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产品外观检验标准

珠海保税区光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表格号 :QF-ADM0016
版本号 :A3
文件号:文件名:机械产品外观检验标准版本:生效日期:SQC183A0
制订:
审核:批准:
彭公全
一.目的:
1.建立机械产品外观质量标准,规范各部门的质量检验;
2.本规范未列举之规格项目,除满足图纸  /Spec  要求外,还应满足相关的行业标准  / 规范等要求,如:
MIL-G-45204C,Type 3 ,Grade A;镀金规范;
MIL-C-26074E,无电解镀镍规范;
MIL-A-8625F-1993 , Type  Ⅱ,Class 2;阳极氧化规范;
瞬态电压抑制器GES133,光联喷砂规范。
二. 适用范围:
1.本文适用于光联公司所有机械产品的装配生产及验收;
2.外购件的验收同样适用本标准。当某外购件不属于光联公司专用型号时,也可按供应商的质量标准对
其进行验收,具体要求应参照相应的采购协议及质量保证协议等说明。
三. 标准引用顺序
本标准若与其它规范相冲突时, 依据顺序如下:
(1)订购单及临时工程变更通知;
(2)本公司所提供之制作图纸;
(4)本标准。
(5)行业规范 / 标准。
四. 术语和定义:
4.1 Ⅰ级:适用于质量要求高的表面,为客户正常操作时直接看到的表面。例:产品的外前部,顶部,控
制面板等表面。
4.2  Ⅱ级:适用质量要求良好的表面,为客户正常操作不易看到或客户装机或维修时才看到的表面。例:
产品侧面、后面、底面等。
4.3Ⅲ级:适用于质量要求一般不作装饰用的表面。例:内部面板、内部夹具、标签遮盖的局部区域、用
于盘盒内的产品等。
4.4金属表面:包括电镀、氧化、钝化以及金属加工面等表现为金属质感的表面。
4.5金属加工面:金属材料直接加工成型未经电镀、氧化、喷涂等处理的表面
4.6拉丝面:是一种砂带磨削加工,通过砂带对金属表面进行磨削加工,去除金属表面缺陷,并形成具有
带通滤波器一定粗糙度、纹路均匀的装饰表面。
4.7基材花斑:电镀或氧化前因基体材料腐蚀、或者材料中的杂质、或者材料微孔等原因所造成的、与周
围材质表面形成不同光泽或粗糙度的斑块状花纹外观。
4.8掉:当用白无尘纸蘸酒精擦拭产品表面时,白无尘纸上残留有氧化层的颜或其它颜。
4.9弧形纹:因机械加工原因或喷砂不均匀而在产品表面留下的圆弧状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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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露白:没有膜层(如氧化层、金层、涂层以及钝化膜等),而直接可看见基材。
4.11  镀前划痕:指电镀或氧化之前因操作不当、或对明显缺陷进行粗打磨等人为造成的基体材料上的划伤
或局部磨擦痕迹,一般呈细线型。
4.12  浅划痕:膜层表面划伤,但未伤及底层(即底层未暴露);对无膜层表面则为:目测不明显、手指
甲触摸无凹凸感、未伤及材料本体的伤痕。
4.13 深划痕:表面膜层划伤,且已伤及底层(即底层已暴露出来);对无膜层表面则为:目测明显、手指甲触摸
有凹凸感、伤及材料本体的伤痕。
盲源分离
4.14  凹坑:由于基体材料缺陷、或在加工过程中操作不当等原因而在材料表面留下的小坑状痕迹。
4.15  凹凸痕:因基材受撞击或校形不良等而呈现出的明显变形、凹凸不平整的现象,手摸时有不平感觉。
4.16  抛光区:对基材上的腐蚀、划伤、焊接区、铆接区等部位进行机械打磨抛光后表现出的局部高光泽、
光亮区域。
4.17  缺口:因包装运输不当、硬物碰撞或产品掉地等造成的边角损伤。
