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合公务员考试用的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
1.甲、乙、丙、丁四被告都是已成年的男子。一天他们一起喝酒,甲提出到江边的货船上盗窃财物,乙、丙、丁表示同意,甲遂分派乙去准备匕首和自行车,丁去窥,视作案地形。入夜后,甲、乙、丁三被告聚集在一起,由丁带领到一船装有出口衣料的货船上,盗得出口布料三捆,价值人民币3000余元;第二天,甲要乙去丙想办法销赃,乙到丙后,丙一再表示不干,乙说“上船容易下船难,不去小心你的狗命”。丙出于无奈,遂把赃物卖掉,所得赃款由四被告平分。
问:在本案中,谁是主犯?谁是从犯?。谁是胁从犯?并说明理由。
正解是:
1.在本案中,甲是主犯,乙、丁是从犯,丙是胁从犯。根据我国刑法有关条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水稻田”。甲提议盗窃,并分派乙、丁进行犯罪预备,甲同乙、丁共同实施了盗窃行为后,甲又让乙丙销赃,最后平分赃款。可见,在这起共同犯罪中,甲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
助作用的,是从犯”,“被胁迫、被诱骗参加共同犯罪的,是胁从犯”。案中乙、丁积极参加这起共同犯罪,但又不是故意犯和组织者,比起主犯甲来说,乙、丁起了次要作用,是从犯。参加了犯罪的预谋,但仅表示同意,未参加盗窃,事后销赃是在乙的胁迫下,无奈实施的,参加了平分赃款。丙参与了事先通谋,事后销赃,应属共同犯
五、案例分析题(每题7.5分,共15分)
1.某商店售出一批皮大衣,其中几件有质量问题,属生产厂的责任,商店负责给消费者退换后,即向生产厂追偿。生产厂厂长称,在订立该批货物的购销合同中,已明确规定由生产厂多付15%的货物,生产厂不再承担产品瑕疵担保责任。
问:生产厂的理由是否合法,为什么?逐步追踪
2.受市工商局委托组成的质量监督执法小组在例行的检查中,发现甲厂生产的电器严重不符合标准、足以造成人身伤害,该小组便以工商局的名义对该厂2万元,并责令其停产停业。在处罚过程中,甲厂提起举行听证的要求,遭到拒绝。甲厂不服该行政处罚,遂以质量监督执法小组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问:(1)法院是否应受理此案?为什么?如果不受理该如何处理?
  (2)如果法院受理本案后,该如何判决?
五、案例分题
滑水鞋1.答:生产厂的理由是正确的、合法的。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者售出的商品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销售者依法负责修理、更换、退货后,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追偿。对于修理、更换等问题,如果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产品购销合同中有不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按合同约定执行。
本案中,商店给予消费者退换产品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向生产厂家追偿也是正确的,只是忽略了事先在购销合同中已对产品质量承担赔偿责任的约定。因此,生产厂家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答:(1)法院不能受理此案。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受理行政案件须有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所以甲厂不能以执法
小组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并告知甲厂将被告变更为市工商局再行起诉。
(2)《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所以在本案当中,甲厂依法享有听证的权利,工商局及其委托的执法机构无权剥夺。据此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反了法定程序。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原处罚决定(在本案当中理应撤销原处罚决定),并可责令被告(市工商局)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分析题详解一
3.郭某,男,42岁,某村党支部书记。该村有两户村民的羊被盗,怀疑是本村两名村民所 为,便报告给村党支部书记郭某。郭某命治保主任把其中的一名村民叫到村部询问,并派人向乡里报告。当晚,郭某对这名村民辱骂、踢打、刑讯逼供。这个村民交待了偷羊的过程。为追查其他户失羊的事,又将这个村民捆绑起来,威胁说:“不老实就把你吊到梁上去!”时已深夜,郭某见这个村民不承认再有偷羊的事,便将他锁在小屋里。次日,郭某与
支部副书记提绳持棍对这名村民威胁逼供。但该村民仍不承认再有偷羊的事,于是继续被关在磨房内;下午2时,这个社员自缢身亡。当地法院依法追究了郭某的刑事责任。
      问:郭某违反了宪法的哪些规定?
  3.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除垢器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郭某违反了上述规定,因而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4.A市某公司业务员甲某和本公司另一名业务员乙某代表公司按合同接受4万打进口某产品时,两人发现有溢袋现象,即港商多发了200打。甲某让乙某不要把这一情况告诉别人。几天后,甲某将200打该产品卖给B市个体商经营者丙某,单价为200元,并要丙将货款4万元汇到C市甲原工作过的C市外贸公司帐上。然后,甲经多方疏通关系,从C市外贸公司帐  户上提走了4万元现金,甲与乙二人平分了4万元。后港方发现多发了货,到A市光明公司,遂案发。案发后,甲与乙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问:①如果光明公司是国有公司,则甲与乙构成了什么罪?
