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道路 居住建筑有关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道路两侧和交叉路口周围新建、改建建筑工程的若干规定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 文号:京政发1987多聚磷酸盐33
[有效性:有效]
为维护交通秩序,改善城市道路两侧和交叉路口的环境,并为绿化首都、美化市容创造条件,根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在本市市区和郊区城镇地区的道路(包括主干道、次干道和支路,以下简称城市道路)两侧和交叉路口周围新建、改建建筑工程,均须按以下规定保持建筑工程与城市道路(即规划道路红线,下同)之间的距离:
  ()立体交叉路口周围建筑工程与城市道路距离的宽度,视城市道路宽度而定:城市道路宽度在150米以上的,距离的宽度不小于15米;城市道路宽度在干墙150米以下(150)的,距离的宽度不小于30米。
  立体交叉引桥高出地面的,建筑工程距离引桥路面外边线的宽度不小于30米。
  特殊形式立体交叉路口周围建筑工程与城市道路距离的宽度,由市规划管理局视具体情况确定。
  ()平交路口周围30米范围内,根据规划的需要,建筑工程与城市道路距离宽度不小于1020米。
  ()城市道路两侧(即非交叉路口的路段)建筑工程与城市道路距离的宽度,由市规划管理局按规划的需要规定。
  ()城市道路两侧现有建筑物翻建或建设临时性建筑工程,按规定保留距离的宽度确有困难的,可适当照顾。但建筑工程与现有城市道路路面边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15米。
  现有城市道路交叉口范围内,禁止新建临时性建筑工程。
  二、建筑工程与城市道路之间按规定宽度保留的空地,由市规划管理局安排用途。在用途确定前,可暂由新建、改建工程的建设单位负责进行绿化。
  三、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包括饭店、旅馆、写字楼、医院、影剧院、博物馆、大型商场等),除按本规定进行建设外,还须按规划要求在建设用地范围内留足停车场和绿化用地。
  四、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关于京政发[1987]33号文件具体执行中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道路两侧和交叉路口周围新建、改建建筑工程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87]33)根据该文件第四条规定,制定本解释。
  一、用语解释:
  1.“城市道路”——系指在总体规划和分区土地使用规划中已确定的及详细规划中补定的主干道、次干道、支路。
  2.“交叉路口”——系指城市道路的交叉部分,即相交道路的红线交点所围部分。
  交叉路口周围”——系指路口交叉部分外侧临道路红线的各单位建筑所组成的范围。
  立体交叉路口周围”——系指立体交叉口交叉部分(包括立交桥和立交匝道部分)智能婴儿床外侧临道路红线的各单位建筑所组成的范围。
  平交路口周围30米范围”——系指平面交叉路口道路红线交点测红线向外30米范围。
  交叉口范围”——系指包括交叉部分及各端30米路段在内的范围。
  3.“建筑工程与城市道路之间的距离”——系指建筑物临城市道路一侧最突出部分与道路红线之间的水平距离。
  4.“无纺布储物箱城市道路宽度”——系指该道路两侧规划红线之间的垂直距离。
  5.“现有城市道路路面边线”——当路面为单幅路时,系指路牙线;当路面为三幅路(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以隔离带分隔)时,系指非机动车道路牙线。
  6.“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系指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的饭庄;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的电影院;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的旅馆、外国人公寓、办公楼、商店、医院、展览馆、剧院、体育场()等公共建筑。
  二、关于立体交叉路口:
  1.一般建筑工程临立体交叉路口周围建设时,以道路红线为准退后建设;当立交引桥延伸出路口以外时,在路口至引桥挡墙起点间道路两侧的建设工程,应满足距离引桥路面外边线的宽度不小于30的要求;引桥挡墙起点再向外,则属于正常路段。两侧建筑工程按路段要求(本解释第四条)退后建设。
  2.特殊形式立体交叉路口周围的建筑工程一般也按上述原则退后建设。
  3.在总体规划和分区土地使用规划中已确定为立交路口,但尚未确定立交道路红线,而又需在其周围进行建设时,应先进行立交方案设计。待确定立交道路红线后,再按上述规定执行。
  三、关于平面交叉路口:
  建筑工程临平交路口周围建设时,一般建筑,按红线交点外30米范围内退后至少10米;大中型公共建筑退后的幅度应视建筑物的性质、高度、体量、建设地区及路口行车视距、交通组织、路口环境景观等具体情况确定。
  四、关于道路两侧:
  1.建筑工程与一般城市道路红线之间的最小距离按附表的规定执行。
  2.建筑工程与特殊城市道路(如长安街、商业街、风貌街、城市快速路等)之间的距离,另行研定。
  五、关于翻建、临建工程:
  1.城市道路两侧,现有建筑物的翻建可参照“(88)城规发字第248文件有关规定执行,但翻建或临建的建筑工程与现有城市道路路面边线的距离,在二环路以内地区不小于10米,其他地区不小于15米。
  2.城市道路交叉口范围,现有建筑物的翻建,应从严掌握。对确需翻建而按规定保留距离的宽度确有困难的,可适当照顾。但建筑工程与现有城市道路路面边线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15米。城市道路交叉口范围内,禁止新建临时性建筑工程。
  六、其他:
  1.建筑工程与城市道路之间按规定宽度保留的空地。主要应安排绿化,必要时,须经市规划局批准安排部分停车或市政设施,其使用权仍归建设单位。
  2.手机滑轨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原则上应在其建筑用地范围内,按北京市人民政府令一九八九年第14号《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配建自身的停车场、库、并合理安排内部交通组织(包括车流、人流、消防、道路等)
  3.建筑工程在执行本规定的同时,尚应满足其他有关法规的要求。
  七、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胎盘提取液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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