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调度小绞车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煤矿调度小绞车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小绞车管理,确保安全运输,特制订《小绞车使用管理规定》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小绞车指各型内齿轮绞车、回柱绞车。小绞车的管理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和上级下发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条  各单位主要领导(矿长、经理)对小绞车(包括外委施工单位使用的小绞车)安全管理负全面责任。要落实分管负责人。
第三条  小绞车选型时必须确保其牵引能力和制动性能等满足实际需要。主要斜井不宜安装使用小绞车运输。
第四条  小绞车安装完毕,由安装、使用、安全监察等部门的人员参加验收,进行试运转,并办理移交手续后,才鞥投入使用。检修后的小绞车也要进行性能测定、试运转和办理验收手续。
第五条  小绞车安装质量标准由工程技术和设备管理部门结合产品使用说明书等技术文件的要求和现场实际编制。小绞车的安装一般应用混凝土基础。使用期限半年以下,必须用压车柱和戗绳或顶柱(四压、二戗或二顶)。即绞车底盘四角打四根压车柱,后两角用钢丝绳打地锚固定或前面打两根斜柱(lc谐振放大器65°~75°)顶固。压车柱和顶柱在巷道壁的一端,壁要打窝,不准加楔,要顶压牢靠。
  斜井使用的绞车不准安装在斜井内和中、下部车场中。如系掘进上车等施工需要,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报矿(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第六条  小绞车的维修和日常检修(小修)等工作的责任单位、责任人,要实行专责制、包机制,保持设备整齐、清洁、完好。
第七条  小绞车司机必须经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要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严禁超负荷、超规范使用(如超重、超高、超宽、偏载严重等);严禁野蛮操作(如斜井下松时不带电操作放飞车等);严禁设备带病运转(如绞车固定不牢,闸不灵等)。
第八条  开车前,把钩工必须检查牵引车数,各车的连接和装载情况等。牵引车数超过规定
、连接不良或装载的物料超重、超高、超宽或偏载严重有翻车危险以及井巷内和中、下部车场中有人时,严禁发出开车信号。
第九条  斜井运输时,严禁蹬钩或坐矿车,井巷内中、下车场中严禁行人、作业或休息停留。
第十条  严禁使用小绞车牵引车辆运送人员,严禁甩车作业。
第十一条  小绞车的检修和维护标准依据《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和《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小绞车的综合完好率要保持在90%以上,待修率不超过5%,事故率不超过1阻燃屏蔽控制电缆%(9051)。使用中的小绞车要台台完好。
第十二条  车辆掉道后应当使用复轨器等有效措施复轨,严禁使用绞车强拉硬拽。
对路网二、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第十三条  钢丝绳和连接装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窄轨车辆连接器管理细则》(试行)的要求。严禁使用不合格的钢丝绳和连接器或其它代用品。
第十四条  钢丝绳产生严重扭曲、变形、锈蚀或点蚀麻坑形成沟纹,或外层钢丝松动,断丝或直径缩小达migge q10%,都必须立即更换。如钢丝绳需接头使用,必须按规定插接,严禁打扣或卡接。
第十五条  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不小于5
频偏第十六条 钢丝绳在滚筒上的一端必须固定牢靠,绳卡不少于两付。钢丝绳排列整齐,不打结。与矿车连接的另一端要用钢丝绳连接器(如桃形环)。
第十七条  斜井运输时,钢丝绳与矿车以及矿车与矿车之间的连接,必须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连接装置,并加装与串行长度相适应的保险绳。
第十八条  斜井运输的连接器(钢丝绳的连接器、插销、链环、钢丝绳套)必须专用。安全系数不小于6。提运超长设备、材料等专用车辆的连接可采用多环链或钢丝绳套。采用其它方式连接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第十九条  插销、链环发现裂纹,变形超限,严重外伤,锈蚀等现象和钢丝绳连接器、钢丝绳套以及保险绳发现第十三中任一现象时都必须更换。
任何一种连接器初次使用前和使用后每隔2年都必须以2倍于其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进行试验,发现裂纹或永久伸长量超过02%时,不得使用。
三、绞车道
第二十条  使用小绞车运输的轨道质量必须达到合格品。
第二十一条  斜井绞车必须装设足够数量的托绳轮(辊)并保持稳固,转动灵活,无严重磨损凹槽。装设数量和设置以钢丝绳张紧时不磨道床、道板为准。
第二十二条  斜井使用串车提升时,必须在上部平车场接近变坡点处安设自动复位阻车器;变坡点以下略大于一列车长度处安设常闭挡车栏。斜井长度超过200米,倾角大于25排石床度时,还应在井巷内安设能够自动动作(不允许手动)的跑车防护装置(捕车装置)。
第二十三条  巷道净断面、安全间隙、车场环境、支护质量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斜井各车场必须设有信号硐室及躲避硐室。
第二十五条  巷道无积水,无淤泥,无杂物,水沟畅通,流水不冲刷道床、道板。兼作行人的斜井一侧应有行人台阶。
四、信号和车辆
第二十六条  运输信号装置必须声光俱备,清晰、可靠。斜井中、下部车场以外,应当装设走钩时人员不得进入车场和井巷内的警示牌、灯或标语提示信号装置。
第二十七条  使用的车辆保持完好。底盘不得有开焊、裂纹和严重锈蚀。车轮和碰头无裂纹,车轮转动灵活,碰头铆钉不松动,碰头销孔磨损量不超过原尺寸的15%。
五、监督检查及其它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要经常督促检查相关部门在小绞车的安装、检修、使用等方面的情况,规划和平衡解决有关事宜,发现隐含,及时处理。
定期检查每半月组织一次。由安全监察部门牵头,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要有检查记录,记明检查日期、地点、参加人员、存在问题、处理意见和期限等。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对小绞车使用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应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隐患处理不及时和“三违”人员,对发生人身伤亡和设备事故的责任人,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经济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6:37:4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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