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失爆管理制度
(WHNYLM/ZD-080-20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防爆场所电气设备及线路的管理,提高设备的安全性能,杜绝电气失爆现象的发生,依据《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主回路电阻
GB3836)、《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及《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水控系统第二条 本制度根据各生产单位的实际情况,明确了相关部门职责,明确了设备的选用原则,制定了判定电气失爆的标准,确定了考核标准和奖罚办法。
第三条 本制度坚持以预防为主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电气设备失爆管理。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为确保电气失爆管理规定的有效执行,成立利民公司电气失爆管理督察小组(以下简称“督察小组”)。督察小组负责利民公司电气失爆管理的领导工作。
组 长:机电副总经理
副组长:机电动力部部长、各机电厂(矿)荀果长
成 金属抛光轮员:机电动力电气设备管理人员、各厂(矿)机电负责人
督察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机电动力部,办公室主任由机电动力部长兼任。
第六条 督察小组办公室职责:
(一)全面负责防爆设备的选型以及防爆电气设备及线路的运行管理和考核。标志107
(二)负责制定和修订判定防爆电气失爆的标准。
(三)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对各厂(装配自动流水线矿)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电气失爆专项检查。
(四)负责对各厂(矿)的电气失爆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和上报。
(五)负责组织各厂(矿)电气技术人员防爆电气知识的技术培训工作。
第七条 机电动力部职责
(一)负责对各厂(矿)防爆设备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工作;
(二)对防爆场所防爆设备的选型进行监督;
(三)对失爆设备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八条 各厂(矿)的职责:
(一)各厂(矿)要积极主动的严格执行本制度,杜绝防爆设备失爆现象的发生;
(二)各厂(矿)机电负责人是本规定的第一执行人。
第三章 防爆设备的使用和选型
第九条 煤矿、洗煤厂及煤化工单位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应符合GB3836的规定。煤化工单位主要火灾爆炸危险性区域的划分应符合GB50058的规定。煤矿及洗煤厂原煤系统的电气设备按Ⅰ类设备选用,其它有爆炸性气体的场所的电气设备按Ⅱ类设备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