4.18 水印:机械加工、电镀或氧化后因清洗水未及时干燥或干燥不彻底所形成的斑纹、印迹;且用水或酒
精擦拭不掉。
4.19  水纹:塑胶或压铸件成形时,熔体流动产生的可见条纹。
4.20  缩水:因材料、工艺等原因使塑胶或压铸件表面出现凹陷的收缩现象。
4.21  气泡:指塑胶件因工艺原因内部出现的可见空气泡。
4.22  鼓包:因机械加工、电镀、喷涂不当或原料应力问题等原因,造成膜层局部凸起而引起脱落/ 损坏。4.23  砂眼:塑胶或压铸件表面的疏松针孔;以及因材料或喷砂原因导致金属表面留下的疏松针孔。
4.24  披锋:压铸或塑胶件上浇口残留物取掉后的毛刺。
4.25 局部无膜层:指金属表面因电镀 / 氧化工艺的局限而在凹槽内、深孔内、折弯内角等低电位区出现膜层未电
镀上的现象。
4.26  修补:因膜层损伤而用涂料所作的局部遮盖。
4.27  多余膜层:于不需要或不想要的位置也有膜层。
4.28  雾状:镀铬、镀镍表面或透明塑胶表面上的模糊、不清晰、不光亮以及镀金表面的刮花现象。
4.29  异物:由材料、模具、环境或机器设备中的灰尘、夹杂物、污物等影响而形成的与表面不同的斑点。
4.30  颗粒:因材料杂质或外来物(如焊渣等)的影响而在表面形成的、颜与正常表面一致的凸起现象。
4.31  挂具印:指电镀、氧化、或喷涂等表面处理生产过程中,因装挂用辅助工具的遮挡而使其与零件相接
触的部位局部无膜层的现象。
4.32  图文损伤:印刷图文因局部脱落或擦伤、附着不良、污染等所造成的图形、字迹不完整不清晰现象。
4.33  毛刺 / 尖锐边角:与图纸要求不符或喷砂方法不当等原因而形成的。
4.34  喷砂粗细不均:砂粒规格不符、材料规格不符或氧化时间控制不当等造成的产品表面砂粒粗细不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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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  锈斑:因膜层损伤或清洗方法不当造成产品表面生锈或残留有锈渍。
五、检验环境及方法:
5.1 需要冷光源白水平放置荧光灯,强度不低于85 英尺烛光 (1英尺烛光=10.76Lux,本公司检验时可直接
d1秒将产品放在工作台上的日光灯下方即可,强度约为900~1200Lux),要求检验者的校正视力不低于  1.2 ,且在检验过程中戴干净的白手套/ 指套。
5.2目视检验角度必须在30-90  度的范围内,且须特别注意45 度时外观状况。
光线来源
光线来源
目检范围
目检范围
30 ~ 90 °
30 ~ 90 °
45 °
45°
30°
5.3 检验距离及时间见表  1:
表面等级检测距离检测时间
I 级600mm 5~10 秒
Ⅱ级900mm 5~10 秒
Ⅲ级1200mm 3~5 秒
5.4 检查步骤:先根据表面等级在不同距离下目检,如没有发现缺陷,则外观合格;如发现缺陷,则测量其大
小,然后按对应要求来判定其是否合格。
5.5检查时,每一表面按其面积或该表面最大外形尺寸划分为不同大小类别,当有两个条件满足时、以大的一
类为准。表面大小划分标准如表2。当缺陷所在的检测面尺寸超过表  2 中对应的最大一类时,则将该面划分为几个这样的最大面对待,且划分方法应保持同一种方式(即始终按面积分,或始终按外形尺寸分)。
表2:表面大小类别划分
表面大小
划分标准
按面积按最大外形尺寸
小检测面积≤ 3200 mm2 最大尺寸≤ 100 mm
离合器盘2
100<最大尺寸≤ 400 mm 3200<检测面积≤ 36000 mm
大36000<检测面积≤ 97200 mm 2 400<最大尺寸≤ 1000 mm
六、对外观的技术要求:
