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认定管理办法

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认定管理办法
一章  总则
条  智能创造是中国创造 2025 的主攻方向,是创造业  转型升级的重要手段,是未来工业发展的主要趋势。 为深入贯彻  落实《中国创造 2025》等文件精神,加快推动互联网、大数据、 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全面深化智能创造装备、 先进信  技术、 大数据、 人工智能等在创造业企业产品研发、 生产控制、可利霉素作用与用途 营管理、物流营销等各个环节的应用,引领创造业质量变革、 变革、 动力变革,决定在全市组织开展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  厂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 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认定两次
第三条    市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的认定和撤销等管理 csilv作由市经济信息委负责;各区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所辖 域的项目申报、指导和相关管理工作。
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申报市数字化车间的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在市辖区内注册、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申

目符合国家、市产业政策;
采摘香蕉    (二)设备数字化:数控装备占生产装备总数的 50%以上;
    (三)数据采集:基于物联网技术、实时在线检测技术, 现加设备、检测设备、物流设备的联网运行,采集设备的运行 数据,信息的上传率达到 90% ,实现设备实时监控;
    (四)生产过程数字化:建立创造执行系统,完成车间作业 管理和调度、工艺执行管理、 物流与仓储管理、  质量分析管 理与跟踪、 设备运行管理等方面的数字化建设,实现车间可视化 管理
    (五)车间信息集成:实现设备实时数据采集系统、  创造执 行系统与企业管理设计信息系统集成,实现车间软硬件系统行控制和集约化生产;
    (六)与数字化车间建设前相比较,运营成本降低15%、生 产效率提高 10%、产品不良品率降低10%、能源利用率提高8%, 并具有良好的增长性。
第五条  申报市智能工厂的基本条件:
    ()申报主体在市辖区内注册、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申报 DD LM0558项目符合国家、市产业政策;
    (二)企业智能化发展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率先水平,在设 备自化、产品研发设计、生产管理、质量管理和智能服务等方 扫频信号源具有突出的示范带动作用;

    (三)工厂建设内容满足相应智能创造新模式关键要素要    (见附件 1 );
    (四)设备数控化:数控装备占生产装备总数的 65%以上;
    (五)数字化车间不少于 2 个;
    (六)设计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要求在 80% 以上,具有设计知识管理功能
    (七)管理数字化:以企业资源计划系统( ERP )为核心, 结合其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定单管理、  生产管理、售后服 务三个层面全部业务流程的闭环管理,构建数字化网络化创造体
    (八)产品数字化服务:对于整机产品类,建有产品服务信 系统,实现产品远程服务;
    (九)决策智能化:实现产品设计、经营管理、生产创造、 产品运维等环节信息系统集成;应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智术,实现工厂全业务流程的决策、执行智能化
    (十)与智能工厂建设前相比较,运营成本降低15%、生产 提高10%、产品研发周期降低10%,产品不良品率降低10%、 能源利用率提高8% ,并具有良好的增长性。
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组织申报。 由各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企 申报数字化车偶尔智能工厂,并对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 出具初审意见,加盖公章后上报市经济信息
第七条  评审认定。市经济信息委组织专家对上报的初审材 料进行评审,提出预选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 天,无 议后行文认定并授。入选国家智能创造专项和智能创造试点示 单的企业,可直接认定为市数字化车偶尔市智能工厂并授 
四章  管理措施
第八条   在建项目通过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认定后,在项 成验收时同时开展专家复评(国家智能创造专项项目以国家 家组验收结果为准)。建成项目通过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认 远红外纺织品检测再也不开展复评。
第九条    市经济信息委可组织专家对企业数字化车间和  工厂的应用实效从生产效率、 产品质量、 运营成本、 用工情况、 节能减排、 推广前景等几方面的情况进行核实和评价,提出复评 意见。复评结果分为通过、不通过。
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数字化车偶尔智能工厂 号:

    (一)复评结果为不通过的;
    (二)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三)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四)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者有其它违法行为的
十一条  因第十条第(一)(二)项原因被撤销市数字化 车间智能工厂称号的,收回奖励资金和授牌, 两年内再也不受理 其认定申请;因第(四)项原因被撤销市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 称号的,收回奖励资金和授牌,三年内再也不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十二条  市数字化车偶尔智能工厂发生更名、 重组等重大 调整的,应通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并上报市经济信 申请调整。
第十三条 上报国家的智能创造试点示范项目和智能创造 目原则上从获得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称号的企业中推荐。
十四条  授牌有效期为五年,建成项目有效期自授牌之日 计算,在建项目有效期自复评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在每年新认定的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中,对评 综合排序前五十名的项目赋予资金支持,已获得国家财政资 金支持的项目不重复支持。鼓励各区县对认定的数字化车间和工厂赋予支持。
第五章  附则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22:34:1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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