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犯罪的⽴案标准是什么
我们都知道,对⾃⾝乃⾄国家都是有害⽆利的。⽆论是还是,最终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那么,犯罪的⽴案标准是什么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犯罪的⽴案标准是什么
为及时、准确打击犯罪,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对公安机关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第⼀条 [⾛私、贩卖、运输制造案(刑法第三百四⼗七条)]⾛私、贩卖、运输、制造,⽆论数量多少,都应予⽴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私”是指明知是⽽⾮法将其运输、携带、寄递进出国(边)境的⾏为。直接向⾛私⼈⾮法收购⾛私进⼝的,或者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的,以⾛私罪⽴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贩卖”是指明知是⽽⾮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的⽽⾮法收买的⾏为。
有证据证明⾏为⼈以牟利为⽬的,为他⼈代购仅⽤于吸⾷、注射的,对代购者以贩卖罪⽴案追诉。不以牟利为⽬的,为他⼈代购仅⽤于吸⾷、注射的,数量达到本规定第⼆条规定的数量标准的,对托购者和代购者以⾮法持有罪⽴案追诉。明知他⼈实施犯罪⽽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论是否牟利,都应以相关犯罪的共犯⽴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运输”是指明知是⽽采⽤携带、寄递、托运、利⽤他⼈或者使⽤交通⼯具等⽅法⾮法运送的⾏为。
本条规定的“制造”是指⾮法利⽤原植物直接提炼或者⽤化学⽅法加⼯、配品,或者以改变成分和效⽤为⽬的,⽤混合等物理⽅法加⼯、配品的⾏为。为了便于隐蔽运输、销售、使⽤、欺骗购买者,或者为了增重,对掺杂使假,添加或者去除其他⾮物质,不属于制造的⾏为。
为了制造⽽采⽤⽣产、加⼯、提炼等⽅法⾮法制造易化学品的,以制造罪(预备)⽴案追诉。购进制造的设备和原材料,开始着⼿制造,尚未制造出或者半成品的,以制造罪(未遂)⽴案追诉。明知他⼈制造⽽为其⽣产、加⼯、提炼、提供、⼄醚、等物品的,以制造罪的共犯⽴案追诉。
⾛私、贩卖、运输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实施的是⾛私、贩卖、
运输⾏为。具有下列情形之⼀,结合⾏为⼈的供述和其他证据综合审查判断,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执法⼈员在⼝岸、机场、车站、港⼝、邮局和其他检查站点检查时,要求⾏为⼈申报携带、运输、寄递的物品和其他疑似物,并告知其法律责任,⽽⾏为⼈未如实申报,在其携带、运输、寄递的物品中查获的;
(⼆)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寄递的物品中查获的;
(三)执法⼈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者逃避、抗拒检查等⾏为,在其携带、藏匿或者丢弃的物品中查获的;
(四)体内或者贴⾝隐秘处藏匿的;
(五)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额或者不等值的报酬为他⼈携带、运输、寄递、收取物品,从中查获的;
(六)采⽤⾼度隐蔽的⽅式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的;
(七)采⽤⾼度隐蔽的⽅式交接物品,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式,从中查获的;
(⼋)⾏程路线故意绕开检查站点,在其携带、运输的物品中查获的;
(九)以虚假⾝份、地址或者其他虚假⽅式办理托运、寄递⼿续,在托运、寄递的物品中查获的;
(⼗)有其他证据⾜以证明⾏为⼈应当知道的。
制造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实施的是制造⾏为。有下列情形之⼀,结合⾏为⼈的供述和其他证据综合审查判断,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购置了专门⽤于制造的设备、⼯具、物品或者配制⽅案的;
(⼆)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额或者不等值的报酬为他⼈制造物品,经检验是的;
(三)在偏远、隐蔽场所制造,或者采取对制造设备进⾏伪装等⽅式制造物品,经检验是的;