6.1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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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原则:产品外观应美观,单独一零/部件的整体视觉效果不能受到破坏,不会给人以劣质产品的印象。
生产者应认真操作、严格控制产品质量,避免在生产过程中出现对各种表面的损伤。如果发现某一缺陷
具有批量性或大面积,即便此缺陷属于“可接受”范围,也可以对则该产品不予接收。
6.1.2底与盖配合时应松紧适宜(间隙配合),其配合间隙以≤ 0.5mm为限(钣金件以≤ 0.8mm为限),且在
圆弧角配合处应满足内 R小外 R大的规则,以便于装配;
6.1.3丝印/Laser Mark/Label等字符原则上应清晰,易于辨认,且不能有明显划痕、不连续或断线等不良,
其限定标准详见表3,且在外部表面上的印刷图文周围10mm范围内不允许有任何表面缺陷(管状除
外)。其它按表 4 执行;
6.1.4各等级每一面上表面缺陷的限定标准详见表4。
6.1.5有签样或图纸上有特殊要求的零部件,其对应的缺陷优先按其样板或技术要求的标准进行判断。其它
结构件表面缺陷的程度不能超出表 4的要求,否则为不合格。表4中未包括的缺陷均属于不允许范围(但符合零件状态标准的除外)。
(注:表 4中所列的缺陷个数当在每一表面上超过2个时,每2个缺陷之间的距离必须大于10mm,否则视为同一缺陷,面积以其总和计。)
6.1.6对于颜、光泽和纹理,按Oplink图纸/工艺规范等要求进行控制:A、颜测量以CIE Lab为单
位,测量器光源调节为 D65,最大可接受颜差异为△ 1.0 ,且喷砂粗细应均匀,方向应一致;实际检验
时可与标准板 / 样板比对,以无明显差异为限; B、表面粗糙度应符合图纸要求,如需表面处理的(如
氧化、镀金、喷涂等),处理后应无明显可见的弧形纹; C、表面打磨方向应与材料纹理保持一致,且尽
量沿长方向打磨 / 拉丝(管状打标产品外圆应采用无心磨工艺,以目视看不到材料纹理并无明显
划伤或损坏为限,从而便于Laser Mark )。
6.1.7特殊装饰表面应在相应的零件图纸中(或以签样的形式)规定是否允许表面缺陷、包括是否允许折弯
模具压痕等。
6.2  加工工艺原因导致的问题
6.2.1拉丝或喷砂后再进行折弯,容易在折弯变形部位出现裂纹。应控制裂纹深度,必要时以签样标准加以
限制。
6.2.2拉丝或喷砂表面经压铆后在压铆区域出现纹理、光泽不完全一致的现象(装饰纹被压平或有压过痕
迹),可以接受。
6.2.3 对于在压铆、焊接的背面所呈现出的轻微凹凸痕迹,属于正常的加工痕;但在要求较高装饰性的表面
(如喷有机涂层的外部表面)应加以适当的掩饰处理。
6.2.4 镀锌(彩锌、黑锌或白锌)零件先电镀后压铆时,压铆区的电镀层外观在颜或光泽上有变化、但镀
层及钝化膜无损伤,不作为缺陷。若钝化膜有损伤,可对损伤部位进行涂漆(金)修补,该修补不
受表 4  的面积限制。
6.2.5 对于机械加工过程中形成的正常模具压印,不属于缺陷;但必须保证其与零件边缘轮廓平行或者具
有一定的规律性。
6.2.6 冲压过程中产生的接刀痕,只要符合安全和尺寸规定,即可接受。
6.2.7 带有盲孔、或者较深通孔的零件进行电镀或喷涂时,孔内较难镀(喷)上。因此允许在孔内部、深
度大于孔半径的区域没有膜层,但可以涂上油漆(或其它类似的有保护作用的干膜涂料)加以保护,
不允许有可见的腐蚀物(同时需注意满足尺寸要求)。
6.2.8 表面处理时的挂具印应安排在Ⅲ级表面。对于只有Ⅰ级表面或无Ⅲ级表面的零件,其挂具印应位于边
角位置,并要求其大小控制在S  ≤2.0  且 P  ≤4 (S 及P 的含义见表 4  )。
6.3  材料缺陷导致的问题
6.3.1  由于原材料制造原因,铝制零件有时会在化学处理后、在表面呈现出粗晶组织现象(如斑纹状态)。
这种缺陷不允许出现在面板类零件等外部表面,但可用于其它表面(前提是该材料的其它性能符合相
