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内容摘自《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87) 第2.1.5条 厂内道路设计,应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厂内道路平面布置,宜与建筑轴线相平行,并应符合人防、防振动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厂内道路纵断面设计,应与厂内竖向设计和厂内建(构)筑物、管线、铁路设计相协调。
第三节 厂内道路
第2.3.1条 厂内道路宜划分为主干道、次干道、支道、车间引道和人行道。
一、主干道为连接厂区主要出入口的道路,或交通运输繁忙的全厂性主要道路。
二、次干道为连接厂区次要出入口的道路,或厂内车间、仓库、码头等之间交通运输较繁忙的道路。
三、支道为厂区内车辆和行人都较少的道路以及消防道路等。
四、车间引道为车间、仓库等出入口与主、次干道或支道相连接的道路。
五、人行道为行人通行的道路。
第2.3.2条 厂内主、次干道的计算行车速度,宜采用15km/h。 第2.3.3条 厂内道路路面宽度,宜按表2.3.3所列数值范围采用。 表2.3.3 | 厂内道路路面宽度 | |
厂矿规模 | Ⅰ型企业 | Ⅱ型企业 | Ⅲ型企业 |
主干道 | 大型 | 12.0~9.0 | 9.0~7.0 | 7.0茶农技艺~6.0 |
中型 | 9.0~7.0 | 7.0~6.0 | 7.0~6.0 |
小型 | 7.0~6.0 | 7.0~6.0 | 6.0~4.5 |
次干道 | 大型 | 9.0~7.0 | 7.0~6.0 | 7.0~4.5 |
中型 | 7.0~6.0 | 7.0~4.5 | 6.0~4.5 |
小型 | 7.0~4.5 | 6.0~4.5 | 6.0丙烯运输~3.5 |
支道 | 大、中、小型 | 4.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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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各类企业划分如下:Ⅰ类企业——大型联合企业、钢铁厂、港口等。Ⅱ类企业——重
型机械(包括冶金矿山机械、发电设备、重型机床等)、有冶炼,炼油、化工、橡胶、造船、机车车辆、汽车及拖拉机制造厂等。Ⅲ类企业——轻工、纺织、仪表、电子、火力发电、建材、食品、一般机械、邮电器材、制药、耐火材料、林产(工业)、选矿、商业仓库、露天矿山机修场地及矿井井口场地等。
②当混合交通干扰较大时,宜采用上限;当混合交通干扰较小或沿干道设置人行道时,宜采用下限。
③当混合交通干扰特大或经常行驶车宽2.65m以上大型车辆时,路面宽度应经验算确定。
④车间引道宽度应与车间大门宽度相适应。
路肩宽度宜采用1m或1.5m。当受场地条件限制时,路肩宽度可采用0.5m或0.75m。
第2.3.4条 粘胶带厂内道路最小圆曲线半径,当行驶单辆汽车时,不宜小于15m;当行驶拖挂车时,不宜小于20m。
在平坡或下坡的长直线段的尽头处,不得采用小半径的圆曲线。如受场地条件限制需要采用小半径的圆曲线时,应设置限制速度标志等安全设施。
厂内道路的平面转弯处,可不设超高、加宽。如需要加宽时,可按本规范第2.2.7条的规定采用。
厂内道路交叉口路面内边缘转弯半径,不应小于表2.3.4的规定。
表2.3.4 交叉口路面内边缘最小转弯半径
行驶车辆类别 | 路面内边缘最小转弯半径(m) |
载重4~8t单辆汽车 | 9 |
载重10~15t单辆汽车 | 12 |
载重4~8t汽车带一辆载重2~3t挂车 | 12 |
载重15~25t平板挂车 | 15 |
载重40~60t平板挂车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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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车间引道及场地条件困难的主、次干道和支道,除陡坡处外,表列路面内边缘最小转弯半径,可减少3m。
②行驶表列以外其它车辆时,路面内边缘最小转弯半径,应根据需要确定。
第2.3.5条 厂内道路在平面转弯处和纵断面变坡处的视距,不应小于表2.3.5的规定。
当平面转弯处视距不符合规定时,横净距以内的障碍物,除对视线妨碍不大的稀疏树木或单个管线支架、电杆、灯柱等可保留外,应予以清除。横净距,可按附录四计算确定。
表2.3.5 视距
视距类别 | 视距(m) |
停车视距 | 15 |
醚基汽油会车视距 | 30 |