(四)制造⼈员在执法⼈员检查时,有逃跑、抗拒检查等⾏为,在现场查获制造出的物品,经检验是的;
(五)有其他证据⾜以证明⾏为⼈应当知道的。新金瓶酶
⾛私、贩卖、运输、制造罪是选择性罪名,对同⼀宗实施了两种以上犯罪⾏为,并有相应确凿证据的,应当按照所实施的犯罪⾏为的性质并列适⽤罪名,数量不重复计算。对同⼀宗可能实施了两种以上犯罪⾏为,但相应证据只能认定其中⼀种或者⼏种⾏为,认定其他⾏为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只按照依法能够认定的⾏为的性质适⽤罪名。对不同宗分别实施了不同种犯罪⾏为的,应对不同⾏为并列适⽤罪名,累计计算数量。
第⼆条 [⾮法持有案(刑法第三百四⼗⼋条)]明知是⽽⾮法持有,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追诉:
(⼀)鸦⽚⼆百克以上、、或者甲基⼗克以上;
(⼆)⼆亚甲基双氧安⾮他明(MD-MA)等类(甲基除外)、⼆⼗克以上;
(三)度冷丁()五⼗克以上(针剂100mg/⽀规格的五百⽀以上,50mg/⽀规格的⼀千⽀以上;⽚剂25mg/⽚规格的⼆千⽚以上,50mg/⽚规格的⼀千⽚以上);
(四)盐酸⼆氢⼆毫克以上(针剂或者⽚剂20ug/⽀、⽚规格的⼀百⽀、⽚以上);
(五)、⼆百克以上;
(六)、⼗千克以上;
(七)五⼗千克以上;
(⼋)氯氮卓、艾司唑仑、、⼀百千克以上;
(九)⼤⿇油⼀千克以上,⼤⿇脂⼆千克以上,⼤⿇叶及⼤⿇烟三⼗千克以上;
(⼗)五⼗千克以上;
(⼗⼀)上述以外的其他数量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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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持有两种以上,每种均没有达到本条第⼀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但按前款规定的⽴案追诉数量⽐例折算成后累计相加达到⼗克以上的,应予⽴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法持有”,是指违反国家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占有、携带、藏有或者以其他⽅式持有。
⾮法持有主观故意中的“明知”,依照本规定第⼀条第⼋款的有关规定予以认定。
第三条 [包庇犯罪分⼦案(刑法第三百四⼗九条)]包庇⾛私、贩卖、运输、制造的犯罪分⼦,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追诉:
(⼀)作虚明,帮助掩盖罪⾏的;
(⼆)帮助隐藏、转移或者毁灭证据的;
(三)帮助取得虚假⾝份或者⾝份证件的;
(四)以其他⽅式包庇犯罪分⼦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为,事先通谋的,以⾛私、贩卖、运输、制造罪的共犯⽴案追诉。
第四条 [窝藏、转移、隐瞒、毒赃案(刑法第三百四⼗九条)]为⾛私、贩卖、运输、制造的犯罪分⼦窝藏、转移、隐瞒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应予⽴案追诉。
实施前款规定的⾏为,事先通谋的,以⾛私、贩卖、运输、制造罪的共犯⽴案追诉。
第五条 [⾛私物品案(刑法第三百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法运输、携带物品进出国(边)境,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追诉:
(⼀)1-苯基-2-丙酮五千克以上;
(⼆)⿇黄碱、伪⿇黄碱及其盐类和单⽅制剂五千克以上,⿇黄浸膏、⿇黄浸膏粉⼀百千克以上;
(三)3,4-亚甲基⼆氧苯基-2-丙酮、去甲⿇黄素(去甲⿇黄碱)、甲基⿇黄素(甲基⿇黄碱)、羟亚胺及其盐类⼗千克以上;
(四)、、、、麦⾓酸、麦⾓胺、麦⾓新碱、苯⼄酸⼆⼗千克以上;
(五)N-⼄酰邻氨基苯酸、、⼀百五⼗千克以上;
(六)、⼆百千克以上;
(七)⼄醚、甲苯、丙酮、甲基⼄基酮、⾼锰酸钾、硫酸、盐酸四百千克以上;
(⼋)其他⽤于制造的原料或者配剂相当数量的。
⾮法运输、携带两种以上物品进出国(边)境,每种物品均没有达到本条第⼀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但按前款规定的⽴案追诉数量⽐例折算成⼀种物品后累计相加达到上述数量标准的,应予⽴案追诉。
为了⾛私物品⽽采⽤⽣产、加⼯、提炼等⽅法⾮法制造易化学品的,以⾛私物品罪(预备)⽴案追诉。
实施⾛私物品⾏为,有下列情形之⼀,且查获了易化学品,结合⾏为⼈的供述和其他证据综合审查判断,可以认定其“明知”是物品⽽⾛私或者⾮法买卖,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改变产品形状、包装或者使⽤虚假标签、商标等产品标志的;摩托车雨棚
