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测量技术方案

1.地籍测量
1.一般规定艾灸仪>客车门
(1)地籍测量应利用城市区内的定线拨地资料、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地籍图等既有成果,获取和表达土地及其附着建筑物的权属、位置、形状、数量等信息。
(2) 地籍测量应以宗地为基本单元。宗地构成应以能够证明权属范围的资料为依据。
(3)地籍测量中,宗地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取至0.1,同时需换算成亩,取至0.01;界址点坐标以米为单位,取至0.001;界址线边长以米为单位,取至0.01,界址线圆弧半径以米为单位,取至0.001;建筑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取至0.01。
2.测量方法
(1) 利用地籍图、地形图等已有资料进行绘制前,需核实已有资料的坐标系是否与现行坐标系一致,图上地物是否与现状一致。如果一致,可以直接使用;如果不一致,需进行坐标转换、现状地物的补测或删除后,再加以利用。
(2)地籍测量应使用CORS系统进行控制点测量和要素点测量。测量中应满足以下技术要求:
1)    用户端需要获得系统服务的授权。
2)    用户端应在有效服务区域内进行测量,并实现与服务控制中心的数据通信。
3) 用户端不宜在隐蔽区域、成片水域和强电磁波干扰源附近测量。
4) 观测开始前应对仪器进行初始化,并得到固定解,当长时间不能获得固定解时,应断开通信链路,再次进行初始化操作。
5) 每次观测之前,应对仪器重新进行初始化。
6) 作业过程中,如出现卫星信号失锁,应重新进行初始化,并经重合点观测检测合格后,方能继续作业。
7) 控制点测量时应采用三角架对中、整平,每次观测历元数应不少于20个,采用间隔2s~5s,各次测量的平面坐标较差应不大于4cm。
8) 要素点测量时可采用固定高度的对中杆对中、整平,观测历元数应大于5个。
9) 最终结果应取各次测量的平面坐标中数。
10) 连续采集一组要素点数据超过50点,应重新进行初始化,并检核一个重合点,当检核点位坐标较差不大于图上0.5mm时,方可继续测量。
11) 控制点可采用木桩、水泥钢钉标志等作为标记,也可采用钢钉等临时标志作为标记,其数量以能满足界址点测量和要素点测量的要求为准。
siv 011(3) 当无法使用CORS系统直接测量时,可在周边使用CORS系统布设控制点后,采用支导线的方法进行测量。布设支导线时,应满足以下技术要求:
1) 每条支导线的支点数不得超过2个,总边数不得超过2条。
2) 每条支导线的边长不得超过后视边长的2/3,总长度不得超过起算边的2倍。
3) 对支导线的边长进行往返观测,较差不得超过1/1000。
3.界址点测量
(1) 界址点测量方法包括解析法和图解法。
1) 解析法是指采用全站仪、GPS接收机、钢尺等测量工具,通过全野外测量技术获取界址点坐标和界址点间距的方法。界址点精度应符合下表要求。
解析界址点的精度
级别
界址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误差相邻界址点间距误差(cm)
中误差
水写布允许误差
±5.0
缺氧池
±10.0
±7.5
±15.0
±10.0
±20.0
注:隐蔽界址点精度不低于二级。   
2) 图解法界址点精度应符合表要求。
图解界址点的精度
序号
项目
图上中误差(mm)
图上允许误差(mm)
1
相邻界址点的间距误差
±0.3
±0.6
2
界址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误差
±0.3
±0.6
3
界址点相对于邻近地物点的间距误差
±0.3
±0.6
(2)解析界址点测量的方法主要有极坐标法、距离交会法、角度交会法、利用CORS系统测量等。
1) 极坐标法。极坐标法主要用于城镇村庄区域和农村区域建设用地的界址点测量和城郊结合部、经济发达地区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界址点的测量,也可用于CORS系统无法测量的界址点坐标的测量。观测时应采取距离(横向)和角度(纵向)偏心等技术消除或减弱棱镜中心到界址点的偏差(棱镜对准误差)的影响。
2) 角度交会法。对于角度观测方便而距离测量有困难或放置棱镜特别耗时的界址点,可采用角度交会法施测,但交会角应控制在30°~150°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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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距离交会法。其他方法施测困难或不能施测的界址点,可采用距离交会法施测,但交会角应控制在30°~150°的范围内。
4) 利用CORS系统测量。用于符合GPS接收机的观测条件的界址点的测量,测量技术按要求执行。
4.宗地范围的确定
依据项目相关的权源资料确定测量项目的宗地范围。
(1) 原权源资料中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且与市不动产登记系统中相应宗地的界址点数量、界址边边长、宗地面积均一致的,依据市不动产登记系统中相应宗地界线确定其宗地范围。
(2) 原权源资料中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或1990天津地方坐标系,且与市不动产登记系统中相应宗地的界址点数量一致,宗地面积转换前后差值在1/10000以内的,依据市不动产登记系统中相应宗地界线确定其宗地范围,并在成果报告中标注原登记成果中的坐标系统和宗地面积。
(3) 原权源资料中与市不动产登记系统中相应宗地的界址点数量、界址边边长、宗地面积不一致的,须对原不动产登记的宗地界线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后,依据原不动产权证证载宗地界线确定其宗地范围。
(4) 若原权源资料中无解析坐标,需现场指界或依据相关资料测量确定宗地范围。
5.宗地细部测量
需要测量采集的宗地要素包括本宗内已经登记的和本次申请登记测量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着物,宗地四至的道路、水系、栅栏、围墙等,以及其他需要反应在宗地图上的内容。
6.地籍变更测量
(1) 已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的宗地及其权属发生变化的,需开展地籍变更测量。
(2) 变更地籍测量的方法、内容与地籍测量一致。
(3) 宗地变更后的编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宗地分割或合并后,原宗地号不应再用;
2) 分割后的各宗地以原编号的支号顺序编列;数宗地合并后的宗地号应以原宗地号中的最小宗地号加支号表示;
3) 宗地合并后,应对新宗地的界址点进行统一编号,并应备注相应点的原有编号。
(4) 当宗地进行分割测量时,其分割后的面积之和应与原宗地面积相符,误差应按分割宗地面积比例配赋。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01:28:1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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