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捞涉案物品认(鉴)定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工作办法

非法捕捞涉案物品认(鉴)定和水生生物资源
损害评估及修复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惩治非法捕捞、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的违法行为,统一非法捕捞水生生物资源鉴定及损害评估规范,推动渔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机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办理非法捕捞案件中涉案物品认(鉴)定和非法捕捞造成的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与修复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认(鉴)定事项包括非法捕捞涉及的捕捞工具、捕捞方法的种类、规格和性质,涉案渔获物的种类、发育程度和保护级别等。
本办法所称的损害评估事项包括非法捕捞造成的水生生物资源损害以及需采取的水生生物资源修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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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的鉴定评估机构,是指承担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列事项的专业机构。
第四条 办理非法捕捞案件过程中,对于涉案捕捞工具、捕捞方法、渔获物实行认定为主,鉴定为辅的原则。
对渔政执法机关可以辨识或直接确定的非法捕捞工具、捕捞方法、渔获物品种和价值的,由县级以上渔政执法机关出具认定意见,作为执法办案依据。
第五条 药用铝箔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渔政执法机关可以委托鉴定评估机构进行鉴定或评估:
(一)难以确定涉案捕捞工具、捕捞方法是否属于禁止使用或限制使用的捕捞工具、捕捞方法的;
(二)难以确定涉案渔获物是否属于保护物种的;
(三)难以确定水生生物资源损害的;
(四)难以确定水生生物资源修复措施的。
发明网对于事实清楚、损害较小的案件,可以采用委托专家评估方式出具专家意见。
第六条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机构,可以承担本办法中规定的鉴定评估事项:
(一)具有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
(二)国务院渔业主管部门推荐的机构;弩的结构图
(三)省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推荐的具备水生生物或水域生态环境研究能力和实验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
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固定工作场所,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质量保证体系,水生生物资源、生态环境或捕捞技术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三名以上(含一名以上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 金属板材加工鉴定评估机构承接鉴定评估业务,应当签订鉴定评估委托协议。鉴定评估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可以参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司法鉴定收费规定执行。
非法捕捞涉案物品认(鉴)定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工作办法
第八条 渔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渔业违法案件取证规范要求做好案件相关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并协助鉴定评估机构做好鉴定、评估等工作。
第九条 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于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的决定。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鉴定评估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第十条 鉴定评估机构进行鉴定,应当依照下列顺序采用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进行鉴定评估活动:
(一)国际规范或国家标准;
(二)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该专业领域专家普遍认可、广泛采用的技术方法。
第十一条 根据鉴定和评估需要,鉴定评估机构可以向渔政执法机关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可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必要时经渔政执法机关同意可以参与渔政执法机关对当事人、证人的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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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作需要,鉴定评估机构可以派员到现场提取鉴定材料,渔政执法机关应当派二名以上具备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到场见证,并在提取记录上签字。
第十二条 鉴定评估机构应当自受理委托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评估并出具报告。鉴定评估报告应经鉴定评估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在鉴定评估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评估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第十三条 对于捕捞工具的鉴定,应当依据《渔具分类、命名及代号》(GB/T 5417)确定其名称,结合农业农村部和各相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公布的、禁止或限制使用的捕捞工具名录及相关规定,判定其是否属于禁止或限制使用的捕捞工具。
第十四条 对于电鱼工具的认定,应当明确其结构或组成、工作原理及最大输出电压。
第十五条 对于渔获物(活体或死亡个体)的物种鉴定,应当确定其科学名称、保护级别、发育程度、物种来源。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20:29:3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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