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 减少犯罪,使监狱建设科学化、标准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是监狱建设项目决策及合理确定监狱建 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监狱建设项目 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査项目 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尺度。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中度戒备和高 度戒备监狱建设。本标准规定的建筑面积指标为控制指标。
第四条 监狱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 章,必须符合监管安全、改造罪犯和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 应从监狱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到达安全、坚固、适用、经济、庄重。
第五条 监狱建设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纳入当地 城市和地区的总体规划,各项公用设施尽可能利用当地提供 的社会协作条件。
第六条 新建监狱建设项目应一次规划,并适当预留发 展用地:扩建和改建的监狱建设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可用 设施,做到合理规划、设计和建造,按本标准测算的总建 筑面积应含可利用的原有房屋建筑的建筑面积。有特殊要求 的监狱建设项目,须单独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 监狱建设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 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八条 监狱建设规模按关押罪犯人数,划分为大、 中、小三种类型。
第九条 监狱建设规模应以关押罪犯人数在1000-5000人为宜,高度戒备监狱建设规模以关押犯罪人数在1000-3000人为宜,不同建设规模监狱关押罪犯人数应符合以下规定:
1、小型监狱1000~2000人;
2、中型监狱2001~3000人;
3、大型监狱3001~5000人;
第十条 监狱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安全警戒设施、场 地及其配套设施构成。钢板切割
第十一条 监狱房屋建筑包括:罪犯用房、警察用房、 武警用房及其他附属用房。 1、罪犯用房包括:监舍楼、教育学习用房、禁闭室、家 属会见室、伙房和餐厅、医院或医务室、文体活动用房、技能培训用房、劳动改造用房及其他服务用房等。
2、警察用房包括:办公用房、公共用房、特殊业务用 房、管理用房、备勤用房、学习及训练用房。
3、武警用房建设项目及标准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4、其他附属用房包括:收发值班室、门卫接待室、辅助 管理岗位人员用房、车库、仓库、配电室、锅炉房、水泵 房、应急物资储备库、污水处理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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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监狱安全警卫设施包括:围墙、岗楼、电 网、照明、大门及值班室、大门武警哨位、隔离和防护设施 以及通讯、监控、门禁、报警、无线信号屏蔽、目标跟踪、 周界防范、应急指挥等技术防范设施。
第十三条 监狱的场地主要包括警察及武警训练场、罪 犯体训场及监狱停车场。
第十四条 配套设放主要包括消防、给排水、暖通、供 配电、燃气、通讯与电脑网络、有线电视、环保、节能、 道路、绿化以及警察行政办公、罪犯生活、教育、医疗、劳 动改造设施设备等。
第三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十五条 新建监狱的选址应符合以下规定:
1、新建监狱应选择在邻近经济相对发达、交通便利的城 市或地区。未成年犯管教所和女子监狱应选择在经济相对发达、交通便利的大、中城市。
2、新建监狱应选軸地质条件较好、地势较高的地段;新建监狱严禁在可能发生自然灾害且足以危及监狱安全的地区o
3、新建监狱应选择在给排水、供电、通讯、电视接收等条件较好的地区。
4、新建监狱与各种污染源、易燃易爆危险品、高噪声、 高压线走廊、无线电干扰、光缆、石油管线、水利设施的距 离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监狱建设用地应根据批准的建设计划,坚持 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统一规划,合现布局。新建 监狱建设用地标准宜按每罪犯70m2测算,有特殊生产要求的 劳动改造项目的监狱建设用地标准可根据实际需要报有关部 门批准后确定。
第十七条 监狱的总平面布局应分为罪犯生活区、罪犯 劳动改造区、警察行政办公区、警察生活区、武警营房区; 各区域之间彼此相邻,有通道相连,并有相应的隔离设施。
第十八条 监狱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监狱大门内外应留有一定的缓冲区域。
2、在平面布置中,应按功能要求合理确定各种功能分区 的位置和间距。
3、在各功能分区中,应按功能要求合理确定各种用房的 位置;用房的布置应符合联系方
便、互不干扰和保障安全的 原则。中度戒备监狱围墙内建筑物距围墙距离不应小于10m, 高度戒备监狱围墙内建筑物距围墙距离不应小于15m。
4、中度戒备监狱罪犯的学习、劳动、生活等区域应有明 确的功能划分,主要建筑物之间应当以下低于3m高的防攀爬 金属隔离网进行隔离并应有通道相连。
5、高度戒备监狱应分设假设干监区,每个监区封闭独立, 应包括罪犯监舍、教育学习、劳动改造、文体活动和警察管理等功能用房,并设警察巡视专用通道;各功能用房之间应 设置必要的隔离防护设施。
6、高度戒备监狱内各监区、家属会见室、罪犯伙房、罪 犯医院、禁闭室等区域之间均应以不低于4m高的防攀爬金属 隔离网进行隔离,并用封闭通道相连;封闭通道与各区域的 连通处应设置牢固的金属防护门;封闭通道内应根据监管安 全的实际需要分段设置牢固的金属防护门。
7、中度戒备监狱内的高度戒备监区应自成一区,封闭独 立,且应布置在武警岗哨观察视线范围内,与其他监区、建 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20m,并应以不低于4m高的防攀爬金属 隔离网进行封闭隔离。
第十九条 监狱内各建筑之间及狱内建筑与狱外建筑之 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安全、消防、日照、通风、防噪 声和卫生防护等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条 监狱的标志应醒目、统一,标志上宜有 及监狱名称的中文字样;在有少数民族文字规定的地区应按 当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监狱内的道路应使各功能分区联系畅通、 安全;应有利于各功能分区用地的划分和有机联系;应根据 地形、气候、用地规模和用地四周的环境条件,结合监狱的 特点,选择安全、便捷、经济的道路系统和道路断面形式。
