻杆、风煤钻撤至无淋水和支架完好的安全地点,将风水管盘放好。
掘进机司机
    一、适用范围
    第1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省各类煤矿巷道掘进机作业人员。
    二、上岗条件
    第2条  司机必须经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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