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建设标准(最新2010版)

监狱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 减少犯罪,使监狱建设科学化、标准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是监狱建设项目决策及合理确定监狱建 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监狱建设项目 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査项目 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尺度。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中度戒备和高 度戒备监狱建设。本标准规定的建筑面积指标为控制指标。
第四条 监狱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 章,必须符合监管安全、改造罪犯和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 应从监狱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到达安全、坚固、适用、经济、庄重。
第五条 监狱建设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纳入当地 城市和地区的总体规划,各项公用设施尽可能利用当地提供 的社会协作条件。
第六条 新建监狱建设项目应一次规划,并适当预留发 展用地:扩建和改建的监狱建设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可用 设施,做到合理规划、设计和建造,按本标准测算的总建 筑面积应含可利用的原有房屋建筑的建筑面积。有特殊要求 的监狱建设项目,须单独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 监狱建设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 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八条 监狱建设规模按关押罪犯人数,划分为大、 中、小三种类型。
第九条 监狱建设规模应以关押罪犯人数在1000-5000人为宜,高度戒备监狱建设规模以关押犯罪人数在1000-3000人为宜,不同建设规模监狱关押罪犯人数应符合以下规定:
1、小型监狱1000~2000人;
2、中型监狱2001~3000人;
3、大型监狱3001~5000人;
第十条 监狱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安全警戒设施、场 地及其配套设施构成。钢板切割
第十一条 监狱房屋建筑包括:罪犯用房、警察用房、 武警用房及其他附属用房。
1、罪犯用房包括:监舍楼、教育学习用房、禁闭室、家 属会见室、伙房和餐厅、医院或医务室、文体活动用房、技能培训用房、劳动改造用房及其他服务用房等。
2、警察用房包括:办公用房、公共用房、特殊业务用 房、管理用房、备勤用房、学习及训练用房。
3、武警用房建设项目及标准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4、其他附属用房包括:收发值班室、门卫接待室、辅助 管理岗位人员用房、车库、仓库、配电室、锅炉房、水泵 房、应急物资储备库、污水处理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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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监狱安全警卫设施包括:围墙、岗楼、电 网、照明、大门及值班室、大门武警哨位、隔离和防护设施 以及通讯、监控、门禁、报警、无线信号屏蔽、目标跟踪、 周界防范、应急指挥等技术防范设施。
第十三条 监狱的场地主要包括警察及武警训练场、罪 犯体训场及监狱停车场。
第十四条 配套设放主要包括消防、给排水、暖通、供 配电、燃气、通讯与电脑网络、有线电视、环保、节能、 道路、绿化以及警察行政办公、罪犯生活、教育、医疗、劳 动改造设施设备等。
第三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十五条 新建监狱的选址应符合以下规定:
1、新建监狱应选择在邻近经济相对发达、交通便利的城 市或地区。未成年犯管教所和女子监狱应选择在经济相对发达、交通便利的大、中城市。
2、新建监狱应选軸地质条件较好、地势较高的地段;新建监狱严禁在可能发生自然灾害且足以危及监狱安全的地区o
3、新建监狱应选择在给排水、供电、通讯、电视接收等条件较好的地区。
4、新建监狱与各种污染源、易燃易爆危险品、高噪声、 高压线走廊、无线电干扰、光缆、石油管线、水利设施的距 离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监狱建设用地应根据批准的建设计划,坚持 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统一规划,合现布局。新建 监狱建设用地标准宜按每罪犯70m2测算,有特殊生产要求的 劳动改造项目的监狱建设用地标准可根据实际需要报有关部 门批准后确定。
第十七条 监狱的总平面布局应分为罪犯生活区、罪犯 劳动改造区、警察行政办公区、警察生活区、武警营房区; 各区域之间彼此相邻,有通道相连,并有相应的隔离设施。
第十八条 监狱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监狱大门内外应留有一定的缓冲区域。
2、在平面布置中,应按功能要求合理确定各种功能分区 的位置和间距。
3、在各功能分区中,应按功能要求合理确定各种用房的 位置;用房的布置应符合联系方
便、互不干扰和保障安全的 原则。中度戒备监狱围墙内建筑物距围墙距离不应小于10m, 高度戒备监狱围墙内建筑物距围墙距离不应小于15m。
4、中度戒备监狱罪犯的学习、劳动、生活等区域应有明 确的功能划分,主要建筑物之间应当以下低于3m高的防攀爬 金属隔离网进行隔离并应有通道相连。
5、高度戒备监狱应分设假设干监区,每个监区封闭独立, 应包括罪犯监舍、教育学习、劳动改造、文体活动和警察管理等功能用房,并设警察巡视专用通道;各功能用房之间应 设置必要的隔离防护设施。
