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拟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材料征集表(人工挖孔桩)

拟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材料征集表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至音源
拟淘汰工艺工法、施工设备、工程材料名称
人工挖孔桩施工
拟淘汰工艺工法、施工设备、工程材料描述
人工挖孔桩是采用人工挖掘方法成孔,然后安放钢筋笼、浇筑混凝土而成的桩基础。
分类
√      工艺工法
□施工设备
□工程材料
禁止或限制建议
□禁止
pmoled√      限制
确定标准
(二)限制类
使用过程中存在易造成人员伤亡环节或重大致险因素,安全风险难以管控或易产生突发事故的,但无其他可替代,通过限制性措施,提高使用要求(提高使用条件,增加保障措施,加强过程监控等)后,安全能得到有效控制。
限制或淘汰原因
  人工挖孔桩施工由于是地下作业,工作环境的不确定因素较多,并有可能伴有地下水、流砂、有害气体、触电、物体打击、高处坠落、护壁坍塌等不安全因素,造成孔桩作业人员伤亡事故时有发生
  根据以往案例及施工现场可能发生的其他事故因素分析,人工挖孔桩的各种常见安全事故主要有:
  1、孔桩内操作人员被底下有害气体中毒昏迷甚至死亡而发生的窒息中毒事故;
  2、因上下孔桩的作业人员未采用软扶梯或其他安全措施而发生高处坠落事故;
  3、孔口石块或杂物、提升物料溢出物、因绑扎不牢而滑脱的土石等掉入孔内砸伤正在孔中的施工人员而发生的物体打击事故;
铜管对流散热器  4、孔内照明未使用安全电压,潜水泵未采用符合安全规定漏电保护器而发生触电事故;
  5、提升机构或电动绞架发生配重掉落,钢丝绳滑脱等而发生的机械伤害事故;
  6、深孔突然涌水,流沙淹没操作人员或未按设计要求做护壁而发生坍塌事故。
  因此人工挖孔桩施工的各种常见安全事故类别可分为窒息中毒,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机械伤害,坍塌。其中窒息中毒,高处坠落,物体打击在人工挖孔桩的施工的事故中占较大的比率。
相关事故、典型技术或产品应用分析报告和说明
事故案例一:
  2011年9日10时20分,重庆市北部新区中冶北麓原一施工现场发生一起死亡4人的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经查,在进行桩基础人工挖孔施工过程中,工人某某从挖孔桩下井抽水挖孔(该井孔约10米深,直径0.8米),未能上井,三名工人先后下井施救,都未能上井。12时10分,4名工人全部从井下救出,送附近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
  由于事发突然,有现场目击者称,遇难者系“触电”死亡,也有目击者认为系“中毒”死亡。事后,北部新区迅速联系重庆市环保局对事发现场进行环境监测,9日14时许,市环保应急监测中心专家对事发井下二氧化碳、氨、氧气、二氧化硫、一氧化氮、二氧化氮、硫化氢、、挥发性有机物、可燃性气体、一氧化碳共11项指标进行了监测,除二氧化碳比正常指标高10倍、氧气含量稍低(监测为18,正常为21)外,其他9项指标正常。
  现场查明,4名死者均因二氧化碳浓度超标缺氧窒息死亡,是属于孔桩内操作人员被底下有害气体中毒昏迷甚至死亡而发生的窒息中毒事故;
事故案例二:
  2012年8月1日7时许,某单位四川内江项目部承建的成渝客运专线荣昌县盘龙镇一挖孔桩施工中,1人下到桩孔内晕倒,3人下孔相救,结果4人均遭难。也是属于孔桩内操作人员被底下有害气体中毒昏迷甚至死亡而发生的窒息中毒事故;
事故案例三:
  2012年2月26日下午5时40分,某单位施工的奉溪高速公路香家坪大桥5号抗滑桩在孔底开挖作业中,距孔底约1米的3米护壁垮塌(孔深25米),造成正在开挖作业的两名工人死亡。
可替代工艺工法、施工设备、工程材料(禁止类)
钻孔桩
限制范围、要求及措施(限制类)
1.限制条件和范围(限制类,在限制条件和范围禁止使用)
    依据《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第6.2.1条和建设部公告第659号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使用人工挖孔桩:
    (1)地基土中分布有厚度超过2m的流塑状泥或厚度超过4m的软塑状土;
    (2)地下水位以下有层厚超过2m的松散、稍密的砂层或层厚超过3m的中密、密实砂层;
    (3)岩溶中等发育和强烈发育地区;
    (4)有涌水的地质断裂带;
    (5)地下水丰富,采取措施后仍无法避免边抽水边作业;
    (6)高压缩性人工填土厚度超过5m;
