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体检测报警仪GB 12358-2006

作业场所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
通用技术要求
前    言
本标准代替GB 12358-1990《作业场所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与GB 12358-1990相比较,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电磁兼容,选择了适当的严酷等级,与国际和国内标准对应;
——针对关于产品安全性的要求,增加了绝缘电阻和耐压试验;
——完善检验规则,增加了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有利于产品的规模化生产。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华瑞科力恒(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铸、姜传胜、朱刚、姜波。
作业场所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
通用技术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作业场所气体检测报警仪(以下简称“检测报警仪”)的术语、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测规则与标识等。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作业场所可燃性气体、有毒气体和氧气检测报警仪的生产和使用。其他特种场所中使用的检测报警仪,除由有关标准另行规定外,亦应执行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421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1部分:总则
GB/ 3836.1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3836.2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2部分:隔爆型“d”
GB/ 3836.4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4部分:本质安全型“i”
GB/T 4798.10 电工电子产品应用环境条件 导言
GB/T 4857.5 包装 运输包装件 跌落试验方法
GB 15322-2003(所有部分) 可燃气体探测器
GBZ 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传感器 sensor
将样品气体的浓度转换为测量信号的部件。
3.2
检测器 detection parts
由采样装置、传感器和前置放大电路组成的部件。
3.3
指示器 indicator parts
指示气体浓度测量结果的部件。
3.4
报警器 alarm parts
气体浓度达到或超过报警设定值时发出报警信号的部件,常用有蜂鸣器、指示灯。
3.5
气体报警仪 gas alarm instrument
气体报警仪应由检测器和报警器两部分组成。
3.6
气体检测仪 gas detection instrument
气体报警仪应由检测器和指示器两部分组成。
3.7
气体检测报警仪 gas detection and alarm instrument 
气体报警仪应由检测器、指示器和报警器三部分组成。
3.8
检测范围 detection range
报警仪在试验条件下能够测出被测气体的浓度范围。
3.9
检测误差 detection error
在试验条件下,报警仪用标准气体校正后,指示值与标准值之间允许出现的最大相对偏差。
3.10
报警误差 alarm error
在试验条件下,报警仪用标准气体校正后,报警指示值与报警设定值之间允许出现的最大相对偏差。
3.11
报警设定值 alarm setting value
无铬达克罗根据有关规定,报警仪预先设定的报警浓度值。
3.12
重复性 repeatability
同一报警仪在相同条件下,对同一检测对象在短时间内重复测定,各显示值间的重复程度,采用平均相对偏差。
3.13
稳定性 stability
在同一试验条件下,报警仪保持一定时间的工作状态后性能变化的程度。
3.14
响应时间 response time
在试验条件下,从检测器接触被测气体至达到稳定指示值的时间。规定为读取达到稳定指示值90%的时间作为响应时间。
3.15
监视状态 monitoring state
报警仪发出报警前的工作状态。
3.16
报警状态 alarming state
报警仪发出报警时的工作状态。
3.17
故障状态 fault state
报警仪发生故障不能工作的状态。
3.18
零气体 zero gas
不含被测气体或其他干扰气体的清洁的空气或氮气。
3.19
标准气体 standard gas
卧式炭化炉
成份、浓度和精度均为已知的气体。
3.20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 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time weighted average,PC-TWA
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8h工作日的平均容许接触水平。是毒气检测报警仪应该具有的测试功能。
3.21
最高容许浓度 maximum allowable concentration,MAC
在工作地点、一个工作日、任何时间均不应超过的有毒化学物质的浓度。是毒气检测报警设定的基础。
3.22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 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short term exposure limit,PC-STEL
一个工作日内,任何一次接触不得超过15min时间加权平均的容许接触水平。是毒气检测报警仪应该具有的测试功能。
3.23
作业场所 workplace
劳动者进行职业活动的全部地点。
4  分类
锅巴生产设备4.1  按检测对象分类
4.1.1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
4.1.2 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防盗机箱 4.1.3 氧气检测报警仪。
4.2  按检测原理分类
4.2.1 可燃气体检测仪
  a) 催化燃烧型;
  b) 半导体型;
  c) 热导型;
  d) 红外线吸收型。
4.2.2 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a) 电化学型;
  b) 半导体型;
  c) 光电离子(PID)。
4.2.3  氧气检测报警仪:有电化学型等。
4.3  按使用方式分类
4.3.1 便携式;
汽水取样
4.3.2 固定式。
4.4  按使用场所分类
4.4.1 非防爆型;
4.4.2 防爆型。
4.5  按功能分类
4.5.1 气体检测仪
4.5.2 气体报警仪
4.5.3 气体检测报警仪。
4.6  按采样方式分类
4.6.1 扩散式;
4.6.2 泵吸式。
4.7  按供电方式分类
4.7.1 干电池;
4.7.2 充电电池;
真空采血器
4.7.3 电网供电。
4.8  按工作方式分类
4.8.1 连续工作式;
4.8.2 单次工作式。
5 技术要求
5.1 总则
气体报警仪和气体检测报警仪的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应执行本标准。并首先满足本章技术要求,然后按第6章规定进行试验,并满足试验要求。
5.2 结构与外观要求
5.2.1 气体报警仪(以下简称“报警仪”或“检测报警仪”)应由检测器和报警器两部分组成;气体检测报警仪应由检测器、指示器和报警器三部分组成。
5.2.2 便携式报警仪应体积小、质量轻、便于携带或移动。
5.2.3 固定式报警仪的检测器应具有防风雨、防沙、防虫结构,安装方便;报警器便于安装、操作和监视。
5.2.4 应使用耐腐蚀材料制造仪器或在仪器表面进行防腐蚀处理,其涂装与着不易脱落。
5.2.5 报警仪处于工作状态时应易于识别。
5.2.6 报警仪应易于校正。
5.2.7 报警仪用于存在易燃、易爆气体的场所时,应具有防爆性能,符合GB3836.1、GB3836.2和GB3836.4,并取得防爆检验合格证。
5.2.8 报警仪和检测报警仪应具有有效的报警装置。
5.3  性能要求
5.3.1 检测报警仪应满足以下功能:
5.3.2 使用电池供电的检测报警仪,当电池电量低时,应能发出与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指示信号,其电池性能应符合以下要求:
a) 便携式检测报警仪在指示电池电量低的情况下,连续工作方式再工作15min,单次    工作方式再操作10次,其误差应满足表1和表2的要求。连续工作的便携式检测报警          仪的电池连续工作时间应不少于8h,或单次工作的便携式检测报警仪的电池持续工作    时间应能保证其完整工作20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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