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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土豆削皮机【公布日期】2020.10.24
∙【字 号】郴政办发〔2020〕38号
蜂房哈夫尼菌∙【施行日期】2020.11.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耐高温盘根【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
正文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郴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郴政办发〔2020〕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长效连续捕鼠器
《郴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4日
郴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保障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排水管网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促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提高城市污水处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污水处理费是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的资金。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和自备水源,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排放污水、废水
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户),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本办法所称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是指收集、接纳、输送、处理、处置及利用城市污水设施的总称,包括接纳、输送城市污水的管网、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装置和处理污泥的相关设施等;城市排水管网是指汇集和排放城市污水、雨水的管道、沟(河)渠、泵站等设施所形成的网络系统。
第四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条 城市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运营服务费支付考核标准,负责提出运营服务费支付意见。
发改、财政、生态环境、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 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
第六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城市污水处理主管部门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根据污水处理设施新建、改建、扩建需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与维护成本、社会承受能力、财政收入状况以及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依法制定,按程序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上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制定和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应当依法举行价格听证会。
第七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根据用户实际用水量按月计征:
(一)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户,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未安装水表或水表损坏的,按技术推定法(管道流量×时间)核定水量;
(二)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已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计量设施(或水表)计量数据核定;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水表)的,按照水泵铭牌流量×24小时×30天×80%确定月用水量;既无水表计量又无水泵铭牌流量的按排水主管部门核定的用水量计算。
(三)对未安装水表的建筑施工用水,按照批准后的施工图建筑面积核定用水量;对建筑施工临时排水,根据水表显示的量值或水泵铭牌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水量,按征收标准足额交纳污水处理费。
第八条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户,其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城市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水费和城市污水处理费实行“一票制”,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代征的污水处理费应当单独核算,不得与城市供水水费或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混合核算。
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其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城市污水处理主管部门直接征收或者依法委托有关部门征收。
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代征手续费,由城市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与委托机构协商确定,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财政部门计提和拨付。
第九条 城市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当核实公共供水企业全年实际售水量,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对公共供水企业全年应缴污水处理费的汇算清缴工作。
对因用水户欠缴水费、公共供水企业核销坏账损失的水量,经城市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不计入公共供水企业全年实际应代征污水处理费的水量。
第十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批准减免或超标准收取城市污水处理费。对城镇五保户和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低保户,按相关优惠政策执行。
用户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自行处理后的污水经市有关部门检测确认,达到现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排入自然水体的,可免收城市污水处理费。仍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十一条 城市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当到同级财政部门领取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城市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及代征部门(机构)收取的污水处理费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同级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不缴。
第十二条 城市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当与代征部门(机构)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明确代征范围、费额、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和监管措施,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于每月终后10日内将上月代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及时全额缴入同级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并于每月15日前向财政部门和城市污水处理主管部门报送污水处理费征收报表。
第十四条 对因污水处理费征收不足无法保证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当地政府可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一定资金予以补贴。机器人模型制作
第三章 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使用
第十五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支、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