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智能创造是中国创造 2025 的主攻方向,是创造业 转型升级的重要手段,是未来工业发展的主要趋势。 为深入贯彻 落实《中国创造 2025》等文件精神,加快推动互联网、大数据、 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全面深化智能创造装备、 先进信 息技术、 大数据、 人工智能等在创造业企业产品研发、 生产控制、可利霉素作用与用途
经营管理、物流营销等各个环节的应用,引领创造业质量变革、 效率变革、 动力变革,决定在全市组织开展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 厂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 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认定两次。
第三条 市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的认定和撤销等管理工 csilv作由市经济信息委负责;各区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所辖 区域的项目申报、指导和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申报市数字化车间的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在市辖区内注册、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申报
项目符合国家、市产业政策;
采摘香蕉 (二)设备数字化:数控装备占生产装备总数的 50%以上;
(三)数据采集:基于物联网技术、实时在线检测技术,实 现加工设备、检测设备、物流设备的联网运行,采集设备的运行 数据,信息的上传率达到 90% ,实现设备实时监控;
(四)生产过程数字化:建立创造执行系统,完成车间作业 计划管理和调度、工艺执行管理、 物流与仓储管理、 质量分析管 理与跟踪、 设备运行管理等方面的数字化建设,实现车间可视化 管理;
(五)车间信息集成:实现设备实时数据采集系统、 创造执 行系统与企业管理设计信息系统集成,实现车间软硬件系统优化 运行控制和集约化生产;
(六)与数字化车间建设前相比较,运营成本降低15%、生 产效率提高 10%、产品不良品率降低10%、能源利用率提高8%, 并具有良好的增长性。
第五条 申报市智能工厂的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在市辖区内注册、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申报 DD LM0558项目符合国家、市产业政策;
(二)企业智能化发展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率先水平,在设 备自动化、产品研发设计、生产管理、质量管理和智能服务等方 面扫频信号源具有突出的示范带动作用;
(三)工厂建设内容满足相应智能创造新模式关键要素要求 (见附件 1 );
(四)设备数控化:数控装备占生产装备总数的 65%以上;
(五)数字化车间不少于 2 个;
(六)设计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要求在 80% 以上,具有设计知识管理功能;
(七)管理数字化:以企业资源计划系统( ERP )为核心, 结合其他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定单管理、 生产管理、售后服 务三个层面全部业务流程的闭环管理,构建数字化网络化创造体 系;
(八)产品数字化服务:对于整机产品类,建有产品服务信 息系统,实现产品远程服务;
(九)决策智能化:实现产品设计、经营管理、生产创造、 产品运维等环节信息系统集成;应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智能技 术,实现工厂全业务流程的决策、执行智能化;
(十)与智能工厂建设前相比较,运营成本降低15%、生产 效率提高10%、产品研发周期降低10%,产品不良品率降低10%、 能源利用率提高8% ,并具有良好的增长性。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组织申报。 由各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企 业申报数字化车偶尔智能工厂,并对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 出具初审意见,加盖公章后上报市经济信息委。
第七条 评审认定。市经济信息委组织专家对上报的初审材 料进行评审,提出预选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 天,无异 议后行文认定并授牌。入选国家智能创造专项和智能创造试点示 范名单的企业,可直接认定为市数字化车偶尔市智能工厂并授 牌。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八条 在建项目通过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认定后,在项 目建成验收时同时开展专家复评(国家智能创造专项项目以国家 专家组验收结果为准)。建成项目通过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认 定后远红外纺织品检测再也不开展复评。
第九条 市经济信息委可组织专家对企业数字化车间和智 能工厂的应用实效从生产效率、 产品质量、 运营成本、 用工情况、 节能减排、 推广前景等几方面的情况进行核实和评价,提出复评 意见。复评结果分为通过、不通过。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数字化车偶尔智能工厂 称号:
(一)复评结果为不通过的;
(二)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三)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四)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者有其它违法行为的。
第十一条 因第十条第(一)(二)项原因被撤销市数字化 车间和智能工厂称号的,收回奖励资金和授牌, 两年内再也不受理 其认定申请;因第(四)项原因被撤销市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 称号的,收回奖励资金和授牌,三年内再也不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十二条 市数字化车偶尔智能工厂发生更名、 重组等重大 调整的,应通过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并上报市经济信 息委申请调整。
第十三条 上报国家的智能创造试点示范项目和智能创造专 项项目原则上从获得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称号的企业中推荐。
第十四条 授牌有效期为五年,建成项目有效期自授牌之日 起计算,在建项目有效期自复评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在每年新认定的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中,对评 审后综合排序前五十名的项目赋予资金支持,已获得国家财政资 金支持的项目不重复支持。鼓励各区县对认定的数字化车间和智 能工厂赋予支持。
第五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