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来访接待工作规范

来访接待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众来访接待工作的受理范围、工作原则、工作流程、工作要求、劝返、分析报告的
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众来访接待工作。
2 受理范围
2.1 对下列来访事项予以受理,并告知:
防辐射内裤a) 对本级人民政府、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
b) 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组织)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
c) 有权处理机关已经受理,但来访人未在《信访条例》规定期限内,收到处理(复查、复核)意
见或处理(复查、复核)意见未落实的;
d) 其他依法、依职应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受理的信访事项。
2.2 对下列来访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
a) 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
权范围内的;
彩井盖b) 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
的;
c) 已经受理且正在办理期限内的;
d) 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且在复查(复核)期限内的;
e) 不属本部门职权范围的。
2.3 对下列来访事项不再受理,并告知:
a) 已经省级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复查复核终结备案的;
b) 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无正当理由超过期限未申请复查(复核)的;
c) 2005 年5 月1 日前已经办结,且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的。
3 工作原则
3.1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3.2 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3.3 逐级走访、诉访分离、依法分类处理。
4 工作流程
众来访工作流程见附录A。
5 工作要求
5.1 安检
安保人员引导来访人接受安全检查,通过安检后可进入接待室。
5.2 引导
接访中心设置引导台,配备引导员,为来访人提供咨询和引导服务。对涉法涉诉和涉及纪检举报的来访,引导分流至相应窗口登
瓶花木记,对求决、建议类来访引导至信访窗口登记
5.3 发放登记表
5.3.1 登记窗口工作人员确认有效身份证件后向来访人发放《来访人员登记表》并指导其按要求填写。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居住证、驾驶证、有效护照、军人身份证、市民卡等。缩管加工
5.3.2 对于非本人来访反映的诉求,登记窗口工作人员应要求代理人出具委托人的书面授权,并将书
面授权书扫描录入系统,在概况中记录代理人的情况。
5.3.3 无证件人员经安保人员确认身份后,予以登记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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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导访登记
5.4.1 登记窗口工作人员将来访人身份信息读取到“江苏阳光信访信息系统”,进行系统判重。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来访人的基本信息和提出的诉求与系统中已登记件相同的,应判定为相同信访事项,并与已登记件进行关联;
b) 若系统中有多条已登记件的,按以下顺序优先关联:
1) 有司法文书的;
2) 有处理(复查、复核)意见的;
3) 有行政处理决定文书的;
4) 有不予(不再)受理告知的;
5) 有依法分类处理意见的;
矿渣微粉6) 有地方函件等其他材料的。
c) 如均未录入以上材料,按以下顺序优先关联:
1) 本级接访部门最近一次登记的;
2) 本级其他信访部门最近一次登记的;
3) 其他信访部门最近一次登记的。
5.4.2 核对信访人数和信访诉求,录入来访人员姓名、住址、问题属地及简要概况信息,多人来访应录入所有来访人的身份信息。
5.4.3 一人多诉求事项登记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来访人反映多个信访事项的,一般应一并登记处理;
b) 若多个信访事项问题属地不同,应填写问题发生地或有权处理部门(单位)的共同上级(不高于本级);
c) 若多个问题属地无共同上级,应作为不同信访事项,分别登记处理。
5.4.4 串联来访事项登记应符合以下要求:
a) 责任地方或部门已经明确的,按已明确的原则登记处理;
b) 诉求相同的跨地区串联来访,可将问题属地登记为有权处理部门(单位)的共同上级(不高于本级),也可分地区登记处理;
c) 单访串联的,对来访代表按个体访进行登记处理。
5.5 分发
5.5.1 登记窗口工作人员在系统内将信访受理范围内的信访件分发至相应接待人员。
5.5.2 登记窗口工作人员核对表格、证件、接待室无误后,引导来访人进入接待室。
5.6 接谈
5.6.1 来访人进入接谈室后,接待人员请其就座,主动亮明身份和工号,听取其诉求。
5.6.2 耐心倾听来访人反映的问题,仔细查阅来访材料,通过针对性询问,引导来访人讲清问题和诉求。
5.6.3 归纳来访人反映的情况,并向来访人进行反馈、确认。5.6.4 根据来访人反映的情况,进行政策解释和路径指引,同时做好思想疏导和情绪纾解工作。
5.6.5 接谈结束后,主动请来访人对接谈工作进行评价,并根据需要向来访人发放网上信访操作指南、《信访条例》等。
5.6.6 集体来访应推选不超过5 人的代表参加接谈,相关部门参与联合接待。
5.7 接谈登记
5.7.1 总体要求
5.7.1.1 对导访登记的信息,接待人员应按  5.7.2 的要求仔细核对并按照5.4.1 的要求再次进行判重,对不准确的信息进行补充修正。
5.7.1.2 对导访登记之外的其他信息应按  5.7.2 的要求登记,确保来访事项信息登记全面、客观、准确。
5.7.2 登记要求
5.7.2.1 信访人信息
根据来访人提供的有效信息准确录入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9:30:1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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