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思想、器物——地方少数民族法律文化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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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族法律思想文化
法律思想是人们通过对法律性质、作用、特征等问题的思考,表明自己的态度、观点和看法。与制度文化不同的是,社会上不同阶级,同一阶级中的不同阶层可能有不同的法律思想。历史上,少数民族的法律思想也非常丰富,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不同时期各民族统治阶级中君主、将相的法律思想,如拓跋硅、拓跋宏、松赞干布、赤松德赞、完颜雍、李元昊、成吉思汗、忽必烈、耶律楚才、康熙、乾隆等,这些人物在民族政权建立和政治统治过程中,对法的性质、作用等进行实用的思考,并将其运用到具体统治实践中。松赞干布在谈到制定吐蕃法的目的时就明确指出:“其制法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王族的利益。”“如无法律则罪恶蜂起,我的子孙及尚论(贵族)等人势将沦于困难,故当制法。”《松赞干布遗训》阐明吐蕃法代表贵族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本质。
二是少数民族宗教上层、学者、思想家作品中的法律思想,在他们的作品中也包含着大量的法律思想精华。如敦煌古藏文文书《礼仪问答写卷》,是以兄弟问答的形式阐发对道德、法律的思考,思想博
直播app推广大精深,被称为藏族之“《论语》”。其中,第2问:“无论何时,国王之律令,应使百姓生命与国家社稷二者安稳,事事皆有法度为是。若与此相违,以友为敌,以王作靠山(王言代替律令),则无人不骄横,而争辩不休,无公理……岂能稳固?”旧J123又如,西藏喃厮罗时期的《萨迦格言》,作者萨班・贡葛坚赞,在政治上提出施仁政、反暴虐,经济上提倡轻徭薄赋、休养生息,在法律上反对暴刑、提倡宽简,与同时期汉族思想家的思想相比毫不逊。
三是少数民族普通百姓的法律观念、法律意识。由于少数民族统治阶级对文化知识的垄断,少数民族百姓的文化水平普遍不高。西南的一些民族历史上就没有文字,有的民族解放后才创制文字。在没有文字传承或文字传承功能不强的民族中,口承文化则特别丰富,这主要通过各民族丰富的神话、诗歌、故事、格言、谚语等具有口头传承的形式体现出来。这些世代相承、口耳相传、常诵不断的口承文化的一些内容是少数民族法律观念的形成、法律意识培养的关键。在各民族中,有关法律的诗歌、格言、谚语人人能诵、张口即来,并化一40~为人们行动准则和行为规范。比如彝族诗歌:“姑婊亲事成,柏树开花了,花开在舅家,泉水流不尽。”L9J238表明西南一些民族中盛行的“姑舅表婚”习俗。彝族谚语:“奴隶作恶沉水底,黑彝作恶掉路旁。”体现了彝族奴隶和贵族在死刑执行方式上的不平等。又如藏族谚语:“没有自然的法则,哪有人的法规。”体现了古朴的“自然法”思想;“执法如山的法庭中,有闻听和诉说的时间。”¨0j5表明对百姓诉讼权利的保护。
在文字的传承功能不强的一些西南少数民族中有着独特的“普法”方式,由作为各民族中的知识分子“巫
师”承担这项工作。比如景颇族巫师“斋瓦”在族人举行婚礼时,要向全体族员讲述《创世纪》和“洪水神话”,把人类蒙昧记忆中兄妹结婚解释为洪水余生,迫不得已而为之,是为了不使人类灭绝,由神意决定的。目的在于以祖训的方式告诉人们“同族不婚”,实行氏族外婚,倡导姑舅表婚,反对姨表婚。与古代汉族习俗不同的是,在西南地区母系家族彩比较浓厚的民族中,姨表兄弟妹属于同一氏族,他们之间的婚姻在禁止之例。
三、民族器物法律文化
在各民族长期的生产和生活中无时无刻不与器物发生联系,与法律生活紧密联系的器物就是法律器物。这些器物形成的原因、样态、功能等属于法律器物文化研究的范围。试从中原王朝法律器物文化分类,大体有以下几种:1.承载器物文化,如古代作为法律载体的甲骨、金鼎、石碑。2.服饰器物文化,古代司法官的服装、饰物及功能。3.官廷器物文化,各级衙门的布局和结构,如职能部门、监狱的处所,仪仗的摆设等。4.审判与刑罚器物文化,古代与诉讼、审判、刑罚有关的物件,如“肺石”、“登闻鼓”及笞、杖等。5.观念器物文化,在人们头脑中就法的某些特征和功能定型化、理念化了的“法律器物”,如豸獬、雷公、秤戥、规矩、绳墨、网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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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存的少数民族承载器物以石牌、石碑为最多。如“石牌律”是广西瑶族的一种民间法律,是经过众议事会商定的维护生产和社会秩序的条文,多是镌刻在石板上,少量写在木板上或纸上的成文习惯法。
“石牌律”的名称,在瑶族的口语中有不同的称谓,有的叫“料令”,有的称“班律”或称“五料三朵”,有的称为“条规”或“规条”,有的
肉少了一块,就会自然想到以手是否被烫伤来判定谁是偷肉的人。久而久之,这种鉴别经验进一步定型化、神秘化,加进神的意志,这就是捞汤神判。
邓敏文先生认为,“捧铧”等可能比捞汤神判出现得早。在氏族部落成员们烧烤食物时,由于饥饿的驱使,有时难免会有人急不可待地伸手到火中去探取食物,结果手被火烧伤或被灼热的食物烫伤。由此人们逐渐形成一种思维定式,偷食者的手会被烫伤,以后这种感性经验逐步演化成检验偷食者的一种手段,这种手段被神秘化了以后即变成铁火神判的形式¨7J99。但笔者认为它也可能是捞汤神判的一种简化形式,考虑到各民族饮食传统中的“烧石入锅”的习惯及“盗”的字型文化含义,“捧石”可能是最早替代“捞汤”的一种神判形式,后来发展为“捧斧”、“捧铧”等。各民族神判活动中的法律器物文化值得深入研究。
在民族观念器物方面,由于少数民族普遍崇拜神灵,在他们的法意识中有很强的“神罚”因素,有时“畏神胜于畏法”。如云南勐腊县科木人根据习惯法对近亲结婚者举行一种带有耻辱惩戒性质的“同槽吃食”的仪式。举行这种仪式时,把糠和水倒进猪食槽里,命令犯禁男女学着猪叫,爬近猪槽就食。同时一个男子手提斧头从二人头上空劈过去,又有一个妇女提一桶水向他们泼去。上个世纪30年代该县
满囡养寨的扎罕与玉囡恋爱,因是堂兄妹关系,就是举行这种仪式后才结婚的¨8J97。如果对这个仪式中出现的三种器物的文化蕴意进行解释,其中“猪槽就食”意为堂兄妹结婚“猪狗不如”;中国很多民族发誓时往往以“若做坏事,雷公劈我”、“天打雷劈”等为最常见,仪式中的“斧劈”意味着已向雷神认错,请雷神以后不再劈他们;中国很多少数民族“洪水神话”都有
一42一一个大体相同的情节,即在洪水以前曾有人类,但由于“道德沦丧”,上天才发洪水,使人类灭绝,只剩一对兄妹或弟。推测仪式中的“泼水”意为已向龙王认错,以后龙王不再发洪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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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汤跃英文审校盂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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