(⼆)以藏匿、夹带、伪装或者其他隐蔽⽅式运输、携带易化学品逃避检查的;
(三)抗拒检查或者在检查时丢弃货物逃跑的;
(四)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的;贝雷梁
(五)选择不设海关或者边防检查站的路段绕⾏出⼊境的;
(六)以虚假⾝份、地址或者其他虚假⽅式办理托运、寄递⼿续的;
(七)以其他⽅法隐瞒真相,逃避对易化学品依法监管的。
明知他⼈实施⾛私物品犯罪,⽽为其运输、储存、代理进出⼝或者以其他⽅式提供便利的,以⾛私物品罪的共犯⽴案追诉。
第六条 [⾮法买卖物品案(刑法第三百五⼗条)]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法买卖物品,数量达到
本规定第五条第⼀款规定情形之⼀的,应予⽴案追诉。
⾮法买卖两种以上物品,每种物品均没有达到本条第⼀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但按前款规定的⽴案追诉数量⽐例折算成⼀种物品后累计相加达到上述数量标准的,应予⽴案追诉。
违反国家规定,实施下列⾏为之⼀的,认定为本条规定的⾮法买卖物品⾏为:
(⼀)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购买、销售易化学品的;
(⼆)超出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范围购买、销售易化学品的;
(三)使⽤他⼈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购买、销售易化学品的;
(四)经营单位违反规定,向⽆购买许可证明、备案证明的单位、个⼈销售易化学品的,或者明知购买者使⽤他⼈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向其销售易化学品的;
(五)以其他⽅式⾮法买卖易化学品的。
易化学品⽣产、经营、使⽤单位或者个⼈未办理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购买、销售易化学品,如果有证据证明确实⽤于合法⽣产、⽣活需要,依法能够办理只是未及时办理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可不以⾮法买卖物品罪⽴案追诉。
为了⾮法买卖物品⽽采⽤⽣产、加⼯、提炼等⽅法⾮法制造易化学品的,以⾮法买卖物品罪(预备)⽴案追诉。
⾮法买卖物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四款的有关规定予以认定。
明知他⼈实施⾮法买卖物品犯罪,⽽为其运输、储存、代理进出⼝或者以其他⽅式提供便利的,以⾮法买卖物品罪的共犯⽴案追诉。
第七条 [⾮法种植原植物案(刑法第三百五⼗⼀条)]⾮法种植、⼤⿇等原植物,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追诉:
(⼀)⾮法种植五百株以上的;
(⼆)⾮法种植⼤⿇五千株以上的;
(三)⾮法种植其他原植物数量较⼤的;
(四)⾮法种植⼆百平⽅⽶以上、⼤⿇⼆千平⽅⽶以上或者其他原植物⾯积较⼤,尚未出苗的;
(五)经公安机关处理后⼜种植的;
(六)抗拒铲除的。油纸电容式套管
本条所规定的“种植”,是指播种、育苗、移栽、插苗、施肥、灌溉、割取津液或者收取种⼦等⾏为。⾮法种植原植物的株数⼀般应以实际查获的数量为准。因种植⾯积较⼤,难以逐株清点数⽬的,可以抽样测算每平⽅⽶平均株数后按实际种植⾯积测算出种植总株数。
⾮法种植或者其他原植物,在收获前⾃动铲除的,可以不予⽴案追诉。
第⼋条 [⾮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原植物种⼦、幼苗案(刑法第三百五⼗⼆条)]⾮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等原植物种⼦或者幼苗,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追诉:
(⼀)种⼦五⼗克以上、幼苗五千株以上;
(⼆)⼤⿇种⼦五⼗千克以上、⼤⿇幼苗五万株以上;
(三)其他原植物种⼦、幼苗数量较⼤的。
第九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案(刑法第三百五⼗三条)]引诱、教唆、欺骗他⼈吸⾷、注射的,应予⽴案追诉。
第⼗条 [强迫他⼈案(刑法第三百五⼗三条)]违背他⼈意志,以暴⼒、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段,迫使他⼈吸⾷、注射的,应予⽴案追诉。
第⼗⼀条 [容留他⼈案(刑法第三百五⼗四条)]提供场所,容留他⼈吸⾷、注射,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追诉:
(⼀)容留他⼈吸⾷、注射两次以上的;
(⼆)⼀次容留三⼈以上吸⾷、注射的;
(三)因容留他⼈吸⾷、注射被⾏政处罚,⼜容留他⼈吸⾷、注射的;