第二十二条 新建监狱绿地率宜为25%,扩建和改建监狱 绿地率宜为20%。
第四章 建筑标准
第二十三条 监狱的建筑标准,应根据监狱建设规模、 使用功能及城市规划的要求合理确定。
第二十四 条监狱综合建筑面积指标〔不含武警用房〕,应不超过表1规定的控制指标。
表1监狱综合建筑面积控制指标
用房类别 | 中度戒备监狱 | 高度戒备监狱 |
小型 | 中型 | 大型 | 小型 | 中型 |
罪犯用房 (m2/罪犯〕 | 21.41 | 21.16 | 20.96 | 27.09 | 26.80 |
警察用房 (m2/警察〕 | 36.92 | 35.71 | 34.50 | 42.57动力钳 | 41.36 |
其他附属用房 (m2/警察〕 | 6.33 | 5.19 | 4.31 | 6.33 | 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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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条规定的人均建筑面积指标为控制指标,在保证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视地方财力可能适当降低。
第二十五条 监狱各种用房的建筑面积应参照表2、表3、表4确定。
长效连续捕鼠器表2监狱罪犯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2/罪犯〕
用房类别 | 用房名称 | 中度戒备监狱 | 高度戒备监狱 |
小型 | 中型 | 大型 | 小型 | 中型 |
罪犯用房 | 监舍楼 | 4.66 | 4.66 | 4.66 | 9.47 | 9.47 |
教育学习用房 | 1.17 | 闪蒸罐1.07 | 0.96 | 1.72 | 1.59 |
禁闭室 | 0.12 | 0.11 | 0.10 | 0.12 | 0.11 |
家属会见室 | 0.81 | 0.81 | 0.81 | 0.59 | 0.59 |
伙房和餐厅 | 1.14 | 1.08 | 1.03 | 1.14 | 1.08 |
医院或医务室 | 0.65 | 0.60 | 0.60 | 1.00 | 0.94 |
文体活动用房 | 1.55 | 1.55 | 1.55 | 0.90 | 0.90 |
技能培训用房 | 2.30 | 2.30 | 2.30 | 2.30 | 2.30 |
劳动改造用房 | 7.60 | 7.60 | 7.60 | 7.60 | 7.60 |
其他服务用房 | 1.41 | 1.38 | 1.35 | 2.25 | 2.22 |
男监合计 | 21.41 | 21.16 | 20.96 | 27.09 | 26.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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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女子监狱厕所增加0.04m2/罪犯;女子监狱和未成年犯管教所教育学习用房面积乘以1.5系数;在冬季需要储菜地区伙房和餐厅增加0.5m2/罪犯储菜用房面积。
2、关押老病残罪犯的监狱可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调剂各功能 用房面积。
3、本表未含罪犯锅炉房的面积,如需要设置应根据具体情况 另行确定。
表3监狱警察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2/警察〕
用房类别 | 用房名称 | 中度戒备监狱 | 高度戒备监狱 |
小型 | 中型 | 宿主化 大型 | 小型 | 中型 |
警察用房 | 警察办公用房 | 5.83 | 5.83 | 5.83 | 5.83 | 5.83 |
公共用房 | 8.75 | 8.65 | 8.55 | 8.75 | 8.65 |
特殊业务用房 | 7.44 | 6.33 | 5.22 | 7.44 | 6.33 |
警察管理用房 | 3.61 | 3.61 | 3.61 | 7.22 | 7.22 |
警察备勤用房 | 7.76 | 7.76 | 7.76 | 9.80 | 9.80 |
学习及训练用房 | 3.53 | 3.53 | 3.53 | 3.53 | 3.53 |
合计 | 36.92 | 35.71 | 34.50 | 42.57 | 41.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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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其他附属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2/警察〕
用房类别 | 用房名称 | 中度戒备监狱 | 高度戒备监狱 |
小型 | 中型 | 大型 | 小型 | 中型 |
其他附属用房 | 其他附属用房 | 6.33 | 5.19 | 4.31 | 6.33 | 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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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未含污水处理站的面积,如需要设置应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第二十六条 监狱房屋的建筑结构形式应根据建设条 件、建筑层数和建筑物使用功能综合考虑。
第二十七条 监狱围墙内建筑物高度应符合当地规划要 求,且不应超过24m。
第二十八条 监狱监舍楼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每间寝室关押男性罪犯时不应超过20人,关押女性罪 犯和未成年罪犯时不应超过12人,关押老病残罪犯时不应超 过8人。
高度戒备监狱每间寝室关押罪犯不应超过8人,寝室宜按 5%单人间、30%四人间、65%六-八人间设置,其中单人间应 设独立放风间。
2、寝室内床位宽不应小于0.8m;床位为双层时,室内净 高不应低于3.4m,床位为单层时,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8m。 监舍楼内走廊假设双面布置房间,其净宽不应低于2.4;假设单面 布置房间,其净宽不应低于2m。寝室窗地比不应小于1/7。
3、采暖地区监舍楼建设,应加设机械通风系统,换气次 数按有关标准计算确定;风口应采用扁长型风口,以防罪犯 爬入;彩暖负荷计算时应考虑通风所损失的热量。
4、盥洗室排水立管及地漏应在设计确定的基础上加大 1号管径。
5、监舍楼内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夜间照明灯具,各房间 及走廊的照明均应在警察值班室的控制之下,监舍楼内配电 箱应设在每层的警察值班室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