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清单

反“三违”专项活动
2.3.1 “三违”的定义
“违章指挥”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制度和有关规定指挥生产的行为。
“违章作业”是指现场操作员工违反劳动生产岗位的安全规章制度的作业行为。
“违反劳动纪律”是指员工违反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规则和劳动秩序,即违反单位为形成和维持生产经营秩序、保证劳动合同得以履行,以及与劳动、工作紧密相关的其他过程中必须共同遵守的规则。
2.3.2 “三违”的类型
按照危害程度,“三违”划分为三类:即轻微“三违”、一般“三违”、严重“三违”。
轻微“三违”:是指违章行为尽管不可能对他人、自己、设备或财产等造成较大伤害或损害,但可能造成轻微的伤害或损害。
一般“三违”:是指违章行为可能对他人、自己、设备或财产等造成一定伤害或损害。
严重“三违”:是指违章行为可能对他人、自己、设备或财产等造成严重伤害或损害,且违章人作为前已知道或应该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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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三违”人员的处罚标准
轻微“三违”:警告、考核100元;
一般“三违”:教育、考核50元;
严重“三违”:教育、考核30元以上,同时对车间、部门、科室负责人按照考核标准执行。
2.3.4 凡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严重“三违”:
1. 盗窃、破坏公司公共财物;
2 .酒后上岗;
3. 工作中擅自串岗、聚岗、替岗、脱岗;
4. 上班时间睡岗;
5. 厂区内打架斗殴;
6.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情况;
7. 不服从管理,殴打、谩骂正常行使职责的管理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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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不情愿接受检查或躲避检查;
9. 液压系统、润滑系统换油时随意乱倒;
10. 非特种岗位人员动用特种设备;
11. 未经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并考试不合格就安排上岗作业;
12. 安全设施不齐全,强令员工作业;
13. 擅自更改经批准的技术措施,安全措施或工作票;
14. 工作前不履行项目负责人职责,工作现场检查无安全措施;
15. 现场存在事故隐患尚未处理,强令员工作业;
16. 作业前不进行安全交底、或未按交底要求进行交底,安全交底流于形式;
17. 新员工初次上岗工作就安排单独作业;
18. 不经培训考试合格即上岗;
19. 职业禁忌症者未及时调换工种;
20. 工作前未指定作业负责人;
21. 特种设备检测、检验不合格,强令或强行使用;
22. 有毒、有害、有腐蚀品未设专人管理;
23. 触电人休克未按紧急救护法救护,而强行送往医院;
24. 机械设备未按计划检修带病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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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安排六级以上大风或恶劣天气时进行高空露天作业,或霜冻、雨雪天气进行高空作业无防滑防坠措施;
26. 重大危险项目施工,未经审定安全技术措施,未指定监护人;
27. 对作业性违章,指挥性违章,视而不见,不制止,不纠正,不进行处罚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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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默认员工违章作业冒险作业;
29. 无视安环部门、安全人员的警告,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30. 不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31. 对抵制或举报违章指挥、制止违章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32. 移动电器设备时不切断电源;
33. 触电急救不切断电源;
34. 电气设备着火,灭火时不切断电源;
35. 擦拭运行中的动力设备;
36. 将保护装置弃之不用的;
37. 检修工作完成不清理工作现场的;
38. 工作完毕,未办理运行手续就恢复设备运行;
39. 事故抢修不履行工作程序手续;
40. 未经许可,擅自扩大工作范围;
41. 未按作业指令执行或误传作业指令;
42. 执行操作任务时,不按工作票操作顺序进行操作;
43. 执行操作票时跳项或漏项操作(操作票重要项目);
44. 操作前不核对设备位置、编号及名称;
45. 在检修时不执行验电、放电、挂牌、措施;
46. 擅自启动机电设备;
47. 任意拆除设备(设施)的安全照明、信号、仪表、防火防爆装置和各种警示装置;
48. 未经批准,随意解除运行设备的连锁、报警、保护装置;
49. 操作中发生上下工序疑问,不向主任或值班负责人报告,擅自变更操作;
50. 所采取的安全措施与现场实际严重不符;
51. 不掌握现场作业情况,停错反馈线或误送检修设备;
52. 远方操作启动设备前不到现场就地检查;
53. 未经作业负责人同意私自改变接地线位置;
54. 电机不切断电源进行检修作业;
55. 装拆接地线不戴绝缘手套,利用缠绕的办法装设接地线;
56. 装拆接地线时,不按地端、导体端的规定进行,而根据工作方便顺手进行;
57. 湿手触摸电气开关和电气设备;
58. 未经许可强行送电;
59. 送电前、不到现场检查设备;
60. 对设备标志不明确的设备,随意操作停送电;
61. 高压接地,检查故障点时,不穿绝缘靴;
62. 高低压设备做试验,测绝缘后不对地放电;
63. 监护人不监护,直接参加工作或离开检修现场;离合器摩擦片结构图
64. 在现场随意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体;
65. 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进行焊割;
66. 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进行焊割;
67. 在金属容器(或受限空间)内施焊,容器(或受限空间)外无专人监护;
68. 未经批准,未制定完善的安全措施,对有压力、带电、易燃爆的容器或管道上施焊;
69. 下雨天进行露天焊接作业;
70. 将带电的电焊线搭在身上或踏在脚下进行工作;
71. 电焊工离开工作场所时,不将电源切断;
72. 移动电焊机位置,不停机断电;
73. 焊工离开工作现场时不检查是否留下火种;
74. 氧气瓶、乙炔瓶混放在一起,使用时摆放间距不足5米,气瓶与明火的间距不足10米;
75. 乙炔瓶使用时无乙炔回火防止器,使用或存放时卧放;
76. 氧气瓶与乙炔瓶或其它可燃物气瓶储存于同一仓库或放于同一地点;重力加速度的测量
77. 不关乙炔瓶、氧气瓶阀门就下班或离开工作岗位;
78. 氧气瓶、乙炔瓶放在一起运输;
79. 把氧气瓶的氧气全部用完;
80. 冬季氧气表冻结时用火烤,(应该用温水或蒸汽解冻);
81. 氧气瓶放在有油污的位置上使用;
82. 施工现场氧气瓶、乙炔气瓶在烈日下暴晒;
83. 操作焊炬和割炬时,将橡胶软管背在背上操作;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21:29:2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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