交叉口停车视距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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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当受场地条件限制、采用会车视距困难时,可采用停车视距,但必须设置分道行驶的设施或其它设施(如反光镜、限制速度标志、鸣喇叭标志等)。
②当受场地条件限制时,交叉口停车视距可采用15m。
第2.3.6条 厂内道路宜避免设置回头曲线。当受场地条件限制需要采用回头曲线时,可按本规范表2.2.12规定的辅助道路的技术指标设计。但最小主曲线半径栏内数字,应根据有无汽车拖挂运输,分别采用20m或15m;会车视距栏内数字,应根据双车道或单车道,分别采用30m或不考虑;双车道路面加宽值栏内数字,应根据双车道或单车道,分别采用3m或1.5m。
第2.3.7条 厂内道路的纵坡,不应大于表2.3.7的规定。在海拔3,000m以上的地区,厂内道路最大纵坡值的折减,应按本规范第2.2.13条的规定采用。
表2.3.7 厂内道路最大纵坡
厂内道路类别 | 主干道 | 次干道 | 支道、车间引道 |
最大纵坡(%) | 6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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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当场地条件困难时,次干道的最大纵坡可增加1%,主干道、支道、车间引道的最大纵坡可增加2%。但在海拔2,000m以上地区,不得增加;在寒冷冰冻、积雪地区,不应大于8%。交通运输较繁忙的车间引道的最大纵坡,不宜增加。
②经常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专用道路的最大纵坡,不得大于6%。
厂内道路纵坡连续大于5%时,应在不大于本规范表2.2.14{1所规定的长度处设置缓和坡段。缓和坡段的坡度不应大于3%,长度不宜小于50m。
当主、次干道和支道纵坡变更处的相邻两个坡度代数差大于2%时,应设置竖曲线。竖曲线半径不应小于100m,竖曲线长度不应小于15m。
第2.3.8条 经常通行大量自行车的厂内道路的纵坡,宜小于2.5%;最大纵坡不应大于3.5%。当纵坡为2.5~3.5%时,限制坡长应符合表2.3.8的规定。
表2.3.8 自行车道纵坡限制坡长
纵坡(%) | 2.5 | 3.0 | 3.5 |
限制坡长(m) | 300 | 200 |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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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9条 厂内道路边缘至相邻建(构)筑物的净距,不宜小于表2.3.9的规定。
表2.3.9 厂内道路边缘至相邻建(构)筑物的最小净距
相邻建(构)筑物名称 | 最小净距(m) |
建筑物外墙 | 当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无出入口时 | 1.5 |
当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有出入口但不通行汽车时 | 3.0 |
管线支架 | 1.0 |
围墙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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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表中最小净距:城市型厂内道路自路面边缘算起,公路型厂内道路自路肩边缘算起。
②跨越公路型厂内道路的单个管线支架至路面边缘最小净距,可采用1m。
③生产工艺有特殊要求的建(构)筑物及管线至厂内道路边缘的最小净距,应符合现行有关规定的要求。
④当厂内道路与建(构)筑物之间设置边沟、管线等或进行绿化时,应按需要另行确定其净距。
第2.3.10条 专供电瓶车行驶的道路主要技术指标,宜按表2.3.10-1的规定采用。专供内燃叉车行驶的道路主要技术指标,宜按表2.3.10-2的规定采用。
电瓶车道或内燃叉车道,宜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或沥青路面。
经常行驶电瓶车或内燃叉车的厂内道路,应按电瓶车道或内燃叉车道的要求确定纵坡和路面结构。
表2.3.10-1 电瓶车道主要技术指标
技术指标名称 | 单位 | 指标 |
计算行车速度 | km/h | 8 |
单车道路面宽度 | m | 2 |
双车道路面宽度 | m | 3.5 |
路面内边缘最小转弯半径 | m | 4 |
停车视距 | m | 5 |
会车视距 | m | 10 |
最大纵坡 | % | 4 |