关技术要求,如化学成份、机械性能等,而且花纹应比较均匀)。但若是批量性,则按 6.1.1 条规定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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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由电镀锌板或电镀锡板(马口铁)制作的零件,在其切口断面会出现锈迹。只要这种锈蚀现象只发
生在断面上、而没有延伸到平板面区域,且呈零星点状、不成片,则认为可接受。
6.3.3镀锌钢板在折弯时出现的压痕处膜层损伤,只允许出现在内部表面。
6.4  缺陷的改善
6.4.1 对于基材花斑、或镀前划痕、或者焊接后的表面不平整等,均可以采取打磨抛光的方式加以去除,但
抛光区不能留下有深度感的打磨条纹(即应采用较细的磨料,表面粗糙度 Ra 低于 1.0 μm),且打磨
后的基材必须符合零件尺寸要求。因抛光区的光泽与周围区域不同,对同一表面上抛光区的面积和数
量限制如表 4 ;当超出表 4 限制时,应对整个表面进行抛光处理以使该表面光泽基本均匀一致,同
时也应满足本文  6.1.1  条的原则:不能在整个表面布满了小面积的抛光区。
6.4.2 表面缺陷的消除可采取拉丝或喷砂的方法加以补救。但要求拉丝或喷砂后整个表面纹路均匀,所形成
的表面粗糙度  Ra  不大于 1.0  μm(建议:拉丝用的砂带型号最终为  400 目以细)。其它要求不变。
(注意:本文中其它地方所提到的“喷砂”和“拉丝”,不包括本节所述的情况。)
6.5  特殊情况
螺纹脂6.5.1当型材棱边有磕碰凹痕时,在A级表面上,正视其磕碰凹痕深度不能超过0.7 mm  (如图 1),宽度
不限;数量每条边不多于2处。
图2:棱边上的磕碰凹痕
6.5.2 无氧化处理的铝表面上的划痕,均当作“镀前划痕”  对待。
6.5.3 当用数控冲床进行加工时,由于机床台面对板材的磨擦作用会出现一些轻微的磨擦痕,即外观上此种
擦痕较宽,无凹入感。此类极轻微的擦痕可以出现在内部表面上、不受表  4  限制。
6.5.4 螺钉头上若出现槽口明显变形、或表面膜层破损,均不允许。若槽口边缘出现的轻微毛刺,在外部表
面上、不允许;在其它表面,以目视没有明显的变形、或突起、或膜层脱落等缺陷为限。
6.5.5 螺钉头原则上不允许高出盖子表面,即螺钉头与盖子表面平齐或略低于表面≤0.5mm为限。但以下情
况特殊: A、在Ⅲ级面上以不影响使用为限;  B、盖板厚度≤ 1.0mm且客户没有明确要求时,螺钉头高
出盖子表面以≤ 0.3mm为限。
6.5.6 对无凹入感的镀前划痕,当其与轮廓边平行者,允许L ≤300 且 P ≤2。( L 及 P  的含义见表 4 )
表 3 丝印/Laser Mark/Label 等字符判定标准:
A、可接收:印字应清晰,端正,易辨认字体,印字方向/ 位置正确,印字必须通过IPA 为溶剂的印字恒
久性测试( Label  打印的字符除外);
B、拒收:印字不清晰,不易辨认字体,印字方向/ 位置不正确,印字明显歪斜、偏位,明显划痕、断线,印
字没有通过 IPA 为溶剂的印字恒久性测试( Label 打印的字符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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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1:59:3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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