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Z-2019)

《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Z-2019)
总说明
一、《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Z-2019)(以下简称本定额)是与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45-2013)配套的,依据建设部颁布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31-2015)以及《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Z-2014),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编制的。
二、本定额包括:土石方工程,地基处理及边坡支护工程,桩基工程,砌筑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工程,木结构工程,屋面及防水工程,保温、隔热、防腐工程,措施项目共十章。
三、本定额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海拔高程2000m以下、地震烈度8度以下地区)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房屋建筑工程。涉及装配式建筑工程,按《吉林省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ZP-2017)的相应项目执行;涉及绿建筑工程,按《吉林省绿建筑装工程计价定额》(JLJD-LJ-2017)的相应项目执行;涉及房屋装饰工程,按《吉林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JLJD-ZS-2019)的相应项目执行;涉及室外地(路)面、室外给排水等市政工
程,按《吉林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JLJD-SZ-2019)的相应项目执行;涉及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工程,按《吉林省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的相应项目执行;涉及园林及仿古建筑工程,按《吉林省园林及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的相应项目执行。
四、本定额是编审国有资产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标底)、竣工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及控制工程造价的依据,是投标人确定投标报价的参考,是招标人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是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的基础。
五、本定额是以具有相应资质和施工能力的施工单位,按照正常施工条件和建设程序、常规的施工方法和技术工艺、合理的施工工期和劳动组织、合格的建筑材料和合理的施工损耗、常用的机械类型和合理的机械配置为基础编制的。
六、本定额反映了符合现行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竣工验收备案条件的合格建筑产品的社会平均消耗和价格水平。除定额允许调整者外,定额中的消耗量不得变动,如遇特殊情况,需报省造价管理机构备查后方可调整。
七、本定额人工工日消耗量和价格的确定:
1.本定额人工工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均以综合工日表示。
2.本定额人工消耗量依据《劳动法》的规定,以现行《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劳动定额》和《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为基础,按照每工日8小时工作制计算。 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辅助用工等因素。
3.机械土、石方,桩基础,构件运输及安装等工程,人工随机械产量计算的,人工幅度差按机械幅度差计算。
4.本定额人工工日单价按130元/工日确定,其中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八、本定额材料消耗量和价格的确定:
1.本定额采用的材料(包括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成品)均为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应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
2.本定额中的材料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周转材料和其他材料。
3.本定额中材料消耗量包括净用量和损耗量。损耗量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施工场内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等,规范(设计文件)规定的预留量、搭接量不在损耗中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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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混凝土、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及各种胶泥等均按半成品消耗量以体积“m3”表示。
5.本定额中所使用的混凝土按预拌混凝土编制的,采用现场搅拌时,执行相应的预拌混凝土项目,再执行现场搅拌混凝土调整费项目。砂浆均按干混预拌砂浆编制,若实际使用现拌砂浆或湿拌预拌砂浆时,按以下方法调整:
(1)使用现拌砂浆的,除将定额中的干混预拌砂浆调换为现拌砂浆外,砌筑定额按每立方米砂浆增加:人工0.382工日、200L灰浆搅拌机1.67台班,同时,扣除原定额中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台班;其余定额按每立方米砂浆增加人工0.382,同时将原定额中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调换为200L灰浆搅拌机,台班含量不变。
(2)使用湿拌预拌砂浆的,除将定额中的干混预拌砂浆调换为湿拌预拌砂浆外,另按相应定额中每立方米砂浆扣除人工0.20工日,并扣除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台班数量。
6.本定额材料按《吉林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JLJD-CJ-2019)确定,其中包括: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
7.本定额中木材不分板材与方材,均以××(指硬木、杉木或松木)板方材取定。木种分类如下:
第一、二类:红松、水桐木、樟木松、白松(云杉、冷杉)、杉木、杨木、柳木、椴木。
第三、四类:青松、黄花松、秋子木、马尾松、东北榆木、柏木、苦楝木、梓木、黄菠萝、椿木、楠木、柚木、樟木、栎木(柞木)、檀木、木、槐木、荔木、麻栗木(麻栎、青刚)、桦木、荷木、水曲柳、华北榆木、榉木、橡木、枫木、核桃木、樱桃木。
8.本定额所采用的材料、半成品、成品品种、规格型号与设计不符时,可按各章规定调整。
9.本定额中的周转性材料按一次摊销量进入定额项目,对于用量少、低值易耗的零星材料,列为其他材料费。
10.现浇混凝土工程的承重支模架、钢结构或空间网架结构安装使用的满堂承重架以及其他施工用承重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再执行相应增加层定额:
(1)搭设高度8m及以上:
(2)搭设跨度18m及以上;
(3)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
(4)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九、本定额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和价格的确定:
1.本定额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合理的机械配备、机械施工工效测算确定的,并考虑了
机械幅度差因素。
2.本定额施工机械原值在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1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小型工具式机械,不列入定额机械台班消耗量,作为工具用具在《吉林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JLJD-FY-2019)的企业管理费中考虑,其消耗的燃料动力等列入材料内。
3.本定额机械台班单价按《吉林省施工机械台班计价定额》(JLJD-JX-2019)确定,其中包括: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费、人工费、燃料动力费。
差速防坠器4.本定额大型机械设备台班单价不包括机械安拆费及场外运费,发生时按相应措施项目定额执行。
十、关于水平、垂直运输及超高增加费
1.本定额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消耗量是按施工人员驻地、施工机械集中停放场地和建筑材料(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成品)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现场加工地点至施工作业地点水平距离在300m以内考虑的。
2.垂直运输基准面:室内以室内地(楼)平面为基准面,室外以设计室外地坪面为基准面。
