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程师—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知识点

消防工程师—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知识点
1、含有下列物质的场所,不应选用泡沫灭火系统:
(1)硝化纤维、等在无空气的环境中仍能迅速氧化的化学物质和强氧化剂;
(2)钾、钠、烷基铝、五氧化二磷等遇水发生危险化学反应的活泼金属和化学物质。
2、沸点低于45℃、碳5及以下组分摩尔百分数占比不低于30%的低沸点易燃液体储罐不宜选用空气泡沫灭火系统。
2、按泡沫液喷射方式:液上喷射系统、液下喷射系统。注意:半液下喷射系统在新规范中已删除。
3、系统主要组件宜按下列规定涂:
(1)泡沫消防水泵、泡沫液泵、泡沫液储罐、泡沫产生器、泡沫液管道、泡沫混合液管道、泡沫管道、管道过滤器等宜涂红;
(2)给水管道宜涂绿;
(3)当管道较多,泡沫系统管道与工艺管道涂有矛盾时,可涂相应的带或环;
(4)隐蔽工程管道可不涂。
5、泡沫液、泡沫消防水泵、泡沫液泵、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压力容器、泡沫产生装置、火灾探测与启动控制装置、控制阀及管道等,应选用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产品。
6、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固定式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泡沫液的选
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用3%型氟蛋白或水成膜泡沫液;
(2)临近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源地、永久基本农田等环境敏感地区,应选用不含强酸强碱盐的3%型氟蛋白泡沫液;
包装内托(3)当选用水成膜泡沫液时,泡沫液的抗烧水平不应低于C级。
7、保护非水溶性液体的泡沫-水喷淋系统、泡沫系统、泡沫炮系统泡沫液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吸气型泡沫产生装置时,可选用3%型氟蛋白、水成膜泡沫液;
(2)当采用非吸气型喷射装置时,应选用3%型水成膜泡沫液。
8、对于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及其他对普通泡沫有破坏作用的甲、乙、丙类液体,必须选用抗溶水成膜、抗溶氟蛋白或低黏度抗溶氟蛋白泡沫液。
9、当保护场所同时存储水溶性液体和非水溶性液体时,泡沫液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储罐区储罐的单罐容量均小于或等于10000m³时,可选用抗溶水成膜、抗溶氟蛋白或低黏度抗溶氟蛋白泡沫液;当储罐区存在单罐容量大于10000m ³的储罐时,应按本标准第3.2.1条和第3.2.3条的规定对水溶性液体储罐和非水溶性液体储罐分别选取相应的泡沫液。
(2)当保护场所采用泡沫-水喷淋系统时,应选用抗溶水成膜、抗溶氟蛋白泡沫液。
10、固定式中倍数或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应选用3%型泡沫液。
11、当采用海水作为系统水源时,必须选择适用于海水的泡沫液。
12.当用于普通泡沫液时,泡沫液泵的允许吸上真空高度不得小于4m;当用
于抗溶泡沫液时,泡沫液泵的允许吸上真空高度不得小于6m,且泡沫液储罐至泡沫液泵之间的管道长度不宜超过5m,泡沫液泵出口管道长度不宜超过10m,泡沫液泵及管道平时不得充入泡沫液。
13、除四级及以下独立石油库与油品站场、防护面积小于200㎡单个非重要防护区设置的泡沫系统外,应设置备用泵(指泡沫液泵),且工作泵故障时应能自动与手动切换到备用泵;
14、泡沫液泵应能耐受不低于10min的空载运转。
15、单罐容量不小于5000m³的固定顶储罐、外浮顶储罐、内浮顶储罐,应选择平衡式或机械泵入式比例混合装置。
16、全淹没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或局部应用中倍数、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应选用机械泵入式、平衡式或囊式压力比例混合装置。17.当采用泵直接注入式比例混合流程时,泡沫液注入点的泡沫液流压力应大于水流压力0.2MPa。18.当采用囊式压力比例混合装置时,泡沫液储罐的单罐容积不应大于5m³。19. 当半固定式或移动式系统采用管线式比例混合器时,比例混合器的水进口压力应在0.6MPa~1.2MPa的范围内。
17、常压泡沫液储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储罐内应留有泡沫液热膨胀空间和泡沫液沉降损失部分所占空间;
(2)储罐出液口的设置应保障泡沫液泵进口为正压,且出液口不应高于泡沫液储罐最低液面0.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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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储罐泡沫液管道吸液口应朝下,并应设置在沉降层之上,且当采用蛋白类泡沫液时,吸液口距泡沫液储罐底面不应小于0.15m。
18、低倍数泡沫产生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旋转倒立摆(1)固定顶储罐、内浮顶储罐应选用立式泡沫产生器;
(2)外浮顶储罐宜选用与泡沫导流罩匹配的立式泡沫产生器,并不得设置密封玻璃,当采用横式泡沫产生器时,其吸气口应为圆形;
(3)泡沫产生器应根据其应用环境的腐蚀特性,采用碳钢或不锈钢材料制成;
(4)立式泡沫产生器及其附件的公称压力不得低于1.6MPa,与管道应采用法兰连接;
(5)泡沫产生器进口的工作压力应为其额定值±0.1MPa;
(6)泡沫产生器的空气吸入口及露天的泡沫喷射口,应设置防止异物进入的金属网。
19、高背压泡沫产生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进口工作压力应在标定的工作压力范围内;
(2)出口工作压力应大于泡沫管道的阻力和罐内液体静压力之和;
(3)发泡倍数不应小于2,且不应大于4。
20、保护液化天然气(LNG)集液池的局部应用系统和不设导泡筒的全淹没系统,应选用水力驱动型泡沫产生器,且其发泡网应为奥氏体不锈钢材料。
21、当泡沫消防水泵出口管道口径大于300mm时,不宜采用手动阀门。
22、储存温度大于100℃的高温可燃液体储罐不宜设置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23、储罐区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固定顶储罐,可选用液上喷射系统,条件适宜时也可选用液下喷射系统。
(2)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和其他对普通泡沫有破坏作用的甲、乙、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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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液体固定顶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系统。
(3)外浮顶和内浮顶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系统。
哺乳衫(4)非水溶性液体外浮顶储罐、内浮顶储罐、直径大于18m的固定顶储罐及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立式储罐,不得选用泡沫炮作为主要灭火设施。(5)高度大于7m或直径大于9m的固定顶储罐,不得选用泡沫作为主要灭火设施。
24、储罐区泡沫灭火系统扑救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应按罐内用量、该罐辅助泡沫用量、管道剩余量三者之和最大的储罐确定。
25、当固定顶储罐区固定式系统的泡沫混合液流量大于或等于100L/s时,系统的泵、比例混合装置及其管道上的控制阀、干管控制阀应具备远程控制功能。
26、石油储备库、三级及以上独立石油库与油品站场的泡沫灭火系统与消防冷却水系统的消防给水泵与管道应分开设置。
27、采用固定式系统的储罐区,当邻近消防站的泡沫消防车5min内无法到达现场时,应沿防火堤外均匀布置泡沫消火栓,且泡沫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60m 。
28、储罐区固定式系统应具备半固定式系统功能。13.固定式系统的设计应满足自泡沫消防水泵启动至泡沫混合液或泡沫输送到保护对象的时间不大于5min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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