(四)容留未成年⼈吸⾷、注射的;
(五)以牟利为⽬的容留他⼈吸⾷、注射的;
(六)容留他⼈吸⾷、注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第⼗⼆条 [⾮法提供⿇醉药品、精神药品案(刑法第三百五⼗五条)]
依法从事⽣产、运输、管理、使⽤国家管制的⿇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个⼈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
向吸⾷、注射的⼈员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形成瘾癖的⿇醉药品、精神药品,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追诉:
(⼀)⾮法提供鸦⽚⼆⼗克以上、⼆克以上、度冷丁()五克以上(针剂100mg/⽀规格的五⼗⽀以
上,50mg/⽀规格的⼀百⽀以上;⽚剂25mg/⽚规格的⼆百⽚以上,50mg/⽚规格的⼀百⽚以上)、盐酸⼆氢零点⼆毫克以上(针剂或者⽚剂20ug/⽀、⽚规格的⼗⽀、⽚以上)、、⼆⼗克以上、、⼀千克以上、五千克以上、氯氮卓、艾司唑仑、、⼗千克以上,以及其他⿇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数量较⼤的;
(⼆)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法提供⿇醉药品、精神药品两次以上,数量累计达到前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百分之⼋⼗以上的;
(三)因⾮法提供⿇醉药品、精神药品被⾏政处罚,⼜⾮法提供⿇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四)向吸⾷、注射的未成年⼈提供⿇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五)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依法从事⽣产、运输、管理、使⽤国家管制的⿇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员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向⾛私、贩卖的犯罪分⼦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形成瘾癖的⿇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或者以牟利为⽬的,向吸⾷、注射的⼈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形成瘾癖的⿇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以⾛私、贩卖罪⽴案追诉。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是指鸦⽚、、甲基()、、⼤⿇、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形成瘾癖的⿇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具体品种以国家⾷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部发布的《⿇醉药品品种⽬录》、《精神药品品种⽬录》为依据。
本规定中的“物品”是指刑法第三百五⼗条第⼀款规定的、⼄醚、或者其他⽤于制造的原料或者配剂,具体品种范围按照国家关于易化学品管理的规定确定。
第⼗四条本规定中未明确⽴案追诉标准的,有条件折算为的,参照有关⿇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折算标准进⾏折算。
第⼗五条本规定中的⽴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于相关的单位犯罪。
第⼗六条本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
第⼗七条本规定⾃印发之⽇起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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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4-09-21 03:17:1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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