    (7)工作面3m以下土层中有腐殖质有机物、煤层、泥煤层等可能存在有毒气体的土层;
    (8)孔深超过25m或桩径小于0.8m;
    (9)没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可能对周围建(构)筑物、道路、管线等造成危害;
2.使用要求及措施(限制类,通过提高使用要求及措施,方可使用)
  受施工技术、现场条件限制实在不能采用机械成孔的项目应严格遵循“先勘察后论证”的原则。人工挖孔桩施工前,施工图必须经审查合格,必须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建设单位应及时、足额支付建筑施工安全措施费用。
蜗轮蜗杆副勘察单位在勘察过程中必须严格按规范要求布点进行勘察,勘察报告的成果必须真实、完整。对不符合地质条件要求的工程,应在勘察报告中明确提出不得采用人工挖孔桩。推荐使用人工挖孔桩的,应当将推荐理由和施工可行性进行专门论述。
设计单位依据勘察报告对基础的形式进行选择,优先选用具有先进施工技术的基础;属于本通知所列十种情形的,禁止选用人工挖孔桩;不得为了规避人工挖孔桩而违规采用墩基础。设计单位对确需使用人工挖孔桩施工的,要在设计文件上说明理由,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并向监理、施工单位交底落实。采用人工挖孔桩时设计文件应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单桩承载力特征值≥2000kN;
    (2)持力层在地下水以上或地下水丰富但降水不困难;
    (3)有中硬以上的粘土、中密以上砂土、卵石层、岩层等作持力层;
    (4)所穿越的土层不含淤泥层、流砂层,或淤泥层、流砂层厚度不大,并经降水后,挖孔作业时不会造成垮塌;
    (5)护壁混凝土设计厚度不得小于150mm,强度等级不得低于桩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
对勘察设计及建设单位同意使用人工挖孔桩施工的,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勘察设计文件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上报制度、台帐制度、公示制度、方案审批论证制度、安全教育交底制度、日常巡检制度、验收制度、应急救援演练制度。开挖深度超过15m的人工挖孔桩,必须在开工前按规定完成专家论证审查工作。
在施工时,施工单位必须采取以下安全管理措施:
    (1)采用混凝土护壁时,每节护壁必须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2)孔内必须同时设置应急软爬梯供人员上下;使用的电葫芦、吊笼等应安全可靠,并配有自动卡紧保险装置,不得使用麻绳和尼龙绳吊挂或脚踏井壁凸缘上下;电动葫芦宜用按钮式开关,使用前必须检验其安全起吊能力;
    (3)每日开工前必须检测井下的有毒、有害气体,并应有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当桩孔开挖深度超过10m时,应有专门向井下送风的设备,风量不宜少于25L/s;
电火花切割机床    (4)孔口四周必须设置护栏,护栏高度宜为0.8m;
    (5)挖出的土方应及时运离井口,不得堆放在孔口周边1m范围内,机动车辆的通行不得对井壁的安全造成影响;
    (6)孔口和孔壁附着物(包括不到孔底的钢筋笼、串筒、钢爬梯、水管风管等)必须固定牢靠;
    (7)施工现场的一切电源、电路的安装和拆除必须遵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规定;
    (8)对周围建(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应定期进行变形观测,并作好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9)禁止孔内边抽水边作业;
    (10)工人下孔作业时,地面上必须有安全管理人员值守;出现险情时,必须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和救援,严禁盲目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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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4:27:5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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