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规定[1].20100501

ICS  27.120.10
F 60
备案号:29134-2010NB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行业标准
NB/T 20034-2010
核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规定Regulation for Content of Feasibility Study Report of N uclear P ower Plants
2010-05 -01 发布                          2010 -10 -01 实施
国家能源局发布
目次
前言................................................................................ II 引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总则 (1)
4 报告编写内容与深度 (2)
5 报告附图 (26)
6 报告支持性文件 (28)
附录A(规范性附录)可行性研究报告卷册划分原则和要求 (30)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防盗本标准由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提出。
本标准由核工业标准化研究所归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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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原核工业第二设计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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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锦洋、傅耀宗、朱京兴、杜建军、戴联筠、胡双跃、李武全、赵侠、卢宏田、赵博、杨建祥、刘承新、魏桓、张来平、张力、张胜利、胡勇、郎瑞峰、王宁、丁燕、任德刚、谭广萍、贾成、奚绍黄、张琳、易洁宜、崔育忠、葛四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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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为了规范核电厂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工作内容、工作方法、工作程序和报告内容深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其他相关的国家法规、标准,特制定本标准。
1996年11月13日,原电力工业部曾以“电计[1996]737号”文颁布《核电厂工程建设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与可行性研究内容深度规定(试行)》,使用至今已超过10年,其部分内容和要求已不能完全满足市场经济环境下的核电厂前期工作需要。按照“发改办工业[2007]1415号”文的安排,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组织专家在“电计[1996]737号”文的基础上制定本电力行业标准。
限于我国核电机组的现有装机规模,核电工程建设经验有待进一步积累和丰富,本标准在今后执行过程中仍需不断补充完善。开展核电厂可行性研究工作时,除应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法令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
自动化机械手臂NB/T 20034—2010 核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核电厂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本工作内容和报告编制深度的要求,是报告编制和审查的重要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核电厂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项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斜板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6249  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
HAF001/01  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
HAD102/09  核电厂最终热阱及其直接有关的输热系统
HAD501/02  核设施实物保护
HAF-J0067  核电厂可行性研究阶段厂址安全分析报告的格式和内容
NEPA-RG1  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和格式
核总发[1995]136号《核电厂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卫法监发[2002]63号《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发改投资[2006]1325号《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
2005年7月水利部令第24号修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3 总则
3.1 核电厂新建、扩建工程均应开展可行性研究,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应以国家电力发展规划和国家核电发展规划为依据,以审定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基础。
3.2 核电厂工程建设应采用成熟的先进技术,积极推荐高效、节能、节地、节水、节材、降耗和环保的方案。
3.3 核电厂工程可行性研究工作(包括专题研究工作)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承担工作单位的选择应符合国家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要求。
3.4 承担可行性研究工作的单位,应按核安全法规的要求,在核电厂工程建设单位制定的核电厂质量保证总大纲的基础上,制定可行性研究工作质量保证大纲,并保证有效实施。质量管理应覆盖承担工作各项活动的组织机构、计划编制、资格认证、工作控制以及文件编制等,以保证达到工作所要求的质量。
3.5 当有多个设计单位参加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时,核电厂工程建设单位应明确其中一个具有甲级资质的为总体设计单位。总体设计单位应对所提供给其他各参加设计单位的资料的正确性负责,对相关工作的配合进行协调和归口,对各外委单项专题研究报告或调查工作报告等进行验收或确认,将主要内容及结论性意见归纳到可行性研究报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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