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应当依照该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和农业部确定的纳入使用许可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予以公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烟道蝶阀
沟槽式管接头公安部
农业部
2013年4月19日氟硅酸钙
浴帘挂钩
压缩胶囊
办公椅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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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化学品   使用量   规定   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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