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网站删帖律师函

律  师  函
致XXXX有限公司:
XXX律师事务所系根据中国法律登记注册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本律师函署名律师具有合法执业资格。本律师依法取得XXX(以下简称“委托人”)的授权,就贵司运营的搜索引擎XXX网站收录侵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网络信息,并给其造成重大损失一事,特致函如下:
  据委托人提供的材料及陈述,经本所适当核查并经委托人确认,贵司运营的搜索引擎XXX网站收录的网络链接内容,系别有用心的人为诋毁我委托人的声誉并干扰我委托人正常工作和生活而捏造空气加温器,严重背离事实真相,已经构成对我委托人的诽谤和名誉侵权。作为媒介,贵司没有尽到对内容的审查责任,导致严重失实的内容信息在贵网传播,对当事人造成了严重侵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贵司作为网络信息服务提供商,对于公然侮辱、诽谤他人的内容理应承担禁止其发布、传播的义务。贵
司的上述行为已经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贵司应当立即删除侵权链接,使贵司运营的搜索引擎网站中不能再搜索到侵权信息。如贵司不及时删除,则需要与侵权者承担连带责任。     
有鉴于此,本律师代表委托人致函贵司:请贵司自收到本律师函之日起3日内删除包括电脑客户端与手机客户端在内的所有相关网络侵权信息,采取技术手段禁止相关内容在贵网站的传播,尽最大努力协助委托人消除影响,并请贵司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委托人。否则我委托人将依法委托本律师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就贵司的违法行为追究贵司的法律责任,并就委托人因此所遭受的经济、名誉损失向贵司进行追索。
专此函告,望贵司慎思并妥善对待。   
  本律师函一式两份,发件人、收件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侵权信息链接及法律依据详情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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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一、侵权信息链接
……/XXX
……/XXX
……/XXX
……
二、法律依据
1 6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平开门电机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
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真空磁悬浮列车  根据《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以书信、传真、等方式提交的通知,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知相关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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