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_2017年解读一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解读一
本人从事暖通设计十多年,根据新的标准及结合工程实际对标准进行解读,与大家共同探讨,不足之处往指正。《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下文中简称为《标准》。2018.8.12
1. 《标准》3.1.3中的第2条当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口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当机械加压送风口未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解读:当楼梯间采用自然通风系统时需满足前室的加压送风口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上,送风口设置在顶部是想形成风幕隔断烟气,设在在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上是想通过送风阻止烟气侵入前室,这个前室入口是指从走道或房间进入前室的那个口,而不是从前室进入楼梯间那个口,这个住宅较难满足,一方面有的住宅开向前室的门多,另一方面住宅层高小于3m而不能设置顶送式风口,所以不满足上述条件的楼梯间也需加压送风。
2. 《标准》3.1.4储酒罐建筑地下部分的防烟楼梯间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当无自然通风条件或自然通风不符合要求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解读:这条有别于之前的做法,只防烟楼梯间加压送风,在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的墙上加余压阀的做法不适用于地下了。因此强调了地下部分的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也需加压送风。
3. 《标准》3.1.5中的第1条当采用独立前室且其仅有一个门与走道或房间相通时,可仅在楼梯间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独立前室有多个门时,楼梯间、独立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解读:住宅的前室一般是一个以上的户门不满足此条,所以前室也得加压送风而不能采用之前的通过余压阀向前室送风。
4. 《标准》3.1.5中的第2条和第3  当采用合用前室时,楼梯间、合用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采用剪刀楼梯时,其两个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
解读:下图这种做法均不适用于以上两条,即不能采用通过余压
阀向前室送风,这样就增加了竖井面积。
5. 《标准》3.1.6中的当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封闭楼梯间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且地下仅为一层时,可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首层应设置有面积不小于1.2的可开启外窗或直通室外的疏散门。
解读:这个比之前规范更细化了,只有地下一层的楼梯间可采用开门或开窗的方式就不需要做机械加压送风来防烟了,门或窗面积不小于1.2
6. 过氧化氢浓度测定《标准》3.1.7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场所,楼梯间应设置常开风口,前室应设置常闭风口;火灾时其联动开启方式应符合标准第5.1.3条规定。
解读:楼梯间的风口之前有的做成自垂百叶风口,这个阻力较大而且不能调节风量,造成送风不均匀,影响防烟效果,经过实践发现还是得做成常开风口合适,风口为双层百叶或带风量调节阀的单层百叶。前室《标准》要求做成常闭风口那对于只有三层及以下的前室能否做成常开百叶风口呢?笔者认为常开百叶风口没有手动开启功能这样就不符合《标准》保护架3.3.65.1.3中的要求。
7. 《标准》3.2.1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
小于1.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当建筑高度大于10m 时,尚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布置间距不大于3层。
解读:这条要求最高部位设置不小于1.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是为了防止其他窗户排烟失效而设置的最后一道保障,主要是针对地上楼梯间,地下楼梯间参照《标准》3.1.6条。
8. 《标准》3.2.4可开启外窗应方便直接开启,设置在高处不便于直接开启的可开启外窗应在距地面高度为1.3~1.5m的位置设置手动开启装置。
解读:电动开启装置主要是成本高且接入消防系统控制较复杂,目前市场上手动开窗装置技术成熟且成本低,《标准》要求设置手动开启装置符合实际需要,施工图中需注明手动开启装置的设置高度。
9. 《标准》3.3.1建筑高度大于100的建筑,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每段高度不应超过100m
解读:对于住宅建筑地上30多层地下三层的系统需要地上地下分设加压送风系统,方案阶段需考虑屋面送风机房面积,屋面设备用房面积超过屋面面积的1/4就要计入建筑层数。
10. 《标准》3.3.2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应分别设置送风井(管)道,送风口(阀)和送风机。
解读:这条是为了在《标准》要求加压风机设机房后防止有的为了省机房和竖井面积会把楼梯间及其前室的加压送风系统合并。
11. 《标准》3.3.3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cofdm50m的建筑,当楼梯间设置加压送风井(管)道确有困难时,楼梯间可采用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并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建筑,应采用楼梯间两点部位送风的方式,送风口之间距离不宜小于建筑高度的1/22.送风量应按计算值或本标准第3.4.2条规定的送风量增加20%3.加压送风口不宜设在影响人员疏散的部位。
解读:满足本条要求的楼梯间可屋面或地下设加压风机房,直接送到楼梯间,但风量需增加而且需考虑送风口最好别影响人员疏散。
12. 《标准》3.3.4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楼梯间的地上部分与地下部分,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当受建筑条件限制,且地下部分为汽车库或设备用房时,可共用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按本标准第nbva3.4.5条的规定分别计算地上、地下部分的加压送风量,相加后作为共用加压送风系统风量;2.应采取有效措施分别满足地上、地下部分的送风量的要求。
解读:住宅建筑地下大都为储藏室,不满足此条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要求,地上地下需分别设置独立的加压送风系统,对于公建满足地下部分为汽车库或设备用房时,可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风量需叠加且风口采用双层百叶或带调节阀的单层百叶。
13. 《标准》3.3.5送风机的进风口应直通室外,且应采取防止烟气被吸入的措施,送风机的进风口不应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设在同一面上。当确有困难时,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应分开布置,且竖向布置时,送风机的进风口应设置在排烟出口的下方,其两者边缘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m,水平布置时,两者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送风机应设在专用机房内,送风机房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卫星星历的规定。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4:06:0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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