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口规范化标志牌

排污口规范化标志
篇一:排污口规范化要求
排污口规范化要求
一、 污水排放口
1、实行雨污分流,合理确定污水排放口位置。
破门弹2、按照《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设置采样点。如:工厂总排放口、排放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排放口,污水处理设施的进水和出水口等。 3、应设置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 4、列入重点整治的污水排放口应安装流量计。 二、 废气排放口监控主板
1、排气筒应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采样口的设置应符合《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要求。
2、采样口位置无法满足“规范”要求的,其监测孔位置由当地环境监测部门确认。
三、 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
1、一般固体废物应设置专用贮存、堆放场地。易造成二次扬尘的贮存、堆放场地,应采取不定时喷洒等防治措施。
2、有毒有害固体废物等危险废物,应设置专用堆放场地,并必须有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治措施。
四、 固定噪声排放源
1、凡厂界噪声超出功能区环境噪声标准要求的,其噪声源均应进行整治。
2、在固定噪声源厂界噪声敏感、且对外界影响最大处设置该噪声源的监测点,并设立标志牌。
五、排污口立标要求
1、一切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口(源)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必须进行规范化整治按照国家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1—1995)(GB15562.2—1995)的规定,设置与之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设置位置应距污染物排放口(源)及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或采样点较近且醒目处,并能长久保留,其中:噪声排放源标志牌应设置在距选定监测点较近且醒目处。设置高度一般为:标志牌上缘距离地面2米。
3、 一般性污染物排放口(源)或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设置提示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排放剧毒、致癌物及对人体有严重危害物质的排放口(源)或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设置警告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的辅助标志上,需要填写的栏目,应由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组织填写,要求字迹工整,字的颜与标志牌颜要总体协调。
6、辅助标志内容 :(1)排放口标志名称;(2)单位名称;(3)编号;
(4)污染物种类;(5)XX环境保护局监制。
担架车7、辅助标志字型:黑体字。 8、标志牌尺寸
(1)平面固定式标志牌外形尺寸
①提示标志:480×300mm; ②警告标志:边长420mm(2)立式固定式标志牌外形尺寸
① 示标志:420×420mm ;②警告标志:边长560mm; ③高 度:标志牌最上端距地面2m,地下0.3m 。
9、标志牌的外观质量要求
标志牌、立柱无明显变形;标志牌表面无气泡,膜或搪瓷无脱落;图案清晰,泽一致,不得有明显缺损;标志牌的表面不应有开裂、脱落及其它破损。
附:1.规范化排污口标志牌
篇二: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
印发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的通知
(环办[2003]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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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要求,由总局组织定点生产排放口标志牌事项已经取消。为保证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正常进行,现将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印发给你们,由地方环保部门按此规格自行制作。
二00三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
一、环保图形标志
1.环保图形标志必须符合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和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5562.1-199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和GB15562.2-199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要求。
2.图形颜及装置颜
(1)提示标志:底和立柱为绿,图案、边框、支架和文字为白;
(2)警告标志:底和立柱为黄,图案、边框、支架和文字为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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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辅助标志内容
(1)排放口标志名称;
(2)单位名称;
(3)编号;
(4)污染物种类;
(5)××环境保护局监制。
钢丝胶带4.辅助标志字型:黑体字。
5.标志牌尺寸
(1)平面固定式标志牌外形尺寸
①提示标志:480×300mm
②警告标志:边长420mm
(2)立式固定式标志牌外形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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