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猪肉是否需要食品经营许可证法院判决案例

卖猪肉是否需要食品经营许可证法院判决案例
2018年6月至2019年4月期间,原告从齐某某处购买其用病死猪加工制作的包肉,共计250斤,货值2000元。之后,原告销售给x省x县的熟人和x县x纺纱厂的餐厅无法追回,销售包肉金额共计2300元,违法所得300元。在销售包肉的过程中,原告宋某某未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原告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食品及经营病死猪肉加工的包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对原告经营销售齐某某用病死猪肉加工的包肉的行为,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三百元;
2、处壹拾叁万元。对原告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食品的行为,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伍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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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于2020年1月14日向原告送达了本案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本案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一项处罚的内容。
法院查明
另查明,x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齐某某于2018年7月左右,为降低加工熟食成本,多次从刘某某处购买病死猪,用于加工制作包肉、灌肠等熟食,后对外销售,分别销售给从事熟肉零售的原告宋某某等人。
原告在2019年4月12日的询问笔录中认可,齐某某给原告包肉的价格是每斤7.5元至8.5元,在齐某某给他的价格上每斤加1元至1.5元向x客户销售。原告不知道齐某某加工包肉的肉的来源、加工过程、是否有食品加工许可证。同时认可,原告向齐某某要过加工猪肉熟食的工商执照和食品加工许可证,齐某某一直没提供给原告。
x肉食店的包肉销售价格“2018年10月5日售价14元、2019年2月10日售价15元、2019年4月8日售价16元”、x食店包肉的购进和销售的价格“2018年5月、6月进价17.5元、2018年6月售价18元”。
原告观点
原告始终不认可、确实不知道齐某某所卖包肉属于用病死猪肉加工制作的包肉。原告当时
以正常合理的市场价格每斤8元购买,原告没有过错,也属于受害者,不存在故意经营病死猪肉制品的违法行为,对原告处罚是错误的,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在作出处罚前没举行听证,没听取原告的陈述辩解,没在法定期限内期限内作出,处罚程序违法。综上,原告要求撤销处罚决定中第一项处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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挡风抑尘墙被告观点
齐某某自2018年7月左右多次购买病死猪用以加工制作包肉、灌肠等熟食销售给原告等人,已经由生效的刑事判决书认定。x市公安局移交的原告材料证实,原告自2018年6月至2019年4月,从齐某某处以每斤7.5元至8.5元价格购进包肉,销售到x省x县的熟人和x县x纺纱厂的餐厅,大约每月进一两次货,每次二三十斤,货款2000元左右。原告予以认可。
原告称,对齐某某销售的包肉系用病死猪加工制作一事不知情,自己主观无过错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告宋某某未办理营业执照,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事实清楚,原告无任何异议。
原告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向原告送达了听证告知书,原告提出陈述申辩理由。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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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原告送达了听证告知书,原告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被告进行内部审批后制作了本案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向原告进行了送达。本案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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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在要求齐某某提供工商执照和食品加工许可证而齐某某不能提供上述证件的情况下,仍然无证【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低价从齐某某处购买齐某某用病死猪加工制作的包肉,然后销售给他人,从中得利。
被告经调查认定,原告无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从齐某某处购买其用病死猪加工制作的包肉,并销售给x省x县的熟人和x县x纺纱厂的餐厅,违法所得3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对原告的上述违法行为立案后经审批,向原告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在听取了原告的陈述意见后,案经被告单位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遂制作了本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向原告进行了送达。被告办理案涉行政处罚案件期间对其行政处罚案件曾中止办理,后又恢复继续办理,并延长30日办案期限。被告办理案涉行政处罚案件期限未超过法律规定的120天。
法院判决
捕虾机电路图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宋某某请求撤销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中第一项的诉讼请求。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21:23:2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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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原告   包肉   食品   加工   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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