竖曲线最小半径 | m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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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当场地条件困难时,路面内边缘最小转弯半径,可减少1m。
②仅行驶叉式电瓶车时,路面内边缘最小转弯半径,应按其主要技术性能确定。
③除车间引道外,在道络纵坡变更处的相邻两个坡度代数差大于2%时,应设置竖曲线。
表2.3.10-2 内燃叉车道主要技术指标
技术指标名称 | 单位 | 指标 |
≤3t叉车 | 5t叉车 |
计算行车速度 | km/h | 15 | 15 |
单车道路面宽度led数码管显示屏 | m | 2.5 | 3.5 |
双车道路面宽度 | m | 4 | 6 |
路面内边缘最小转弯半径 | m | 6 | 8 |
停车视距 | m | 15 | 15 |
会车视距 | m | 30 | 30 |
最大纵坡 | % | 8 | 8 |
竖曲线最小半径 | m | 100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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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当场地条件困难时,表列路面内边缘最小转弯半径可减少2m。
②行驶5t以上叉车或侧向叉车时,道路主要技术指标,应按其主要技术性能确定。
③除车间引道外,在道路纵坡变更处的相邻两个坡度代数差大于2%时,应设置竖曲线。
第2.3.11条 大、中型厂的主、次干道,当人流集中、采用混合交通影响行人安全时,应设置人行道。经常通过行人而无道路的地方,亦应设置人行道。
沿主干道设置的人行道宽度,可采用1.5m;其它的人行道宽度,不宜小于0.75。当人行道宽度超过1.5m时,宜按0.5m的倍数递增。
干道两侧人行道的纵坡,可与干道的纵坡相同。当人行道的纵坡大于8%时,宜设置粗糙面层或踏步。人行道的危险地段,应设置栏杆。
人行道的横坡,宜采用1~2%。
人行道边缘至屋面为无组织排水的建筑物外墙最小净距,可采用1.5m;人行道边缘至屋面为有组织排水的建筑物外墙最小净距,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以下内容摘自《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 4387-2008):
5.4道口
5.4.1新建厂的铁路线路与道路交叉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设置立体交叉:
a)受地形等条件限制,采用平面交叉危机行车安全时;
b)当昼间12h双向换算标准载重汽车超过1400辆和昼间12h火车通过道口封闭时间超过1h,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
c)经常运送特种货物确有特殊需要时。
现有工厂符合上述情况和事故多发的道口,应逐步改造为立体交叉,不能设置立体交叉时,对人流量和高峰小时人流量较大的道口,应设置人行天桥或地道,并附设引导栏杆。
5.4.2新建、改建、扩建工厂道口位置的选择和铺设,以及现有工厂道口的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应设在瞭望条件好的地点,道口视距应符合7.3.1的规定,围墙、临时建(构)筑物、绿化物和堆积等不得影响行车瞭望视线。
b)不应设置在铁路线、道岔区和调车作业繁忙的线路上。
c)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一般设计为正交,如受地形限制必须斜交时,其交叉角一般不小于45º,特别困难时,其交叉角可以适当减小。
d)道口两侧的道路,从钢轨外侧算起,各应有不小于16m(不包括竖曲线部分长度)的水平路段。当受地形等条件限制时,可采用纵坡不大于2%的平缓路段。连接水平部分路段或平缓路段的道路纵坡,不宜大于3%,困难地段不应大于5%。
e)timev道口应进行铺砌,铺面宽度一般与相交道路的路基同宽。设有人行道的道路,道口的铺面宽度应包括人行道的宽度。道路拓宽、改建时,道口铺面应同时拓宽。道口的铺面长度应延至钢轨外侧0.5~2m。
f)通行自行车较多的道口,其交叉角小于45 º时,应加宽铺砌道口地段的路面。
6厂内道路
6.1.1厂内道路的平纵断面设计应符合GBJ 22《厂矿道路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并应经常保持路面整洁、路基稳固、边坡整齐、排水良好,并应有完好的照明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