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全省非药品类易化学品生产经营许...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全省非药品类易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备案证明换证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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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2009.11.09
【字 号】赣安监管二字[2009]330号
【施行日期】2009.11.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原材料工业
正文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全省非药品类易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备案证明换证工作的通知
(赣安监管二字〔2009〕330号)
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热再生  目前,我省首轮颁发的非药品类易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备案证明已陆续进入换证期,为改进许可和备案工作,进一步规范非药品类易化学品生产经营秩序,根据《易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非药品类易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非药品类易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备案证明换证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09〕159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就非药品类易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备案证明换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非药品类易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备案证明有效期为3年,已取得非药品类易制
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明,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非药品类易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在许可证或备案证明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颁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其中,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赣府〔2009〕10号)的规定,非药品类易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向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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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换证申请提交的文件、资料
  申请非药品类易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明换证的单位,应分别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非药品类易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手指假肢
  1、非药品类易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2、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情况说明材料;
  3、易化学品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相应安全生产知识的证明材料;
  6、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具有相应易化学品知识的证明材料,以及公安部门(当地公安派出所或禁毒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7、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9、原非药品类易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水塔
  10、自上次取得生产许可证以来各年度销售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以及销售明细台帐。
  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
品登记证(复印件)。
  (二)非药品类易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非药品类易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2、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情况说明材料;
  3、易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和包括销售机构、销售代理商、用户等内容的销售网络文件;
  4、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销售、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具有相应易化学品知识的证明材料,以及公安部门(当地公安派出所或禁毒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5、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7、原非药品类易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8、自上次取得经营许可证以来各年度销售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以及销售明细台帐。
  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非药品类易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
  1、非药品类易化学品品种、产量、销售量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
  2、易化学品管理制度;
  3、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原非药品类易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正、副本;
  6、自上次取得生产备案证明以来各年度销售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以及销售明细台帐。
  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
  (四)非药品类易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
  1、非药品类易化学品销售品种、销售量、主要流向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
  2、易化学品管理制度;
  3、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原非药品类易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正、副本;
  6、自上次取得经营备案证明以来各年度销售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以及销售明细台帐。
  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三、有关事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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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许可或备案的产量、销售量及主要流向范围(以下简称“数量及流向”)要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基本一致,主要流向登记要准确,不能过于宽泛。非药品类易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明中载明的“数量及流向”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差距较大的,换证时必须予以更正。对第一类品种,要严格控制生产经营的“数量及流向”。
  (二)取得非药品类易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明后没有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原则上不予换证并注销其许可证或备案证明。对仍然要求换领许可证(第一类)的,如果确属非企业自身原因且自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能够从事生产经营的,应按照首次申请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方可换发许可证。
  (三)换发许可证时,应根据《非药品类易化学品相关知识考核大纲(2009年版)》(见附件1),结合实际情况,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及技术人员、销售等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有关人员)的易化学品相关知识进行考核。
  企业在取得现有证件后有关人员没有变动的,重点补充考核有关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
禁毒法》有关规定的掌握情况,以及对本企业易化学品管理现状如实分析评价的水平。《非药品类易化学品相关知识考核大纲(2009年版)》其余考核内容以客观题的方式进行考核。企业在取得现有证件后有关人员有变动的,新增人员应比照企业首次申请许可证的要求进行考核。
  (四)换发许可证时,企业应重新提交有关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就需换发许可证的企业名单,联系公安禁毒部门,征求对这些企业有关人员有无犯罪记录的意见。对有犯罪记录的,不予换证并吊销现有许可证。
  (五)发现企业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易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非药品类易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等法律法规行为的,应依法处置。对于责令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不予换证并吊销相应的许可证或备案证明。
  (六)本文及相关附件可在江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v)“下载中心”栏目下载。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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