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4.02.14
【字 号】皖政[2004]12号
【施行日期】2004.02.14 域网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地铁门【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
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的实施意见
 (皖政[2004]1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城市污水处理事业,加快我省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步伐,提高城市污水处理能力和水平,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精神,现就全面推进我省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明确目标,加快推进污水处理产业化
  近几年来,我省加大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力度,城市污水治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总体上看,全省城市污水处理工作还存在许多问题,污水处理设施少,工艺单一,污水处理率偏低,新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周期长,建设和运行成本较高,管网建设不配套,管理体制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市场化运作的投融资体制尚未确立,污水处理收费不足以支持项目运行和还贷,以致水污染现象仍然严重,不能适应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按照“五个统筹”
的要求,站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水污染治理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正确处理保护环境与发展经济的关系,坚持经济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扎实做好城市污水处理工作。
  水污染治理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必须坚持不懈地推进。我省“十五”时期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目标是,到2005年,全省各市(包括县级市)至少应建成一座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率达到45%以上,50万人口以上城市污水处理率达60%以上,其中合肥市污水处理率达到70%以上;同时逐步提高县城镇污水处理率。为实现上述目标,必须大力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要转变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全部由政府投资、由国有企事业单位经营的观念,采取一切有利于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办法,鼓励各种投资主体积极参与,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城市污水处理投融资和运营管理体制,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运行管理市场化。
 
  二、改革体制,创新机制,为污水处理产业化创造条件
  加快建立厂网分开的管理运行体制。城市污水处理企业负责厂区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按照实际处理污水的数量多少和质量优劣取得投资回报;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筹资建设市区污水排放管网,并与城市污水处理企业厂区进水设施相联接,尽量保证应该处理的污水进入污水处理企业的处理设施,并以合同方式核定和及时足额向污水处理企业支付污水处理费。 
  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企业化。现有的城市污水处理厂要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在2004年底前全部改制为产权明晰、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新建城市污水处理厂,都必须通过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投资和运营主体,实行企业化经营。鼓励推行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一体化运作机制,积极探索城市给水、排水系统专业化管理的路子。污水处理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可以分离,鼓励各类企业通过招投标方式独资或合资承包经营城市污水处理厂,建立新的经营机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帮助企业妥善安置分流下岗人员。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污水处理厂通过经营权转让或资产拍卖所取得的资金收益,要优先用于城市污水管网建设。
  建立和完善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污水处理费是城市供水价格重要组成部分,推进水价体制改革,逐步建立有利于激励节约用水、科学完善的水价格形成机制。所有规划在“十五”期间新开工建设、并经批准立项的污水处理厂,所在城市(县城)都应按照规定开征污水处理费。
  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要以能够适应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基本需要来确定,有条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可适当考虑污水管网的建设和运营费用。目前城市污水处理费基本征收标准为:项目立项后生活用水0.30元/吨、工业用水0.35元/吨、经营服务业用水0.50元/吨;自项目开工建设之日起生活用水0.60元/吨、工业用水0.70元/吨、经营服务业用水1.00元/吨。
  各地应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状况、污水处理厂运行成本以及用户的承受能力,按不低于上述标准的原则,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辖区内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各市自开征污水处理费起,必须在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并投入使用;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建成投入使用的,所收费用必须全部上缴本级财政。所有污水处理费都要专项用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维护和运营,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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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化城市污水处理费征管。凡是使用公共供水的,由供水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使用自备水源的,由市、县政府确定收取办法。征收单位必须按月将污水处理费划入财政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或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对确有困难的单位和个人,经当地政府批准可减交或缓交,但不得免交。因减交的污水处理费而造成污水处理项目建设资金缺口或营运收入减少部分由当地政府弥补。收取污水处理费后,取消在排水环节征收的建设费、运行费、增容费和建设基金等,环保部门不再向排入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单位征收排污费,同时取消建设部门征收的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向城镇排水系统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使用自备水的),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企业向城市排水系统排放的污水必须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或其他相应的标准。企业有自建的污水处理设施,自行处理达到国家标准,再排入城市排水系统的,污水处理费可酌情减收。污水处理企业要按省环保部门会同省建设、计划等有关部门核定的收水量运行,对达不到核定收水量要求的,其不足部分按未达标对待,由当地环保部门依据《排污费征收管理条例》向污水处理企业征收超标排污费。
耐高温深井泵  建立多元化筹资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多渠道筹集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资金,鼓励境内外企业及社会力量按国家有关规定,采取集资、合资、融资、BOT、TOT等多种方式
投资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努力增加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提高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投入的比例。积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建设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原则,其产权归投资者所有,通过收取污水处理费偿还投资款和贷款,保证投资者的投资回报。
sdram控制器  三、政策扶持,市场引导,完善城市污水处理基础设施
  各地要按照城市总体建设规划要求制定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推进城市污水处理的集约化,搞好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布局。城市新建小区的污水应排入城市污水管网实行集中处理,在城市污水管网无法到达的地区应建设独立的污水处理设施。
  通过政府资金引导社会资金增加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投入。各级政府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要有一定比例用于污水管网建设和对城市污水处理运营费用不足的补偿,要根据财力状况对市场化、产业化运作的城市污水处理工程予以补助或奖励。为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当地政府可按略高于同期银行长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设定投资回报率,并根据项目规模测算城市污水处理厂总体运营费用参考值,以该参考值作为向社会投资者招标标底的上限,连同项目建设和运营的其他条件向社会公开发布,通过公开招标择
硬件监控优选择投资者和运营企业;政府收取污水处理费,根据法定监测的实际污水处理量支付给通过公开招投标取得投资或运营资格的业主。污水处理运营费用因客观原因发生变化时,当地政府和投资运营业主可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协商,并合理予以调整。投资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项目资本金应占总投资的20%以上,经营期限不超过30年。获得城市污水处理厂承包运营资格的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技术人员,其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
  制定鼓励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经营的政策措施。今后凡未按规定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城市污水处理项目,计划部门不得批准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凡未实行企业化运作的城市污水处理项目,政府主管部门不得安排国债资金、政府担保的国外贷款和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等。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比照省重点建设项目,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当地政府对新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应采取行政划拨方式提供项目建设用地;省有关部门在土地征(使)用的有关收费方面应按规定给予优惠。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用电价格应予优惠,按其电压等级执行相应的大工业或非普工业用电价格。各级政府可用污水处理费收费权抵押贷款,筹措部分城市污水管网建设、改造资金,但要以当地政府的偿还能力为基础,合理控制债务风险。城市污水处理厂上缴的地方收益部分,当地政府应用于城市污水管网的建设和维护。今后凡是未按产业化要求进行建设和运营的城市污水处理厂不得
享受本规定赋予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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