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发布《船舶机电设备损坏事故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发布《船舶机电设备损坏事故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0.04.18
高纯三氧化钼【文 号】[90]交运字217号
【施行日期】1990.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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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交通部关于发布《船舶机电设备损坏事故管理办法》的通知
((90)交运字217号 1990年4月18日)
  现行的《水运、工程船舶机械设备损坏事故处理办法》和《沿海港口船舶机电设备损坏事故处理办法》是分别于一九八0年和一九八二年公布的。目前,我国的经济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运输能力有了很大增长,船舶也逐渐趋向大型化,原材料和船舶修理费大幅度上涨,上述两个办法中对机损事故等级的划分和损失金额的计算已不能反映实际情况。因此,经广泛征求航运单位和部分省市交通厅(局、委、办)、港务局意见后,制定了《船舶机电设备损坏事故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旋挖钻机工法网附:  运输、港口船舶机电设备损坏事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运输船舶和港口工作船舶(以下简称船舶)机电设备的管理,确保船舶机电设备的安全运转,预防和减少事故,避免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交通系统运输船舶和港口工作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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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交通部运输管理司负责部属及双重领导港航单位运输、港口船舶机电设备损坏事故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负责地方港航单位运输、港口船舶机电设备损坏事故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机损事故的分类及等级
  第四条 船舶机电设备(除通信导航设备外)发生损坏并造成经济损失的,为机损事故。
  第五条 机损事故分为船员责任事故和非船员责任事故。
  船员责任事故是指由于船员违反劳动纪律或违反操作规程、对机电设备管理使用不当、不按预防检修要求进行检修、疏于保养、自修质量不良、使用燃油润滑油(脂)规格品种不符合规定等造成的机损事故。
  非船员责任事故是指由于厂(站)违反工艺操作规程、施工修理和装配不当、新造或新换的机件或设备的材料和成份不合要求、设计上存在错误、自然磨损腐蚀、已经发现但事先无条件修换等原因造成的机损事故,以及港口工人违章操作及不可抗拒等原因造成的机损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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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船舶机损事故按其直接经济损失及人身伤亡情况,分为一般事故、大事故和重大事故。小于一般事故的为轻微事故。
  机损事故的等级按《运输、港口船舶机损事故等级标准(一)》(附表一)确定。机损事故造成一至二人死亡的属大事故,造成三人以上死亡的属重大事故。
第三章 机损事故损失计算
  第七条 机损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包括:
  一、修复被损坏的机电设备所需修理费、备件费等。
  二、因机损事故而导致的船舶检验费、潜水检查费、打捞费、拖带费(施救费)、清舱除气费、洗炉费、事故处理费等。
  三、因机损导致海损引起的一切费用。
  第八条 机损事故分档按主机的出厂铭牌或说明书标定的功率即千瓦(马力)计算,不论单主机或主机船舶,均按船舶主推进装置的总功率即千瓦(马力)计算。
第四章 机损事故报告统计
  第九条 船舶发生机损事故,值班人员必须立即报告有关人员及轮机长(大副),并转报船长。
  第十条 船舶发生大事故、重大事故,船长应尽快将情况报告船舶所属单位的机务与调度部门。船舶所属单位应在接到报告后二十四小时内报告上级主管部门,转报交通部。
  第十一条 船舶机损事故发生后,不论其性质属于船员责任事故或非船员责任事故,国际航行船舶应在事故发生后四十五天之内,国内航行船舶应在事故发生后十五天之内,向主管机务部门提交经船长签字的船舶机电设备损坏事故报告。
  第十二条 因船舶机损而造成的海损事故,或因海损而造成的机损事故,均应填写船舶机电设备损坏事故报告,报送船舶所属企业的海(航)监主管部门及有关的港务监督部门。
  因船舶机损导致的海损,作为机损事故统计,事故等级按《运输、港口船舶机损事故等级标准(二)》(附表二)确定。但若低于标准(一)的等级时,则按标准(一)确定统计上报,就高不就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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