    ②如果光明公司全部股东均为私人,则甲与乙的行为构成了什么罪?
    答:①如果光明公司是国有公司,则甲与乙构成了贪污罪。
    ②如果光明公司全部股东均为私人,则甲与乙的行为构成了职务侵占罪。
      本案涉及的法律要点是公司业务人员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以及200打溢货之归属的问题。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1.犯罪对象不同。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财产;而职务侵占罪侵犯的是私有财产。2.犯罪主体不同。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含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在本案中,200打溢货与光明公司
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呢?这是解决本案的关键。 显然,从民事法律来看,200打溢货的产生无论是出于港方的错误,还是光明公司的错误,光明公司对200打溢货物均不具有所有权,所有权仍属于港方,因而,光明公司构成了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因一定事实而致他人受损,自己取得财产上的利益。在本案中,甲与乙的收货的行为是光明公司的法人行为,而非他们个人的行为。所以,光明公司对港方负不当得利之责。从而,港方可基于请求权要求光明公司返还原物,如果原物受损,则将由光明公司赔偿,也就是说,当港方因溢货问题到光明公司时,承担责任的是光明公司,而不是接受委托的甲某与乙某,因此,甲某与乙偷卖200打溢货的行为侵犯了光明公司的财产所有权。从而,甲某与乙某的行为构成了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具体是哪一个罪,取决于甲某与乙某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5.赵某接到某市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劳动教养决定书后,立即提出复议申请。 该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在长达四个月的时间未对赵某的申请进行复议。
电子狗数据  问:赵某是否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说明理由。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服劳动教养处理决定的行政案件,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法院起诉的外,既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起诉。另外还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在本案中,赵某先向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而未直接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的期限应为两个月,但在此期限内,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未对赵某的复议申请进行复议,那么,赵某就应当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现在赵某的起诉期限已过,赵也就丧失了起诉权,所以法院对此案将不予受理。如果赵某认为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所作出的决定确有错误,可以向有关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或其上级机关申诉。
案例分析题3: 该行政处罚犯了哪些程序上的错误?
1999年8月12日,某市一卫生防疫站的执法人员到徐某的个体糕点加工房进行食品卫生检查时,发现其加工房脏乱,地板有油腻,案板上有苍蝇;加工用具及食品容器有油垢;室内放有变质食品,工作人员操作时未穿戴工作衣帽等违法事实。对此,防疫站执行检查人员当场对徐某作出暂扣卫生许可证,300元的行政处罚。徐某当时就认为处罚太重,问道:“凭什么处罚这么重?”防疫站的执法检查人员指着徐某的加工房说:“凭什么?还用问吗?你看这屋像什么,脏兮兮的!”执法人员在处罚决定书上签了字,并当场交给徐某后便离开了徐某的加工房。请问:
本案中卫生防疫站的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时犯了哪些程序上的错误?为什么?
【参考答案】
本案卫生防疫站的执法人员作出行政处罚时,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有关程序规定,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
法享受的权利。本案中,执法人员未主动告知,而且在被处罚人徐某询问时,仍不说明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违反了法律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
(2)执法人员当场对徐某作出行政处罚时,因为从处罚决定看,该案不适用当场处罚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场处罚适用的条件是:A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B 适用的范围限于警告或者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本案执法人员作出的处罚是暂扣卫生许可证,对徐某300元,因此不能适用当场处罚程序。
    2012年事业单位考试案例分析题四
案例分析题1:李某的复议请求该不该受理?
1997年12月8日,李某因殴打他人受到县公安局100元的行政处罚,并被裁决赔偿受害人医疗费504元。李某在接到县公安局送达的行政处罚裁决后,既未申请复议,又不履行裁决义务。为此,县公安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6条规定,于1998年1月5日带电清洗剂以李
某拒不执行处罚裁决为由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5天的治安处罚。李某未交保证金,亦未提供担保人,县公安局于1998年1月10日对李某执行拘留。李某当即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认为县公安局对他作出的第一次行政处罚过重,第二次拘留程序不合法,要求复议机关改变第一次处罚,减少数额;撤销第二次拘留处罚。问:
(1)市公安局对李某的复议请求(即改变第一次处罚,减少数额)应否受理?李某能否就第一次行政处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县公安局对李某又处以行政拘留是否合法?市公安局应做出何种复议决定?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3:48:5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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