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印发《国内信用证审单规则》的...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印发《国内信用证审单规则》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
【公布日期】2016.08.18
【文 号】
【施行日期】2016.10.08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 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印发《国内信用证审单规则》的公告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第10号),为统一国内信用证项下单据审核标准,推动国内信用证业务健康发展,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制定了《国内信用证审单规则》,并经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中国银行业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并自2016年10月8日起施行。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 中国银行业协会
  2016年8月18日
附件
国内信用证审单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健康发展,为信用证业务相关方提供统一的审单操作规范,根据《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第10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国内信用证(以下简称“信用证”),是指银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立的、对相符交单予以付款的承诺。
  前款规定的信用证是以人民币计价、不可撤销的跟单国内信用证。
  前款规定的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和农村信用社。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银行为国内企事业单位之间货物和服务贸易(以下统称贸易)提供的信用证审单服务,除信用证有明确修改或排除,本规则各条款对信用证所有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审单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贸易合同相互独立,即使信用证含有对此类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
  银行对信用证做出的付款、确认到期付款、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而产生的任何请求或抗辩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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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
  第五条 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或服务。
  第六条 银行收到单据时,应仅以单据本身为依据,认真审核信用证规定的所有单据,以确定是否为相符交单。
  相符交单指与信用证条款、《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及本规则的相关适用条款及单据之内、单据之间相互一致的交单。
  第七条 信用证项下单据应使用中文出具,银行不审核非中文文字表述内容,第二十四条关于缩略语、第二十九条关于唛头以及信用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银行只对单据进行表面审核,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充分性、准确性、内容真实性、虚假性或法律效力,或对单据中规定或添加的一般或特殊条件,银行不承担责任;对任何单据所代表的货物或服务的描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付、价值或存在与否,或对发货人、承运人、货运代理人、收货人、货物的保险人或其他任何人的诚信与否、作为或不作为、清偿能力、履约或资信状况,银行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 银行不审核信用证未规定的单据。银行收到此类单据,应退还或将其照转,银行对此不负责任。
  如信用证含有一项条件,却未规定用以表明该条件得到满足的单据,银行将视为未作规定不予理会,但提交的单据中显示的相关信息不得与上述条件冲突。
  第十条 对由于任何电报、信函或单据邮递过程中发生延误、遗失所造成的后果,或者电讯传递过程中发生的差错,银行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对于因特大水灾、地震等不可抗力而中断营业导致的一切后果,银行不承担责任。除经开证行特别授权外,银行恢复营业后,对于在营业中断期间逾交单期或有效期的信用证,将不再据以议付或付款。
第三章 审单基本规则胶圈电熔双密封聚乙烯复合管
  第十二条 信用证要求某种单据提交多份,但未明确正本份数的,则所提交的该种单据中至少应有一份正本。
  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银行应将任何表面上带有出单人原始签名或印章的单据视为正本单据(除非单据本身表明其非正本),但此款不适用于增值税发票或其他类型的税务发票。
  第十三条 单据的多份正本可注明为“正本”、“第二联”、“第三联”、“第一正本”、“第二正本”等。上述任一注明均可接受。
  提交单据的正本数量须至少为信用证要求的数量,或当单据自身注明了已出具的正本数量且该数量大于信用证要求的数量时,应当提交该单据注明的正本数量,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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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从信用证条款难以确定要求提交正本单据还是副本单据时,可作如下处理。
  例如,当信用证要求:
  (一)“公路运单”、“一份公路运单”、或“公路运单一份” 或类似表述时,应理解为要求一份正本公路运单;
  (二)“公路运单四份”或类似表述,应理解为提交至少一份正本公路运单,其余任何份数用副本公路运单即满足要求,除非单据本身另有说明。
  本规则所提到的运输单据是指第五章至第七章中所提到的单据类型。
  第十四条 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交单据的副本,提交正本或副本均可。当不接受正本代替副本时,信用证须规定禁止提交正本。例如,应标明“货物收据复印件——不接受用正本代替复印件”,或类似表述。当信用证要求提交运输单据副本,并对全部正本的处置作出了指示时,提交运输单据正本将不被接受。
  单据副本无须签字或盖章。
  第十五条 信用证要求提交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和发票以外的单据时,应对单据的出单人及内容作出明确规定。未作规定的,只要所提交的单据内容表面满足单据功能且与信用证及其他规定单据不矛盾,银行应予接受。
  除发票外,其他单据中的货物或服务描述可使用统称,但不得与信用证规定的描述相矛盾。
颗粒冷却塔>三自由度  发票须是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原始正本发票。
  第十六条 所有单据的出具日期均不得迟于信用证的有效期、交单期截止日以及实际交单日期。分析证明、检验证明和发运前检验证明的出具日期都可以晚于装运日期。但是,如果信用证要求一份单据证明发运前或服务提供前发生的事件(例如发运前检验证明),则该单据须通过标题或内容来表明该事件(例如检验)发生在发运日之前或发运日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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