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再生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松原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12.11
【字 号】松政发〔2020〕16号
【施行日期】2020.12.11
混凝土模板【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资源
正文
 
松原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松原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松政发〔2020〕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松原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松原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1日
 
松原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强再生水利用管理,提高再生水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再生水利用的规划、建设、使用、运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水,是指污水经再生工艺净化处理后,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关水质标准,可以在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方面使用的非饮用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水利用设施,包括再生水厂、加压泵站、输配管网、供水机以及其他相关设施。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使用再生水的用户,是指从公共再生水利用设施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再生水利用工作的领导,将再生水利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快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促进再生水利用;鼓励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合理确定再生水利用的规模,制定促进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城镇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再生水利用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城镇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再生水利用纳入水资源的供需平衡体系,实行水资源统一配置。
  第九条 推进循环发展。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鼓励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油石化、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地中海果蝇
  促进再生水利用。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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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将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推进再生水利用公共管网及其他设施的投资建设,保障再生水的利用。
  第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鼓励、支持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第十二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地理、气候
特征,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设施的规模、布局、建设时序和建设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再生水利用设施专项规划由自然资源部门编制,应当依据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遵循因地制宜、集中利用为主、分散利用为辅的原则,并与城市开发建设、道路、绿地、水系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ext前端框架  第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合理确定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统筹安排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以及污泥处理处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调蓄和排放等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确保管网建设的系统性。
  第十五条 涉及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再生水专项规划要求建设,并报市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再生水建设规划一经批准公布,应当严格执行;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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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下列项目应当按照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和建设规范,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一)新建、改(扩)建的污水处理厂;
  (二)单体建筑面积超过二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
  (三)钢铁、火力发电、垃圾焚烧、化工等项目;
  (四)其他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的项目。
  第十七条 配套建设的再生水利用设施,其建设资金应当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共同出具隐蔽工程竣工报告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运营与维护
  第十九条 再生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再生水水质标准》等有关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城市再生水厂提供综合设计水质,用于多种用途时,个别水质要求更高的用户,可自行补充处理,直至达到使用要求,遵循“分质使用”原则。
  第二十条 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使用再生水:
  (一)城市绿化、道路清扫、建筑施工、公厕冲洗等用水;
  (二)冷却用水、洗涤用水、工艺用水等工业生产用水;
  (三)景观水体、湿地水体、河道湖泊生态补水等环境用水;
  (四)其他适宜使用再生水的。
  第二十一条 再生水用户内部再生水供水系统和自来水供水系统应当相互独立,再生水设
内红瞄准镜施和管线应当有明显标识,不得擅自改动使用性质,室外取水口应当有防护措施,保证用水安全。
  有特殊水质要求的,再生水用户应当根据再生水水质特点,制定相应的使用规程,采取必要的水质处理与维护措施,保证再生水使用安全。
  第二十二条 再生水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使用再生水的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再生水水费。
  再生水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结合再生水水质、用途等情况。具体标准由价格管理部门会同城市再生水主管部门、财政等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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