6、高度戒备监狱内各监区、家属会见室、罪犯伙房、罪 犯医院、禁闭室等区域之间均应以不低于4m高的防攀爬金属 隔离网进行隔离,并用封闭通道相连;封闭通道与各区域的 连通处应设置牢固的金属防护门;封闭通道内应根据监管安 全的实际需要分段设置牢固的金属防护门。
7、中度戒备监狱内的高度戒备监区应自成一区,封闭独 立,且应布置在武警岗哨观察视线范围内,与其他监区、建 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20m,并应以不低于4m高的防攀爬金属 隔离网进行封闭隔离。
第十九条 监狱内各建筑之间及狱内建筑与狱外建筑之 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安全、消防、日照、通风、防噪 声和卫生防护等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条 监狱的标志应醒目、统一,标志上宜有 及监狱名称的中文字样;在有少数民族文字规定的地区应按 当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监狱内的道路应使各功能分区联系畅通、 安全;应有利于各功能分区用地的划分和有机联系;应根据 地形、气候、用地规模和用地四周的环境条件,结合监狱的 特点,选择安全、便捷、经济的道路系统和道路断面形式。
第二十二条 新建监狱绿地率宜为25%,扩建和改建监狱 绿地率宜为20%。
第四章  建筑标准
第二十三条 监狱的建筑标准,应根据监狱建设规模、 使用功能及城市规划的要求合理确定。
第二十四 条监狱综合建筑面积指标〔不含武警用房〕,应不超过表1规定的控制指标。
表1监狱综合建筑面积控制指标
用房类别
中度戒备监狱
高度戒备监狱
小型
中型
大型
小型
中型
罪犯用房 (m2/罪犯〕
21.41
21.16
20.96
27.09
26.80
警察用房 (m2/警察〕
36.92
35.71
34.50
42.57动力钳
41.36
其他附属用房 (m2/警察〕
6.33
5.19
4.31
6.33
5.19
注:本条规定的人均建筑面积指标为控制指标,在保证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视地方财力可能适当降低。
第二十五条 监狱各种用房的建筑面积应参照表2、表3、表4确定。
长效连续捕鼠器表2监狱罪犯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2/罪犯〕
用房类别
用房名称
中度戒备监狱
高度戒备监狱
小型
中型
大型
小型
中型
罪犯用房
监舍楼
4.66
4.66
4.66
9.47
9.47
教育学习用房
1.17
闪蒸罐1.07
0.96
1.72
1.59
禁闭室
0.12
0.11
0.10
0.12
0.11
家属会见室
0.81
0.81
0.81
0.59
0.59
伙房和餐厅
1.14
1.08
1.03
1.14
1.08
医院或医务室
0.65
0.60
0.60
1.00
0.94
文体活动用房
1.55
1.55
1.55
0.90
0.90
技能培训用房
2.30
2.30
2.30
2.30
2.30
劳动改造用房
7.60
7.60
7.60
7.60
7.60
其他服务用房
1.41
1.38
1.35
2.25
2.22
男监合计
21.41
21.16
20.96
27.09
26.80
注:1、女子监狱厕所增加0.04m2/罪犯;女子监狱和未成年犯管教所教育学习用房面积乘以1.5系数;在冬季需要储菜地区伙房和餐厅增加0.5m2/罪犯储菜用房面积。
2、关押老病残罪犯的监狱可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调剂各功能 用房面积。
3、本表未含罪犯锅炉房的面积,如需要设置应根据具体情况 另行确定。
表3监狱警察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2/警察〕
用房类别
用房名称
中度戒备监狱
高度戒备监狱
小型
中型
宿主化
大型
小型
中型
警察用房
警察办公用房
5.83
5.83
5.83
5.83
5.83
公共用房
8.75
8.65
8.55
8.75
8.65
特殊业务用房
7.44
6.33
5.22
7.44
6.33
警察管理用房
3.61
3.61
3.61
7.22
7.22
警察备勤用房
7.76
7.76
7.76
9.80
9.80
学习及训练用房
3.53
3.53
3.53
3.53
3.53
合计
36.92
35.71
34.50
42.57
41.36
表4其他附属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2/警察〕
用房类别
用房名称
中度戒备监狱
高度戒备监狱
小型
中型
大型
小型
中型
其他附属用房
其他附属用房
6.33
5.19
4.31
6.33
5.19
注:本表未含污水处理站的面积,如需要设置应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第二十六条 监狱房屋的建筑结构形式应根据建设条 件、建筑层数和建筑物使用功能综合考虑。
第二十七条 监狱围墙内建筑物高度应符合当地规划要 求,且不应超过24m。
第二十八条 监狱监舍楼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每间寝室关押男性罪犯时不应超过20人,关押女性罪 犯和未成年罪犯时不应超过12人,关押老病残罪犯时不应超 过8人。
高度戒备监狱每间寝室关押罪犯不应超过8人,寝室宜按 5%单人间、30%四人间、65%六-八人间设置,其中单人间应 设独立放风间。
2、寝室内床位宽不应小于0.8m;床位为双层时,室内净 高不应低于3.4m,床位为单层时,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8m。 监舍楼内走廊假设双面布置房间,其净宽不应低于2.4;假设单面 布置房间,其净宽不应低于2m。寝室窗地比不应小于1/7。
3、采暖地区监舍楼建设,应加设机械通风系统,换气次 数按有关标准计算确定;风口应采用扁长型风口,以防罪犯 爬入;彩暖负荷计算时应考虑通风所损失的热量。
4、盥洗室排水立管及地漏应在设计确定的基础上加大 1号管径。
5、监舍楼内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夜间照明灯具,各房间 及走廊的照明均应在警察值班室的控制之下,监舍楼内配电 箱应设在每层的警察值班室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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