3.本定额建筑物层高按2.8~3.6m编制。建筑物檐高以设计室外地坪至檐口的高度(平屋面指屋面板顶高度,坡屋面指屋面平均高度)为准,突出屋面的电梯间、水箱间不计算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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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定额除注明高度的以外,均按单层建筑物檐高20m、多层建筑物6层(不含地下室)以内编制,单层建筑物檐高在20m以上、多层建筑物在6层(不含地下室)以上的工程,其降效应增加的人工、机械及有关费用,执行建筑物超高增加费定额项目。
十一、本定额综合脚手架、垂直运输、超高增加费定额项目,是按同一檐高的一个整体工程建筑面积计算的,同一建筑物有不同檐高时,按建筑物的不同檐高纵向分割,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并按各自的檐高执行相应项目。
十二、本定额在执行时为保证定额的标准属性,其中:定额编号、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定额基价和工程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1.定额编号采用“专业类别编码”+“分部工程顺序码”+“-”+“分项工程顺序码”形式组成,不得简化和修改,定额发生换算时定额编号后加“换”;补充估价定额项目以“BJ×××”表 示。
2.定额项目名称不得修改,需要说明的在项目名称后的“( )”中注明。
3.定额计量单位和定额基价不得扩大或缩小。
4.工程量应按照定额说明和计算规则的规定以基本单位计算,并根据定额计量单位不同保
留相应小数位。其中:以“一”(如m3、m2、m、t)为计量单位的应保留三位小数,第四位小数四舍五入:以“十”(如10m3、10m2、10m)为计量单位的应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以“百”(如100m3、100m2)为计量单位的应保留一位小数,第二位小数四舍五入;以“千”(如1000m3)为计量单位的应保留到个位,第一位小数四舍五入;以“个”、“樘”等为计量单位的应取整数。
十三、本定额除定额列项、章节说明另有规定外,柱、墙、梁、板类构件砌筑、混凝土、模板及楼地面、墙柱面、天棚装饰均按倾斜≤5°的直形线、面考虑,弧形线、面的项目其定额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5,模板定额材料也乘以系数1.15;倾斜>5°的项目,定额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05,倾斜>30°的项目,定额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倾斜>45°的项目,定额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
十四、本定额除定额列项、章节说明另有规定的零星项目、小型构件外,单项长度≤1m、单项面积≤1m2、单项体积≤1m3、单项质量≤100kg的定额项目,其定额人工乘以系数2,定额材料、机械乘以系数1.1。
十五、本定额允许调整的项目均设置了增减项定额,运距增减项定额按向上取整计算,增
加层增减项定额按四舍五入计算,厚度增减项定额按插值法计算。
十六、本定额中的工作内容已说明了主要的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均已包括在内。
十七、施工与生产同时进行、在有害身体健康的环境中施工时发生降效的项目,按定额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
十八、本定额中同时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数时,按连乘法计算。
十九、本定额注有“以内”或“以下”者含本身在内,“以外”或“以上”者不含本身。
二十、定额说明中未注明(或省略)尺寸单位的宽度、厚度、断面等,均以“mm”为单位。
二十一、本定额的调整、勘误和补充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与本定额具有同等效力。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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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时,对于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4.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应按看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无围 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
5.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6.出入口外墙外侧坡道有顶盖的部位,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1/2计算面积。
7.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8.建筑物的门厅、大厅应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置的走廊应按走廊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9.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有顶盖和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10.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 ;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11.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12.附属在建筑物外墙的落地橱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13.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凸(飘)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14.有围护设施的室外走廊(挑廊),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有围护设施(或柱)的檐廊,应按其围护设施(或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15.门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强力磁盘16.门廊应按其顶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有柱雨篷应按其结构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无柱雨篷的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在2.10m及以上的,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17.设在建筑物顶部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18.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楼层,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19.建筑物的室内楼梯、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烟道,应并入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的采光井应按一层计算面积,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20.室外楼梯应并入所依附建筑物自然层,并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21.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故障检测晶塔
22.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23.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24.建筑物的外墙外保温层,应按其保温材料的水平截面积计算,并计入自然层建筑面积。
25.与室内相通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建筑面积内计算。对于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当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26.对于建筑物内的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等有结构层的楼层,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二、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建筑部件;
2.骑楼、过街楼底层的开放公共空间和建筑物通道;
3.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和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4.露台、露天游泳池、花架、屋顶的水箱及装饰性结构构件;
5.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3:37:2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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